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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爭議方式訴訟和仲裁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9-09 22:38:48

⑴ 車險里邊的 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選擇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選擇哪項對被保險人有利

仲裁就是雙方坐到一起協商,訴訟就是向法院起訴

⑵ 車險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記得以前回答過類似問題。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7.兩者收費不同。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以上希望對你用用。

⑶ 保險爭議解決方式只有仲裁

一、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保險糾紛提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如有委託代理人,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特別註明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委託律師代理的,還應出具律師函。以上關於身份證明的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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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請問買保險時讓選擇仲裁和訴訟時,選哪個更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於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⑸ 100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正確錯誤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通常,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採取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⑹ 保險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不能訴訟嗎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保險糾紛進行協商,雙方互相做出讓步,當然,這個讓步不能太離譜,否則誰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了。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數額不是很大的會交由仲裁解決,可以在仲裁前就自己的事情咨詢一下相關的專業律師,請律師為您做出個簡單的判斷。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性,一般如果雙方當事人爭議比較大,而涉及到的數額又比較大時,多數是選擇訴訟來解決的,如果您自己的把握不是很大,最好還是請律師幫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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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合同糾紛仲裁好還是起訴好

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分別有什麼特點,如何使用這兩種方式維權呢?律師提示: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1、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雙方不但要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而且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約定不明確,事後也無法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決,經過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後只要做出裁決,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和訴訟相比比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且費用比較高,尤其是對普通的交易者之間的交易,交易額往往比較小,仲裁的成本相對就更高了。一個在法院審理只要幾百元訴訟費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萬元受理費和處理費。所以,我認為如果合同標的本身並不大,發生爭議不必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這里說的仲裁,和我們平時說的勞動仲裁完全是兩回事。2、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最常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經過審理後對雙方的是非對錯做出相應判決。起訴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順利立案,一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和雙方或合同有關的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有有效的約定管轄條款,可以按雙方的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一般應該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於這個問題後面會單獨介紹。法院實施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後的判決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如果雙方均未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一方或雙方上訴的,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或改判的二審判決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如何約定法院管轄?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不同的合同如何確定管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管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還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當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裁決或判決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主動履行裁決或判決,另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講的法律強制力。雖然說仲裁或訴訟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這也是解決爭議的終極辦法。如果其它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必須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經常有很多人覺得採取這些措施解決問題傷面子又費時間,不願意採用,結果經長時間反復交涉總沒有作用,還超過了訴訟時效,想維權卻失去了機會。所以,律師提示您,發生爭議當然要先積極地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去尋求解決辦法,但一旦了解到對方並無誠意,那就應該及時採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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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請問大家平安車險的保單上「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是用仲裁好還是訴訟好,有什麼區別

對保險公司來說是訴訟好,對保險公司有利。
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仲裁好,對被保險人有利。

不過現在法院為了社會安定,都當保險公司是金庫,真的有什麼訴訟案件, 多數是保險公司敗訴。

⑼ 請問律師和懂車險的朋友:車險保單上寫著解決爭議方式有 訴訟、仲裁兩種可選,選哪...

仲裁指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排除法院管轄 ,青島的保險公司一般選擇青島市仲裁委,費用很高,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20萬標的額大約收費是1萬元,詳情參見青島市仲裁委網站, 訴訟的話,實行兩審終審,訴訟費相對便宜,一審不服不服可以上訴; 交通事故新解釋,商業三者保險可以一並起訴,對第三者的賠償,法院可以一並判決,估計將來一般用不到被保險人再訴訟或仲裁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糾紛,將來更的將是車損險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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