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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高管

發布時間: 2021-09-09 06:20:17

⑴ 保監會與高管人員系統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系人:王柱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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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
一、綜合部分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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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太平洋保險高管名單有誰呢

一、太平洋保險公司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太平洋保險」)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保險集團公司,總部設在上海,是國內領先的綜合性保險集團,並是首家A+H+G(上海、香港、倫敦)三地上市的保險公司。

國際形勢復雜多變、宏觀經濟增長承壓、行業周期面臨轉換的形勢下,太平洋保險聚焦保險主業領域、堅守長期主義信念、把握高質量發展主線,實現了經營業績穩健增長。公司連續10年入選《財富》世界500強,排名進至第193位。2020年,公司營業收入4221.82億元,同比增長9.5%;集團營運利潤為311.40億元,同比增長11.7%;集團管理資產24360.80億元,同比增長19.2%。公司運營能力和服務能級持續提升,為1.47億客戶提供「責任、智慧、溫度」的服務,太保產險、太保壽險連續五年獲得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經營評價A級。

太平洋保險積極推動在線線下融合經營,強化營銷隊伍績優牽引,全面推進產品與健康管理、養老服務、財富管理的融合,助力壽險業務發展;積極應對疫情和綜改,車險業務續保成為增長核心動能;聚焦支持復工復產,非車險著力發展新興業務,農險持續高速增長;加快推進集團一體化的投資中台系統建設,提升投資管理專業化能力,全年實現良好投資收益;完成首期養老不動產百億投資布局,在成都、大理、杭州等 6個城市落地 7 個建設項目,「頤養、樂養、康養」三位一體的全齡覆蓋產品和服務體系初步建立。

二、高管相關信息
高管投資:劉曉丹
核心團隊:王堅、趙永剛、周忠惠、高國富、陳繼忠、陳宣民、李琦強、吳俊豪、朱可炳、姜旭平、孔慶偉、袁頌文、白維、霍聯宏、孔祥清、黃迪南、高善文、季正榮、王他竽、張新政、哈爾曼、林志權、周竹平、賀青、戴志浩、鄭安國、潘艷紅、林麗春、王成然、李嘉士、魯寧、朱永紅、孫小寧、馬欣、張衛東、潘峰、張遠瀚、曹增和、俞斌、顧越、金在明、林婷懿

⑷ 保險高管資格證怎麼考取

報考條件:凡年滿18周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有行事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考。

從2013年7月1日起,凡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資格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保險高管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資格證的重要性: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與完善保險市場主體體系的需要。其次,是規范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保險從業資格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中國的保險業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發展的"快車道",並成為國民經濟生活中一個新的增長點。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相比,保險從業人員的建立與培養則顯得明顯滯後。

這種滯後將會阻礙或限制保險業的發展。為了順應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與國際接軌,並規范保險交易行為,培養保險從業人員已是迫在眉睫。此時舉行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其意義已遠遠超過考試本身。

⑸ 保險公司里的部門經理一類的,算高管還是中層管理,啊

一般算是中層管理幹部,任職需要銀保監會審批同意的屬於高管。

⑹ 保監局高管任職規定

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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