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廣告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A. 廣告位租賃收入租賃業還是按廣告業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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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業務推廣需要,公司就一些戶外廣告位,如公交車身、廣告牌、單立柱等直接與所有者簽署租賃協議,協議期一般為1年以上。公司會根據宣傳內容,交由廣告公司製作廣告畫面。請問,廣告位的租賃費用是按經營租賃費扣除還是按廣告費(視同廣告發布費)扣除?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從費用發生的根源和性質分析,一般的經營租賃側重於租賃物本身直接使用,廣告位的租賃中,租賃物是廣告宣傳內容的載體,租賃者不直接使用租賃物本身。廣告位的租賃費實質是廣告費,應按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B. 廣告位租賃合同按哪種稅目繳納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列舉,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因此,廣告位租賃合同應當按照財產租賃合同依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C. 廣告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廣告製作合同需繳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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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D. 活動場地的租賃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活動場地的租賃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地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盒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地[1992]33號)第六條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徵收印花稅。
因此,場地租賃費簽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徵收印花稅。
E. 企業簽訂廣告播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明,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應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廣告公司與企業所簽訂的廣告製作合同屬於上述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廣告合同,企業與廣告公司應分別就各自所執合同貼花。 企業與各地電視台簽訂的廣告播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種類,無需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