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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補償性賠付和補充性賠付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9-06 00:39:34

『壹』 保險索賠與保險理賠的區別

1、性質上有區別

保險索賠是被保險人的貨物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風險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賣方申請保險,賣方將在交貨後將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買方或其接收代理。 當貨物到達目的港並發現損壞時,買方或其接收代理人作為保險單。 法定受讓人應當當場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保險公司的財產損壞或被保險人的生命受損,或者保險事故發生時需要支付保險單中規定的其他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的賠償或賠償。 支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反映保險職能並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而言之,保險索賠是保險公司在保險主體風險之後處理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的行為。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賠償功能的具體體現。

2、過程上有區別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索賠以及保險公司的調整和支付。 這是一個相對較大的概念。 整個保險案件是從提出索賠到最終付款的索賠程序。 索賠是指客戶根據保險合同報告案件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相應的費用。 索賠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類型和提交的申請材料支付保險費。

3、角度上有區別

索賠是從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角度出發的;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遇到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或人身傷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賠償金或者支付保險費,法律行為。

索賠是從保險公司或索賠代理人的角度出發的; 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或理賠代理人在承保保險主體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所有人提出索賠後,按照合同對保險責任進行審查和處理。 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法律行為。

(1)保險補償性賠付和補充性賠付區別擴展閱讀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保險索賠

網路-保險理賠

『貳』 重大疾病保險如何賠付是發現即一次性賠付,還是報銷醫療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大疾病保險簡而言之就是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
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病情嚴重」,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與生活;二是「治療花費巨大」,此類疾病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葯物或手術治療,需要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
重大疾病保險給付的保險金主要有兩方面的用途:一是為被保險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治療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二是為被保險人患病後提供經濟保障,盡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
理由二、保障數字化、確診即給付
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只要確診的疾病是符合保險條款中的保障對象,那麼就可以一次性獲得保險公司的給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後墊付醫療費用,更重要的是減輕了個人的醫療支出負擔。
例如:一個投保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哪怕只繳費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後被確診,都是按照投保額20萬元進行理賠,而非按照已繳費保險費進行理賠。假如年繳保費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萬的理賠那麼這個19.5萬就是所謂保障最數字化的體現。
理由三、強制儲蓄、專款專用
如果說我們每十個人當中有九個人是因為重大疾病而身故,那麼未來在重大疾病面前,我們是否有一筆錢可以專款專用呢?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高齡罹患重疾,所賠保險金大多數的資金都是自己過去積累的,感覺似乎不劃算。
事實上,保險保障是一個過程,而非一個片段。
在同一個條款下人人平等,重大疾病保險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險公司承擔了巨大的風險機會,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重大疾病風險是不可預知的,誰也不能斷言自己何時會得病,我們不能等自己第四個饅頭吃飽後來埋怨不該吃前三個饅頭,我們也不可能一上來就吃第四個饅頭。
理由四、重大疾病保險人人都適合
有的人會說,我有了社保而且單位福利很好,所以沒有必要買重大疾病保險了。情況果真如此嗎?
(1)社保只報銷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社保不對非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責任進行賠付;無論意外身故還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沒有身故賠償的,身故後只是返還當時個人賬戶的金額,而這部分的金額是很少的。
(2)中國的社保報銷或者單位報銷首先是一個先支出再補償的概念,這就意味著即使屬於賠付范圍,你也必須先開支出去多少,才能在這個基礎之上報銷回來多少,而且我們報銷的數額不會大於開支總額。不在公費醫療葯品清單目錄上的進口葯和營養葯是不能報銷的。
(3)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對醫保人員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線限制,額度內的費用需要自付,住院費用和大病醫療的自付比例和金額相對都比較高。
(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標準是以保障被保險人基本生活為前提。對於追求高品質的人群來說是遠遠不夠的。
所以,對於沒有醫保的人來說,重大疾病保險尤其重要。而對醫保覆蓋對象來說,重大疾病保險可作為一種必要補充。

『叄』 保險公司實物賠付和現金賠付的區別

車險實物賠付就是指在汽車在發生事故後不賠付金額,而是幫助車主直接去修車。

美國各車險企業幾乎都採用實物賠付的理賠模式,且發展比較成熟。美國前進保險公司採用實物賠付模式,其客戶參與度達90%,而且客戶反映也比較好。日本針對普通的車輛損失,由理賠人員送交修理廠,修理完畢後客戶即可自行取走,後續的結算等事宜完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相對而言,日本的理賠模式更趨於主動,是一種「主動理賠服務」。

目前,保險業比較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企業普遍採用這種理賠模式。從長遠來看,我國實施實物賠付模式將是大趨勢。

保險公司三種賠償方式:
1、給付型賠償方式:這種賠款方式就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一次性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
2、補償型賠償方式:這種賠款方式指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不超過損失額度的保額。
3、津貼型賠償方式:這種賠償方式主要出現在住院險中,保險公司會按照住院天數給被保險人補貼,比如營養補貼、誤工補貼等。

保險公司三種理賠結果:
第一正常理賠: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就是被保險人出現或者遭受了合同規定的情況,就提供相關理賠資料,保險公司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給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協商理賠:第一次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拒賠了,但是,還是有理賠的可能。協商理賠就是,你說不賠吧,還有賠償的可能;你說賠償吧,又不是全部都需要賠。一方有責任,或者某些地方無法取證,責任不明確,因此就需要雙方坐下來,協商一下具體應該怎麼賠付。

第三通融理賠:第一次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拒賠了,但是,還是有理賠的可能。通融理賠就是達不到理賠的條件,不應該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出於某種原因,適當地賠償一點。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保險您不懂,隨時來問我。

