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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9-05 22:47:01

❶ 財險,壽險,意外險,健康保險這些有什麼區別

以前人壽保險涵蓋了這三個定義。今年,主流說法將這三個名稱統歸於人身保險。
所以這三個詞如果從產品角度,可以換做: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從公司的角度:有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❷ 財險,壽險,意外險,健康保險這些有什麼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險,家庭保障險屬於財險。壽險保障人生命的。意外險保障因意外發生的身故,醫療。健康險包括重疾,住院醫療

❸ 人壽保險、財產保險、醫療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可以簡單的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屬於人身保險,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作為人身保險的業務,醫療保險以被保險人就醫治療發生的費用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是以各種財產物資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經濟補償制度。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及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此之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在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金。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長期性保險合同,除了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是短期性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都是短期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其價值無法用貨幣來衡量。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定額給付的,財產保險的賠償金是不確定的。
。。。。。。

❹ 平安健康是屬於財產險還是人壽保險

健康險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
人壽險是指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❺ 簡答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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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1、保險金額的確定不同於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無法以價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只能根據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投保人的貨幣支付能力以及保險人有關保險金額的限制來確定。
2、不存在重復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問題
人身保險中,只要發生了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按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按不論被保險人擁有幾份保單,在幾家保險公司投保。
3、不適用代位追償
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且損失按法律規定應由第三者承擔的,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後,必須將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得到雙重的賠償,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
人身保險則不然,無價的生命和身體使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夠得到多重給付。
二、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有:
1、保險標的不同
財產保險:各類財產本身或者與財產有關聯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
2、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不同
財產保險:無論有形的財產或利益,還是無形的財產或利益,其保險價值或保險金額都可以用貨幣加以計量。
人身保險:保險價值不能用貨幣加以確定,其保險金額的確定有其特殊性。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
財產保險:補償性合同。其補償性在於保險人給付的賠款是對損失的補償,賠款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額。
人身保險:定額給付合同。人身保險事故的損失無法准確地確定金額,(除醫療費外),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不一定是對損失的補償,保險金需按合同中約定給付,不能考慮是否超過實際損失。
4、保險責任期限不同
財產保險: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滿時可以續保。人身保險: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較長。]
5、保險費率制定的因素不同
財產保險:費率主要是根據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損失率來加以確定的。較簡單。
人身保險:費率與死亡率、年齡、利率有關,確定人身保險費率時需要考慮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和預定費用率。

❻ 請問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不同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者利益作為保險標,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2、經營范圍不同

人壽保險可以經營的范圍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還包括一些投資分外保險等,同時可以為財產險公司代理財產險業務;

財產保險可以經營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還可以經營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同時可以產銷團。

(6)健康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擴展閱讀:

投保後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❼ 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的區別

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都屬於人身保險。都有誠信性、承諾性、服務性、有償性等人身保險的一般特點。

不同之處:

1、合同條款不同

健康保險所承保的責任之一是因疾病(不包含分娩)醫療給付責任,即對被保險人的疾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保險人按照規定給付相應的疾病醫療保險金。由於健康險有風險大,不易控制和難以預測的特性,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疾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往往制定出很多限制或制約性的條款,比如體檢條款、免賠額條款、等待期條款等。而人壽保險在合同條款上,沒有健康險那麼復雜。

2、給付方式不同

健康保險保險金給付方式主要有3種類型,即費用補償或報銷型、定額給付型和住院補貼型。需要指出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取額外利益,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對於費用補償型的健康保險,保險人具有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即如果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因第三者的責任所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後,若醫療費用已從第三方得到全部或部分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不再給付保險金或只給付第三方賠償後的差額部分。若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其追償。

人壽保險屬於給付性保險,只要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共有三種:紅利、退保金和保險金給付。

3、精算技術不同

健康保險在制定費率時主要考慮的是傷殘率、疾病率、疾病(傷殘)持續時間,它的計算基礎是保險金額的損失率以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人壽保險在制定費率時主要考慮的是死亡率、費用率、利息率。

4、經營風險

健康險的保險責任是傷病保險,其影響因素特別復雜。健康險的風險因素非常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更為嚴重,因此在核保方面,健康險比人壽保險嚴格的多。

人壽保險在這方面的風險就非常小,核心標准就是人的壽命,核保程序簡單。

5、保險期限不同

健康保險可分為短期健康險和長期健康險,短期健康險是指保險期間在1年及1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1年,但是有續保條款的健康險。

而一般的壽險合同主要是長期合同,在整個繳費期間可以採用均衡的保險費率。

(7)健康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擴展閱讀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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