新三板強推對董事的影響
❶ 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董事長同時是控股股東公司的董事長會對掛牌造成實質性影響嗎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總的原則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在申報時提供環保、質檢、安監等官方證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業日常經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不能違法。對於實際控制人變更可以有條件接受,前提是變更不影響公司業務穩定和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的必須歸還,資金佔用的視具體情況進行整改或提出改進措施,但應披露信息。
❷ 新三板要求公司有獨立董事嗎
可以聘請
沒有強制要求參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兒~第十五條
......公司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職責及履職程序。
❸ 新三板定增 董事有未決訴訟 是否影響
公司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的,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
(1)公司訴訟、仲裁的具體事由和進展情況;
(2)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經營的具體影響,若存在不利影響,公司應披露所採取的措施。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❹ 新三板定增合同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嗎
一、新三板定向增發發行股份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票發行業務細則(試)》中規定: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股票發行有關項作出決議。
二、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具體發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數量或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應當明確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票份額的安排。
已確定的發行對象(現有股東除外)與公司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
(三)發行對象用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說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❺ 新三板董事是否可以買入
新三板董事本身屬於公司內部員工這塊,並且企業上新三板本身會給內部員工發放原始股,所以可以買的,如果要買別的企業新三板股票可以到新三板資本圈看看。
❻ 新三板公司對法定代表人有要求嗎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護股東權益。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一)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二)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三)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一)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二)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所以說,並沒有限制公司法人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關鍵是看你這個公司治理的的規范情況。
❼ 現在擬掛牌新三板的一家公司,如果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完全重合,會成為被否原因嗎
如果不存在獨立董事的話,董事會成員全部擔任經理層應該沒什麼問題。
此外應該注意的是,監事會人員的情況,監事會成員不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等角色。
❽ 新三板上市前安排股權激勵對上市有什麼正面影響
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操作要點
(一)新股定向增發
在上市公司規范股權激勵計劃中,新股的定向增發就被作為最常用的股份來源渠道。新三板市場同樣具有完善的定向發行新股的機制。在對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的發行報告書的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許多掛牌公司在新股發行的過程中除了向老股東進行配售或引入外部投資者外,還會選擇向部分公司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新股發行,而且由於沒有業績考核的強制要求、操作簡單,向公司內部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已成為目前新三板公司採用頻率最高的股權激勵方式。而掛牌企業通過定向增發實現對員工的股權激勵,必須遵守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一般規定。
操作要點:
1、若採用員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定向增發對象中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合計不得超過35名。即在員工直接持股的激勵計劃中,激勵范圍將受到一定限制。
2、不同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新三板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即作為增發對象的股東可隨時轉讓增發股份。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仍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限售。
3、股東超過200人或發行後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定向發行新股需,增發前後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的,本次新股發行還需履行證監會備案程序向證監會申請核准;股東未超過200人的只需新三板自律管理。
4、為規避激勵員工35人以下的數量限制以及股東超過200人對報批流程的影響,掛牌公司向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可以考慮採用設立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方式實現員工對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條件下,持股平台需滿足掛牌企業合格投資者要求,即: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規范類」股權激勵
我們將上市公司實施的需要證監會審批的股權激勵計劃定義為規范股權激勵計劃。可採用工具中,僅包括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規范類股權激勵計劃需嚴格遵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證監會歷次備忘錄要求。雖然新三板未出台關於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政策,但為了便於和其他激勵工具相區分,我們把採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的新三板激勵計劃暫且也定義為「新三板規范類股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等規范股權激勵計劃相較於向激勵對象增發新股最大的優勢是可以在股票價格的低點對股價進行鎖定,對於成長性較好的新三板掛牌企業股價的快速上漲可以使激勵對象獲得更大的收益。除此之外,價格經過折扣的限制性股票及無需激勵對象即刻出資的股票期權減輕了激勵對象現階段的出資壓力。
操作要點:
1、由於沒有相關政策限制,新三板公司採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時,在定人、定量、定時、股份資金來源及業績考核的設定上將更加靈活,但需考慮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的一般規定。
2、定價方面,做市商企業的權益定價完全可以依照做市商的報價進行;其他掛牌企業仍採取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權益工具的價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定價也沒有最低5折的限制。但在價格制定過程中,需綜合考慮對各方利益的影響,特別是對做市定價及未來新股發行價格的影響。
3、新三板暫未出台關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但從降低股權激勵計劃的未來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在項目實操過程中,建議掛牌公司在公告激勵計劃的同時採取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例如:獨立第三方財務顧問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公司獨立董事針對激勵計劃出具的意見;公司律師出具針對激勵計劃合法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等。
4、根據對新三板已實施規范股權激勵案例的調研,掛牌公司公告規范股權激勵計劃前,建議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權益的公允價值進行認定,並將結果報送新三板進行預溝通。
5、不同於A股上市公司的規定,新三板允許擬掛牌企業攜帶期權等未來或有權益掛牌,即新三板允許企業在掛牌之前就實施期權等規范股權激勵計劃。
(三)創新型激勵
新三板公司同樣屬於非上市公司,故也可採取非上市公司的激勵方式作為新三板公司激勵工具的選擇,例如實股類(增量獎股)或現金類激勵工具(虛擬股份、獎勵基金等)。特別是對於盈利能力暫時不強的新三板公司而言,業績未來增長的空間更大,對於激勵對象的激勵力度也將更大。
操作要點:
1、若增量獎股等實股類激勵工具的股份來源為存量轉讓的,股權的轉讓須遵守新三板股權交易的一般規則,激勵對象需滿足新三板合格投資者要求。
2、若增量獎股等實股類激勵工具的股份來源為發行新股,則同樣須履行新三板的定向增發流程。
3、現金類激勵工具在使用之前應充分考慮到激勵計劃對公司現金流的影響。
四、結語
目前新三板市場正在飛速的發展,雖然新三板目前暫時短期流動性不足,但與中長期激勵計劃初期的權益鎖定正好契合。待2-3年後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增強,正是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解鎖退出進行套現的時期。所以,目前是掛牌企業推出中長期激勵計劃的最佳時期。新三板市場的各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最終將建設成為一個真正市場化運作的完善交易市場。所以榮正對新三板市場的評價是:大有可為!前途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