『肆』 給付型保險和報銷型有什麼區別 定額賠付與按花費報銷

給付型屬於保險責任就給錢,補償型是以補償為原則,如果在總損失范圍內,如果已經獲得其他賠償,賠付時會扣除這部份

『伍』 保險補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工傷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章某之子在工廠上班時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貨的汽車撞死。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隨後,章某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從交通事故中已獲賠的數額超過了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核定的數額為由,認定無需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庭審聚焦」
章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法》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並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已獲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已超過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所核定的數額為由,作出工傷保險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為,於法無據,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責令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復。「律師點評」
從二審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其職工或家屬在獲得高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這個問題是持支持態度的。
(一)對用人單位而言,是義務亦是保障。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同時,繳納工傷保險也是一種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風險。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例如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等費用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與員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
(二)對員工而言,可獲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尤其是《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並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補償性保險和給付性保險有什麼區別

補償性保險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范圍內列明的事故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即報銷型的保險,如社保中的醫保。
與此相對,給付性保險不以損失補償為目的,而是在符合理賠條件的情況下以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大多數長期人身保險屬於給付性保險。

『柒』 重疾險賠付三次和賠付一次的區別

重疾險賠付一次,是指的如果患重疾,同時符合重疾險賠付條件,保險公司會進行賠付,如果再次患重疾,保險公司就不會賠付了。重疾險賠付三次是指可以對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賠付三次。第一次患重大疾病,符合賠付條件,賠付;第二次患重大疾病,符合賠付條件,賠付;第三次患重大疾病,符合賠付條件,賠付。多次賠付要比一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要貴一些。
對於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在兩次賠付之間是有一個間隔期的。間隔期是指第一次重疾和第二次重疾,或者第二次重疾和第三次重疾之間的間隔時間。在這個間隔期內,被保險人就算是確診患有某種保障范圍內的重疾,也是無法得到賠付的。
多次賠付重疾分為:
①分組的多次賠付重疾:多次賠付其實是有限制的,有些產品會有【分組】,同組的疾病只能賠一次,比如說【急性心梗】和【冠狀動脈搭橋術】一組,那麼就算先後得了這兩種病,也只能賠一個。
②不分組的多次賠付重疾:一個疾病一組,或者說是不分組的產品
③保障特定疾病的復發的重疾:不管是分組也好,不分組也好,都沒解決一個問題——疾病復發了怎麼辦?比如癌症,它轉移和復發的幾率就很高。

『捌』 保險法損失補償和民法損害賠償的區別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適用關系的模式比較 現代各國在處理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關系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一)取代模式 它是指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責任,即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後,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而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換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由工傷保險取而代之。但侵權責任的排除並非是絕對的,它僅適用於特定人(僱主或受雇於同一僱主之人)、特定事故類型(意外 事故、職業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損害(通常限於人身損害)及特定意外事故發生原因(通常限於輕過失)。 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德國、法國、瑞士、挪威等國,如德國《國家保險條例》第636條規定:「因勞動災害而受損害者,僅得請領傷害保險給付,不得向僱主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模式可以減少訴訟,避免勞資爭議,省去了冗長的訴訟環節,能有效節約社會資源,但取代模式仍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為它剝奪了工傷職工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也不利於對工傷事故的預防和制裁。 (二)選擇模式 它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只能在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之間選擇其一,即要麼選擇侵權損害賠償,要麼選擇工傷保險給付。這種模式名義上給了工傷職工自主選擇的權利,但由於兩種請求權各有缺點,工傷職工的利益實際也很難得到保證。工傷保險賠償雖然較為直接、便捷,可以快速幫助工傷職工獲得及時的補償,但補償數額往往較低,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2年工傷職工工資,工傷死亡最高只能獲得5年工資的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雖然較多,最高可按20年計算賠償金,但其訴訟過程漫長,不利於工傷職工獲得及時的救助,且侵權人是否有全額賠償的能力以及賠償款能否執行到位都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三)補充模式 它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職工可同時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一般而言,工傷職工先請求工傷保險給付,然後再對其實際損失與工傷保險給付的差額部分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目前,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歐等國。我國不少學者也贊成補充模式,認為它避免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利益,減輕了僱主的工傷負擔,節約了有限的社會資源,又能保證工傷職工獲得較充分的賠償,維護了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 在一些學者起草的法律文稿中,對這一事項採取的也是補充模式,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996條規定:「勞動者執行職務過程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先請求工傷保險補償,再就工傷保險補償與實際財產損失之間的差額以及精神損害不足的部分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模式雖具有使損害社會化的優點,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既然工傷保險是為了彌補侵權賠償制度的諸多缺陷和風險而創設的,在依工傷保險不能獲得完全賠償時再請求侵權賠償,侵權賠償制度的那些缺陷仍然存在,工傷職工仍然面臨舉證不能和執行不能的風險。鑒於求償的難度,這種補充的救濟方式仍然形同虛設。 因此,這種模式並不見得比選擇模式合理、科學。 (四)兼得模式 它是指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允許工傷職工同時請求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從而獲得「雙份利益」(double recovery)。採用此種模式的國家很少,最具典型意義的是英國。該模式與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體現在對工傷職工的保護極為有利,職工因工傷事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尤其是在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准都偏低的情況下,採用這種模式無疑是對工傷職工最全面的保障。但這種模式經常被人詬病的地方在於它加重了僱主的負擔,僱主不僅要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還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創設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相背。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在兼得模式下,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總和可能會超過其所受的實際損害,這違背了「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公認的准則, 有可能誘發工傷事故增加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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