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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是否適合代位求償權

發布時間: 2021-09-05 16:37:25

A. 保險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險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償權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2條的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正面來講,就是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故意造成財產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行使代位求償權。也就是說,除非被保險人子女故意造成財產保險事故的,否則保險人無權向其追償。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存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再向其造成保險事故的成員主張代位求償權,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B.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內容有哪些

代位求償權條件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2)健康保險是否適合代位求償權擴展閱讀:

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C. 健康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不能一概而論,費用型健康保險,定額給付型健康險

一般而言,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傷病風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 按照保險責任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等。 構成健康保險所指的疾病必須有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明顯非外來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須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須是由於非長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給付方式劃分 健康保險按給付方式劃分,一般可分為三種: 一、給付型,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患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按照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目是確定的,一旦確診,保險公司按合同所載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等就屬於給付型。 二、報銷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各項醫療費用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報銷。如住院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就屬於報銷型。 三、津貼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賠付保險金。保險金一般按天計算,保險金的總數依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醫療補貼保險、住院安心保險等就屬於津貼型

D. 人身保險的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

損失補償原則是代位求償的前提,而且必須存在對保險標的有責任的第三方,才會有代位求償。從這些因素看,一般的人壽,醫療保險都不滿足要求。滿足的只有人身傷害保險。
不過這也僅限於理論,在我國目前的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了代位求償只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但是實際中也有些保險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實現這一權利。

E. 人身保險無代位求償權嗎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於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可以在賠償金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於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餘地。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為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代位求償權和責任保險的區別和聯系

代位求償是保險基本原則中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對此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受損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代位求償權不適用人身保險。
《保險法》責任保險定義: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兩者為不同層面概念,並無直接對應關系。

G.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許可權只能限制在什麼范圍以內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限制的范圍主要有兩個:1、在賠償金額范圍內;2、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以外的人。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H. 淺議交強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第三者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應付賠償責任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的法律地位。占絕對優勢的觀點認為,代位求償權是為財產保險所特有的制度,因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創設本意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致的損失。而交強險是否適用代位求償權,在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行為人按過錯的不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此可以看出,交強險保險人雖未實施侵權行為,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人僅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對保險人應賠償部分,被保險人無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使機動車方對事故不承擔責任,交強險也應在無責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終局責任、替代責任,而不是連帶之債或不真正連帶之債,侵權行為人並不因交強險的存在而獲得任何責任減免。所以,交強險保險人無權對侵權行為人行使保險代位權,減免自己的賠償責任,加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域外立法承認交強險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其理論基礎與我國不同。比如德國《機動車保有人強制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和加害人對受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台灣地區侵權法通說也認為,受害人對加害人和保險人同時享有請求權,受害人有權選擇。上述法域均認為交強險保險人與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當第三者(非被保險人)是侵權行為人時,其賠償責任不因交強險而減免,故賦予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的權利。由於責任性質上的差異,上述域外理論不能直接適用於我國。
筆者認為,對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理解,不能單純從文義解釋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應結合其立法本意進行目的分析。縱觀各區域立法例,大陸法系國家多規定交強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日本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八十七條、台灣地區「強制汽車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各國實行交強險的根本目的在於化解民眾遭受交通事故後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風險,而非免除第三者的責任,由保險人作為終局責任人。我們應規定交強險的保險人和致害第三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避免第三者通過交強險逃避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而獲得不當利益。事實上,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交強險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進行了規定,交強險保險人可依據該條的規定對致害人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文章來源:禹會法院網)

I. 16.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單選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代位求償權屬於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內容。一種保險是否適用於代位求償,就要看這類保險是否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都不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都是無價的。健康保險則不一定。費用型健康保險是根據被保險人所花費醫療費用狀況來確定賠償額的,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也就享有代位求償權。而給付型健康保險則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也就談不上代位求償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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