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強行平倉影響個人信用
⑴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嗎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
信用交易中的強制平倉,一般是指當客戶對融資未能按約定條件償還,券商將該客戶及其擔保人帳戶中的股票賣出,或者凍結、扣劃帳戶中的保證金,所得資金用於清償融資欠款的行為。
在信用交易中,強制平倉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客戶與券商雙方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條件,因客戶逾期未還欠款或者保證金,股票市值之和達到約定下限,券商即採取平倉措施;
二是在融資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清償手段,券商為追回逾期融資欠款而按行業習慣進行強制平倉。本案中,券商與股民之間似乎並不存在明確的強制平倉約定。為了全面起見,下面對兩種情況分別展開分析。
(一)在客戶與券商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融資協議是主合同,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強制平倉的約定是從屬於該主合同的擔保合同,確立的是擔保之債的關系。
強制平倉的約定是為了保證融資主債權的實現,融資關系是強制平倉約定存在的前提。如果券商和客戶之間不建立融資關系的話,就沒有約定強制平倉的必要。我國《擔保法》規定,股票可以作為一種權利質押,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券商與客戶之間對強制平倉的約定,已經具備擔保的實質要件。
其一,股票權利質押需要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擔保的主債、質物的處分條件,如何行使質權等內容。強制平倉的書面約定也表明了以客戶保證金、股票作為償還融資主債的擔保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平倉的還款期限或者市值下限,以及券商單方面實施平倉的方式,符合股票質押約定的事項。
其二,擔保中的質押物,質押權利憑證必須由擔保權人合法佔有,質押擔保關系才生效。在融資和強制平倉的關系中,客戶的股票已託管於券商的總帳號內,客戶保證金也因存款關系存於券商的保證金帳戶內,可以說券商已經合法佔有、保管客戶的保證金和股票。
可見,強制平倉的約定,雖然沒有「擔保」「質押」等字眼,但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平倉作為償還融資的保證,其內容具備了擔保關系的實質要件。不過,《擔保法》規定,股票的權利質押以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出質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股票強制平倉約定,只是一種未生效的股票質押。而保證金強制平倉,雖然滿足了交付質權人佔有的生效條件。但是,由於信用交易融資主合同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而無效,所以作為從合同的強制平倉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既然,融資主合同和強制平倉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那麼這兩種關系的性質就是無效合同之債,屬於合同之債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在券商與客戶未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時對客戶進行強制平倉是否構成侵權,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
認為不構成侵權的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第1種意見認為,券商是按照證券行業慣例進行平倉,不構成侵權。第2種意見認為,這種強制平倉屬於擔保關系中的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權作出約定即可處分,不等於侵權。第3種意見認為,強制平倉是券商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避免了客戶股票進一步貶值使損失繼續擴大,這種規避市場風險的行為對客戶也有好處,不是侵權。
認為構成侵權的意見認為:首先,任何行業慣例都只是一種習慣,習慣並不能當然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任何未經國家認可賦予法律效力的習慣均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按習慣進行的強制平倉既無法律效力,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約定。即使證券交易所內部有規定,只要股民透支,並在24小時內沒有歸還,券商就可以強行拋售其股票。但這種證券交易所內部規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無疑問。其次,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這個條件。我國《擔保法》規定只有保管、運輸和加工承攬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股票融資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未經約定的強制平倉行為不符合法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不能認定為行使留置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最後,第3種觀點的理由也難以成立,一是強制平倉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資款,即使約定了以一定的市值為平倉界限,這界限也是為了避免融資款無法回收的風險;二是所謂的緊急避險的「風險」對客戶而言並不一定存在,因為市場的變化無法准確預見,強制平倉前的股票同時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兩種可能性,預料的虧損和盈利僅系主觀的判斷,不等於客觀上必然會出現的損益事實,因此強制平倉不等於替客戶規避了風險,也可能使客戶錯過了抄底反彈的翻身機會。
