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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在線考試

發布時間: 2021-09-10 04:43:23

Ⅰ 工傷保險制度由什麼共同構成的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制

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無責任補償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員工凡屬意外疏忽,即使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只要不是自殺或自殘都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Ⅱ 工傷社會保險實施所依據的理倫是什麼

一、工傷事故的概念:是指工人、職員、個人僱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除此之外,還包括患職業病。 二、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徵: 1、工傷事故是發生在企業(包括私人僱工)中的事故。具體而言,是指在我國境內所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僱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夥組織。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2、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僱用的職工遭受人傷亡的事故,包括負傷、殘廢、死亡三種,不包括財產損害。這里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3、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判斷工傷事故,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由於工作原因所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是關鍵因素,即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由於工作原因所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就是工傷事故。 4、工傷事故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工傷事故一經發生,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便構成了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這種賠償的權利義務並不因工傷職工自身是否存在過錯而有所改變,但是,用人單位在賠償之後,如果職工自身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的,如違章操作等,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廠紀廠規對職工作出處分。 三、我國立法對工作的規定。 1、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註: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註: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其起算點。】;(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及勞動部的一些復函規定的可比照工傷處理的:(一)在本單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殘或死亡的;(二)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舉行的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致殘或死亡的;(三)因醫療事故導致傷殘死亡的;(四)因工作調動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五)在前單位已醫療終結的工傷,調往新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六)職工在工作中由於特殊原因(如加班加點)犯病而死亡的。 3、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事故發生後的現場處理。1、自我救助。應當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機構搶救。在非定點醫院急救的,脫離危險後應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機構治療。異地發生的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後應轉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注意保留完整的病例,轉院證明和各項檢查憑證,交費單等。職員現場死亡的,不要隨意移動屍體並盡量保持屍體的原狀,用布或其他可以得到的東西把屍體覆蓋好。 2、在仍有安全隱患的現場,傷者應立即離開現場。 3、向企業負責人報告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4、保護現場。 第二章 工傷事故責任認定 一、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要件。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是否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要件: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事故不是由於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判斷標准。1、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2、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參考以下因素:雙方是否有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職工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按約定參加生產和工作; 由用人單位組織工資分配,按規定或約定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 職工一般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工作。 三、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1、首先,工傷事故造成的損害是人身損害;2、其次,職工是工傷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職工故意引起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一定的傷害後果,而去積極地追求這種後果的發生或者對結果是否發生持放任態度。 職工違章引起的傷亡事故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蓄意違章不應認定為工傷。對於《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我們可以根據《辦法》來處理。

Ⅲ 工傷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是什麼

工傷保險是社保制度的具體體現。

Ⅳ 工傷保險制度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保險條例解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布)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1、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3、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這里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工傷保險法包括以下基本原則:
一、補償不究過錯原則
二、傾斜於受害人原則
三、補償與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傷保險補償與事故和職業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五、工傷保險社會化原則
六、工傷保險補償與僱主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七、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實行政事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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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是一種什麼制度

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3、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

