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保險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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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地區明確
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網站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就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規范及若干管理問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征管問題、個人所得稅政策征管協作問題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陝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商業健康險個稅政策試點年2400元標准,下面是華當教育網收集到的通知全文:
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5〕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各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有關要求,現將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試點地區問題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陝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二、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規范及若干管理問題
財稅〔2015〕56號文件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征管問題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征管協作問題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納稅服務。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准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❷ 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有何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❸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可以享受什麼樣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❹ 健康保險投保三大標準是什麼
投保健康險時要考慮的三大因素:
一、健康險是人人必備的險種
保險種類很多,不同的險種保不同的責任。一方面,由於人們對健康險的了解程度較低,往往迷失在眾多保險產品中,難以找到最合適自己的產品。二是,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程度已經達到較高水平,很多人誤以為有了社保就足夠了,殊不知商業健康保險可作為社保的一種有效補充,不僅能夠填補市民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還可以用於大病後的療養以及收入損失補償。 因此,客戶在制定保險計劃時,應該把健康險納入首要考慮的位置,解決這部分保障空白,讓保險替健康買單,花小錢保住我們辛辛苦苦掙的大錢。
二、合理選擇及安排三類健康險
有些朋友可能已經投保了部分健康險,那很好,大家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完善健康險種類,健康險包括了醫療費用、住院津貼、重大疾病以及長期護理這常見的四部分。 重疾險需要優先配置,因為有社保所以發生一些普通的中小疾病並不可怕,但重大疾病卻不容小覷,往往需要花費的金額不小,另外,很多用葯和治療手段非社保所能報銷的。所以,重疾要優先考慮,年紀越小,保費越便宜。 普通工薪階層在擁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障的情況下,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可以選擇20萬至50萬的保額。收入較高的消費者,則可以按照年收入的5-8倍甚至是10倍來設置重疾險保額,確保疾病治療費用不會影響家庭經濟的穩定。 其次是醫療險,這類產品根據報銷比例的不同,可分為高、中、低三個檔次,用來賠付醫保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因此,消費者可根據收入、年齡情況,以及基本醫保的報銷標准,選擇保障檔次。 經濟實力較強的朋友,可以一步到位選擇保險責任和給付比例最高的產品,真正做到看病不花自己的錢;如果家庭情況一般的朋友,可以選擇中低檔的醫療險,應對未知的疾病,做到看病少花錢。 住院津貼作為備選,這類產品通常作為附加險投保,也有少量公司把其作為返還型的保障產品銷售。一般這類產品是按住院天數來給付的,可以重復投保,買得多就賠得多,可以根據醫院的收費水平確定購買份數。不少白領階層在購買時,會選擇每天賠付幾百元的住院津貼的產品,以保障因病入院的收入損失。 長期護理險,是近兩年才推出來的新險種,在一些地區試點。主要是為被保險人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時,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
三、看性價比不買貴也不買便宜
市場上健康險產品琳琅滿目,同質性也非常強,購買時應該多比較功能和保障。目前,市場上重疾險的保障疾病病種可達幾十甚至上百種。但從產品制定的角度來看,基礎的6種重大疾病出險率最高。因此,消費者購買重疾險還是應該根據健康體檢報告、家族疾病史的情況以及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來綜合考察。在保障、要求和保額都差不多的情況下,則可以考慮價格相對而言低一些的產品,切忌單純比價格。
❺ 購買商業健康險需要注意什麼
健康險主要分為返還型健康險和消費型健康險兩種類型。雖說返還型健康險看起來要更加的實惠,但保險人士表示,只要大家在投保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購買時有所側重,就算沒有返還的性質,一年一續保的消費型健康險也能為大家提供保障。而返還型健康險的購買主要適合於經濟能力寬裕的人群,這些人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除了能獲得保障外,還能獲得基本保障外的額外收益。如果經濟條件有限,建議您還是選擇保費比較便宜的消費型健康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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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購買健康保險種保額應控制在10—20萬元保額較合適。目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所花費的治療費用,少則七八萬元,多則十幾萬元甚至更多,因此,抵禦10萬元保障的功能會顯得太弱,而超過了30萬元對普通投保人來講也沒有必要。
另外, 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應選擇期繳比較好,因為繳費期過長,雖然所付總額會比較多,但每次繳費會比較少,不會給家庭帶來太大的負擔。其中,商業健康保險中,對於重大疾病保險的購買,很多保險公司都有規定,若重大疾病的給付發生在繳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即如果被保險人第2年不幸患重病,本應10年期繳的保費,實際只支付了1/5。
❻ 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范圍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三、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一)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五、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並在保單憑證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後,下發給保險公司,並在保單憑證上列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