從法理上說,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且未與客戶約定強制平倉情況下,其債務返還請求權沒有債務人積極配合未能實現,券商應當求助公力救濟,而不應當採取強行拋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濟。因為私力救濟是作為公力救濟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否則無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即使迫於情況緊急,一時無法求得公力救濟,如股民為逃避債務,具有抽逃資金嫌疑,券商也只能採取自助行為的私力救濟。即扣押惡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後請求公力救濟。否則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權益,構成侵權
⑵ 有哪位朋友知道股票被強行平倉會出現何種情況,強平後我的損失會有多大,謝謝了
強平的話,那就是本金基本沒了
⑶ 融資股票強制平倉償還負債後的資金可以轉出信用帳戶嗎
可以,融資股票平倉線是130%,剩餘的30%可以轉出信用賬戶,但是假如130%未平成功,一直至成功的那天會先補償券商的資金,之後剩餘的轉出。
⑷ 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這對股民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許多股民已經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那麼,這位一致行動人應該是沒錢了,於是把股票質押了出去。沒想到股票大幅下跌,這才遭遇平倉。至於股票值不值得繼續持有,這與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沒有多大關系。
⑸ 股票被強制平倉是什麼意思
強行平倉也叫強制平倉,又稱被斬倉/被砍倉/爆倉。依據強行平倉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交易所強行平倉和經紀公司強行平倉。在現貨黃金、期貨交易中經常使用。
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有權依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
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作報告,或報告不實;為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
3、因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在前幾年,這種情況經常出現,交易規則也經常因政策或監管部門的臨時規定而修改,或臨時不能正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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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平倉的後果:
若投資者在第二天交易日上午11點30分前未能執行平倉或補足保證金和標的證券,超過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期權經營機構直接執行強行平倉。強行平倉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永久性失去被平倉部分的期權,無法再繼續享有該部分的收益或損失。
對於期權投資者來說,應該平時關注賬戶內余額變化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在出現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及時補足資金。下面我們主要針對保證金不足而導致強行平倉的情形來進行具體闡述。
⑹ 為什麼股市有強行平倉的言論
強制平倉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融資債權得到清償。
在信用交易中,強制平倉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客戶與券商雙方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條件,因客戶逾期未還欠款或者保證金,股票市值之和達到約定下限,券商即採取平倉措施;二是在融資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清償手段,券商為追回逾期融資欠款而按行業習慣進行強制平倉。本案中,券商與股民之間似乎並不存在明確的強制平倉約定。為了全面起見,下面對兩種情況分別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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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強行平倉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最好舉例說明
舉例:假設甲有資金100萬,券商給予的融資額度一般在50~200萬之間。如果甲給本金全部買入某股票10萬股,成交價10元,再融資100萬買入此股10萬股。當股價跌至9元時,甲持有的20萬股市值僅為180萬元;當股價跌至8元時,甲持有的20萬股市值僅為160萬元,減去其借入的100萬,甲的本金已經由100萬虧成60萬股;當股價跌至7元時,甲持有的20萬股股票市值只有140萬元;當股價跌至6.5元時,甲持有的20萬股股票市值只有130萬元,即為觸及平倉線,隨時可能被券商商強行賣出股票。
平倉線130%就是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投資者需追加擔保物且追加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如果您佔用100萬元,不考慮利息及費用總和的話,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只剩下130萬元,就會要求增加擔保物,否則強行平倉。
如果股價從10元跌至6.5元,20萬股股票被券商強行平倉,則甲的本金也由100萬元虧成30萬元。所以,融資融券不僅僅是「放大杠桿、放大收益」,同時也會放大虧損!!!
⑻ 買入的股票什麼情況下會被強行平倉有什麼後果
中國的股票目前沒有強行平倉的制度。一旦買入,可以永久持有,除非公司破產摘牌
⑼ 上市股票被強制平倉對持有該股股票的股民有啥影響
你好,強制平倉之前用戶也可以選擇補倉。
⑽ 什麼是股票強行平倉在什麼情況下會觸發強行平倉情況
引言:在股票市場中,資金只買了股票就叫建倉位,而建了哪些倉位,這些倉位具體是什麼情況,就影響著自己最終的收益。那麼在股市中什麼情況下會遭到強行平倉呢?而做哪些事情才會強行平倉?
三、散戶謹慎擴大風險強行平倉,也是在投資方面做的風險比較大的。而對於很多散戶來說,股票市場的風險已經很難承受了,還要加高杠桿增加風險,這樣的情況下就很可能造成自身的損失。所以說想投資的時候,除了做到有足夠的專業,不盲目跟風以外,也不要隨意的選擇風險大的投資。本來就是為了想賺一筆錢,至於賺了多少,可能對時間或者運氣有關,但是如果一旦虧欠的話,那之前的努力就白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