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炒股群做融資融券被騙
Ⅰ 我被拉到微信群說蔣哥幫大家申請券商通道炒股,結果是股票期權20萬血本無歸,請告訴我您是怎麼維權追回的
建議你,收集整理「蔣哥」涉嫌證券欺詐的所有證據(包括轉賬委託買賣往來電子票據),登陸中國證監會門戶網站,實名舉報這個「蔣哥」。最近證監會抓證券欺詐查的很嚴。一旦立案你的損失還是有希望追回的。只是不知道你自己有沒有不當的地方。反正試試看吧,畢竟20萬不是小數字。能討回一點是一點,今後小心點。
Ⅱ 炒股建群被騙之後怎麼辦
炒股建群被騙,這是一個騙局,如果沒有留下轉賬記錄,等信息是很難夠識別的,並且立案都是很難偵查的,這個時候能做的話,就是打一零
Ⅲ 同志們注意啦!微信群炒恆指都是假的,先說炒股,後來變成恆指,我知道是被騙了,被騙了30000多美元
我也在這個群里,前面帶單幾乎百發百中,4月26日那天,所有人帶單幾乎全部出錯,估計是開始收割了吧。你的資金出來了嗎?
Ⅳ 加入股票群,被騙58000會員費,報案有用如果有該如何報案
被騙58000會員費,可以報警,有沒有用,看公安機關的立案調查情況而定。如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你被騙的財物也就會隨之追回。
先保留被騙證據,如:通信記錄、聊天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等。再打110報警或到附近派局所報案。當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也將被立案調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4)微信炒股群做融資融券被騙擴展閱讀: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北京市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准》:
關於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准,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唯一的標准。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河南省
對於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2]
上海市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准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並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並審查起訴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Ⅳ 你好,你是進炒股群被騙了嗎能加一下微信嗎
操作股票買賣不要擅自加什麽推薦股票群都是騙人的。
Ⅵ 微信上有個炒股群 是騙子嗎親們!
騙子倒不至於 只要你賬戶是自己操作就行 推薦個軟體給你
Ⅶ 微信上做融資融券業務是能相信嗎
當然不能相信了,搞不好就是非法集資,或者你投了錢了,他們跑路了
Ⅷ 我被拉進微信群,先說炒股,後來變成恆指,我知道是被騙了,被騙了14000多美元,怎麼把他們繩之以法
我現在就在一個股票群里,還沒一個星期就轉話題炒恆指了,一看就是騙子。網路真心好,避免上當。
Ⅸ 馬華平融資融券被騙大家成立一個群己報案
馬華婷公司就是一個大的騙局而已,大家應該是集體去報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