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暫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1. 42.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規定,受理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
新題2
1.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聽取(A)的意見和要求。P254 26條 A.消費者 B.生產商 C.監管者 D.銷售商
2.對於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吊銷的,應當依法注銷該資格證書的單位是(A)P263 A.中國保監會 B、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C、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 D、各級保險行業協會
3.在我國,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特點之一是(A)。P160
A.投資賬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資產產生的投資凈收益(損失),應當劃歸該保單。 B.投資賬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負債產生的某種義務,應當由保險人承擔 C.投資賬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權益產生的某種利益,應當由全體保單分享 D.投資賬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費用產生的現金流出,應當由保險人負債
4.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對象包括(B)P263 15條 A 未持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B、持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C.已經由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D. 已經由其他保險代理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5.在壽險核保中,由於弱體風險類別的人在健康和其他方面存在缺陷,致使他們的預期壽命 低於正常的人,保險人對他們所採取的承保方式是(C)P89 A、拒保
B、按照標准費率承保
C.按照高於標準的費率予以承保 D. 按照低於標準的費率予以承保
6.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資格證書被注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C)內收回執業證書,並注銷相關職業登記。P264 18條 A.1個工作日 B、2個工作日 C、 5個工作日 D.、10個工作日
7.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時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D)。P262
A、報考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剛滿3個月 B、報考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剛滿6個月 C、報考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剛滿9個月 D、報考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已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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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在哪裡報名啊
保險業不需要考從業資格證啦,現在要考理財規劃師資格證,理財規劃師證是全國統考,西安就有報考點,南稍門中貿廣場15號樓,沛沛教育。
3.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包含哪些內容
您好!一般來說,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其中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該取得的證書;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對從事保險公估人員的一種認證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4.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判斷題都是法律么
如果你的證是在南京考的,你可以到南京的保險行業協會申請補證。手續是身份證,相片,登報申明原證作廢的報社發票和報紙的實物。要幾百塊錢的。你最好還是到原來的公司拿回來。公司是不能扣你的證件的。
5.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的有關規定, 受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時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D)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從業資格、執業管理、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1]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1]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 並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1]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1
6.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規定,受理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如何報名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規定: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個人報名考生可以到CICE官方網站進行網上報名。如果您是首次報名,您可以在CICE官方網站首頁點擊「個人報名」進行注冊,並用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按照網站提示報名。
1、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5、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7.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16年4月到期了,還有用嗎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的話,那個證書已經取消了。
自6月13日起,遼寧、天津、北京、河南、河北、湖北、山東、山西等地已明確停止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當地保險行業已下發《停止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通知》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6月13日前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費不退,成績合格者正常發放資格證書。
二、6月13日前已經報名繳費,但尚未參加考試的考生,自願選擇是否繼續參加考試,如不參加考試應退還其考試費。如繼續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不發放資格證書,僅發放成績單(考前告知考生,避免糾紛),成績單可加蓋協會印鑒。
三、自6月13日起,停止受理保險銷售從員人員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變更、補發等申請。
四、各市協會於6月30日前,將尚未列印的資格證書列印發放完畢,將「中國保監會資格證書專用章」繳我會。
五、6月30日前將庫存的空白資格證書、收費票據進行盤點和清理,填寫「清理單」蓋章後一並繳我會。
六、6月30日前對考試費用進行清理核對後,繳保監會考試專用帳戶,並完成與深圳永興元公司的結算。
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上崗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但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的必要條件。
八、各市協會要向各公司和考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防止誤讀,引發投訴或群體性事件,密切關注輿情,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保險法》的決定,取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平安保險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題庫大全答案
其實不難,只要你認真,自己理解都能做出來
9.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與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什麼區別
相同點:兩者都必須取得保險代理人的資格後才能上崗。
不同點:
1.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叫保險營銷員,所持有的是展業證。
保險代理機構的業務員叫保險代理人,所持有的是執業證書。
2.公司和代理人之間都會簽定委託代理合同,所謂代理人就是給保險公司的產品做代理一樣去銷售。代理人就相當與代理商一樣。傭金和手續費用應該是一樣的。所以他們都是必須考取一個保險從業資格證。
保險代理簽的是代理合同,不是保險公司編制內員工,沒有名額限制,只要招的到人招多少都可以,同時待遇方面在過了半年或者1年後就沒有底薪了,純粹靠傭金,不過考勤不嚴格,比較適合家庭主婦和時間不是很充裕的人員。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簽的是勞動合同,是保險公司編制內員工,有一定的名額限制,一般需要2-3年從業經驗的人員才會錄取,待遇方面有底薪,同時享受5險一金,如果做單且可以拿績效和傭金,但是考勤嚴格,考核壓力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