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罪和罪有什麼區別
A. 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保險詐騙罪認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詐騙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才構成保險詐騙罪。由此可見,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區別的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對於騙取數額較小的保險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用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處理。
保險詐騙罪認定要注意的問題:
1、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區別。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詐騙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才構成保險詐騙罪。由此可見,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區別的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對於騙取數額較小的保險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用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處理。
2、保險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保險詐騙與一般詐騙有著共同點:在客觀方面,兩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主觀方面,都有詐騙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體不同: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後者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除此之外,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秩序;後者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
3、保險詐騙罪中的一罪與數罪的問題。由於保險詐騙可能是採用惡性製造保險事故的手段來進行的,因而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往往不僅構成保險詐騙罪,而且還會觸犯刑法典的其他條文,構成其他犯罪。
B. 合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區別
您好!
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其次,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於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而合同詐騙罪在主體方面則無特殊要求。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C. 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定罪
兩者的最簡單區分就是利用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關系,在既屬於保險詐騙罪又屬於合同詐騙罪的情況之下,以特殊罪名論。即保險詐騙罪。
D. 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的疑惑
保險詐騙罪是定向的詐騙,沒有詐騙罪侵害的范圍廣,危害也沒有詐騙罪重,就是數再大也沒有詐騙所能夠詐騙的數額巨大,保險詐騙罪也不好實施,因為保險是很專業的,而詐騙是很常見的,對象的不特定性,保險詐騙罪是詐騙罪里的一個分支,按罪行法定就得按保險詐騙罪處罰,但是也有數罪並罰的時候
E.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應該如何區分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F. 什麼是保險罪
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G. 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區別
在法律中並沒有惡意騙保罪的說法,惡意騙保是行為不是罪名,惡意騙保觸犯的就是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7)保險罪和罪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H. 常識 保險詐騙罪和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構成介紹賄賂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賄賂人具有行賄意圖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意圖,而故意充當「掮客」,從中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也就是說,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這就猶如市場經紀人的作用一樣,有買方和賣方的情況下,才從中說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進行引薦、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溝通、撮合行為本身既非受賄行為,也非行賄行為,而是獨立的介紹賄賂行為。 而受賄罪中的共同犯罪,應理解為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故意,並實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同事、家屬或親友夥同其共同參與收受財物的共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