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Ⅵ 新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實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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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之路,經歷了1949—1955年的創建時期、1955—1965年的調整時期、1966—1977年的「文革」時期、1978—1985年的重建時期、1986年至今的改革時期。
(一)社會保障制度創建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社會保險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樣,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從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政策措施開始制定施行,全國開始著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和體系。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做出要在我國「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決定。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蓬勃開展,實踐使人們認識到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51年2月,由政務院公布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前社會保險工作上「各行其是」的現象,該條例於1953年經政務院修正,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的范圍,並提高了某些社會保險的待遇標准。《勞保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社會保險的法規文件,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及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後,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3個暫行辦法,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的制度。從1951年《勞保條例》的制定試行,到1953年經過修改後的《勞保條例》的公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病假期間生活待遇3個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基本建立,從此以後,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
(二)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時期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的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起來。為了與當時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相適應,從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對社會保障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國家逐步修改、補充了幹部和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通過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使退休制度更加健全。1958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本規定在全國工人、職員中統一了退職條件和退職待遇標准,放寬了退職條件,適當提高了退職待遇標准,使工人、職員的退職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在醫療保險制度上,也進行了調整和完善。1965年9月,中央在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費醫療應做適當改革,勞保醫療制度的執行也應當適當整頓。」根據中央的批示,衛生部、財政部發布《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中華全總發出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這些規定使醫療保險制度更加適合當時的實際。[2]1956年國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女工的保護。同時,我國社會保險的范圍由過去只局限在有條件的國營企事業單位,逐步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給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質、水產、國營農場、造林等13個產業和部門,隨著保險范圍擴大,受保人數迅速增加。到60年代中期,我國已經建立起以國家和單位為核心、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停滯期
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進入「十年動亂」時期。這10年期間,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從整體上受到嚴重的沖擊,社會保障事業被當做「資本主義」、「修正主義」的東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動盪中艱難發展。
1968年12月國家撤消了負責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事務的內務部,負責勞動保險事務的工會也陷入癱瘓狀態。1969年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在勞動保險金開支的勞保費用,改在稅前列支。這一規定使國家的勞動保險蛻變為企業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割為國家、企業、鄉村3個相互封閉和脫節的板塊。「十年動亂」中主管社會福利事業的領導機關處於癱瘓狀態,許多基層單位的相應機構被解散;工人文化宮、俱樂部被破壞、被搶占;許多從事這項工作的幹部和積極分子受到迫害。據統計,1978年全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只有728所,收養人員5.74萬人,與1964年相比,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下降了52%,收養人員數量下降了60%。[3]
這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完全停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探索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76年,農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合率已達到90%以上,在農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隊,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縣」,有效地解決了農民的看病問題。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
但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由於受到「文革」的沖擊,各種保險設施、管理機構被取消,基金制度被廢除,職工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被迫停止,社會保險的組織基礎和財政基礎被破壞殆盡,整個保險工作陷入癱瘓,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的情況。
(四)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時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結束了「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動亂,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發展的新階段。在1978年到1985年這7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各項社會保障工作陸續展開。
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48條、49條、50條分別對勞動者的福利,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幫助,革命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等的生活保障問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國家重設民政部門,恢復其職能。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恢復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特殊的養老制度——離休制度。1980年3月,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於整頓和加強勞動保險工作的通知》,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開始依照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由於「文革」中斷的企業社會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整頓和恢復。在社會福利、優撫和救濟方面,1984年3月,以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舉辦殘疾人福利事業為己任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北京成立。198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扶貧工作列入了國家的最高議事日程。
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正常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文革」時期造成的某些後果進行挽救性的修補。
(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時期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著我國國企改革的探索發展,原有的強調由國家和單位「一管到底」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勢下顯得僵化,國家開啟了建立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1986年,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制度,拉開了社會保險改革的序幕。改革一直持續至今,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
1.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階段
1993年,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闡述了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保障制度改變目標。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享有的社會保險項目作出了規定、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以來,我國建立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三條保障線制度,保障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城鎮困難家庭的生活。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化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共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開始進入城鄉統籌發展和制度創新完善的新階段。
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嚴重失衡,在制度設計中長期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開始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2007年,國家開始在全國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回歸公益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體現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重大改革。
這一時期,國家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逐步建立起了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業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社會保障基金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緩慢、轉製成本等問題也亟待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Ⅶ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保險專業人士指出工傷保險和商業醫療險會有重疊理賠的部分,對於報銷型的醫療保險,賠償原則是工傷保險加商業醫療險總共賠償的金額不超過實際醫療費用的總額。雙十一我就要福利、要健康,活動時間:1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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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社會保障課程的一道簡答題:為什麼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應當優先考慮

你們上課用的是哪本參考書?從這本書上直接找,找工傷保險的優點和必要性或者相關闡述寫上就可以
這個問題的題干應該來自於參考書作者個人的意見,事實上通常意見是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險體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要弱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這個從推行三險的國家數量上就可以看出來,明顯的養老>醫療>工傷。具體的原因你可以看看其他人的書

Ⅸ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工作者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及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

3、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9)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在線考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如下: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障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願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並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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