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的條款規定合同
⑴ 健康保險的合同條款與壽險合同一樣么
健康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與壽險合同基本相同,如寬限期條款、復效條款、不可抗辯條款等;有些條款與壽險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如續保條款;還有一些條款為健康保險合同特有,包括體格檢查條款、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屍體解剖條款、法律行為條款、既往症除外條款、共保條款等。詳情以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⑵ 什麼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您好!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在健康保險中,常見的幾項特殊條款有: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⑶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
您好!包括3方面,觀察期/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責任免除條款。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⑷ 健康保險合同中,其特有的條款包括那些
保險合同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有不符合保險合同本身要約的條款,會做特別的規定,比方某些責任免除,加費等等。
⑸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額保險條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因此為防止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殘疾後獲利,在合同中可規定超額保險條款,即對於超額保險,保險人可減少保險金額,但要退還超額保險的保費部分。(6)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防衛是指投保書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實告知事項。根據此條款,保單生效經過一定時間後,除非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得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決定保單無效或拒絕賠付。典型的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如下:「保單生效2年後,僅限於欺詐性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不能以保單生效前的既存狀況而拒絕賠付,除非既存狀況屬於保單列舉的除外責任。」該條款與不可抗辯條款具有相似之處,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單經過不可抗辯期後,即使投保書內重大不實告知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也不得拒賠。。3.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1)既存狀況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個人健康保險有所不同。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優先給付計劃必須給付它所承諾的全額保險金;若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足被保險人所應花費的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就可要求第二給付計劃履行賠付差額部分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告知保險人優先給付計劃的給付金額,第二給付計劃根據協調給付條款支付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健康保險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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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內容以條款的形式出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9條規定保險合同必備的條款有11項,分別是: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方式;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方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一個完整的健康保險合同必須包含以上11個方面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險人提供並體現在投保單中,為避免法律糾紛,必須明確記錄。
除法定條款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健康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如投保范圍、如實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金申請等等條款。
⑺ 健康保險合同條款特殊性
!!!!!!!!一:人身風險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其主要風險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如年齡、性別、職業等。二: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因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三: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生產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其次,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第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中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備件。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五: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六:保險合同的儲蓄性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七:保險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期限短則數年,長則甚至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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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健康保險常見的標准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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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它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享受合同權利的法律依據,也是處理保險糾紛的依據。健康保險合同中大都以固定的條款體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合同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與其他保險合同有較大區別,在長期實踐過程中,經過不斷淘汰、修正、檢驗、完善,逐漸形成了一些內容固定、文字形式較為規范的常條款,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將這些常用條款規定為標准條款,為保險公司制定保險合同時選擇使用。
健康保險合同中常見的標准條款主要有:年齡誤告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寬限期條款、復效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自動墊繳保費條款、觀察期條款、免賠額條款、給付比例條款、給付限額條款、保證續保條款。
⑼ 健康保險合同特有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5)超額保險條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因此為防止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殘疾後獲利,在合同中可規定超額保險條款,即對於超額保險,保險人可減少保險金額,但要退還超額保險的保費部分。 (6)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防衛是指投保書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實告知事項。根據此條款,保單生效經過一定時間後,除非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得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決定保單無效或拒絕賠付。典型的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如下: 「保單生效2年後,僅限於欺詐性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不能以保單生效前的既存狀況而拒絕賠付,除非既存狀況屬於保單列舉的除外責任。」 該條款與不可抗辯條款具有相似之處,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單經過不可抗辯期後,即使投保書內重大不實告知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也不得拒賠。。 3.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 (1)既存狀況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個人健康保險有所不同。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優先給付計劃必須給付它所承諾的全額保險金;若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足被保險人所應花費的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就可要求第二給付計劃履行賠付差額部分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告知保險人優先給付計劃的給付金額,第二給付計劃根據協調給付條款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