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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K線掘金游戲致勝要領是什麼
籃球規則演變的具體過程呈現出了螺旋式上升的特徵,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於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後,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後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後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後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後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後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後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後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後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製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後,有的隊在前場採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採取30s連續計演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並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後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並且對投籃的准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准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麼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餘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許可權。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後,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於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email protected]),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email protected])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於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後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採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後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於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採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後修改規定:最後5min比賽的規定,最後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於某一方面;如在有利於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於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於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於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後仰投籃,後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於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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