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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職業責任險是不是健康保險

發布時間: 2021-09-05 05:52:23

⑴ 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


一、工程職業責任風險分析


工程建設是一項周期較長、投資較大、不確定因素較多的高風險行業活動。參與這項活動的各方主體分別承擔不同的工程建設任務與責任,在有效分工與相互協作之下,共同完成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等重要建設目標。在建設過程中,建設活動會受到各類風險因素威脅,影響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的完成。


其中,工程職業主體的責任風險,主要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和過失造成風險事故,導致建設工程本身受到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傷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經濟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概括來說,各類工程職業責任風險的來源主要即是職業責任主體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履行自身職業責任義務,進而導致風險事故發生。


具體而言,以設計單位為例,其責任風險來源主要包括設計文件的交付、設計文件施工交底、現場施工技術解決方案、設計深度標准、設計管理等。


1.設計文件交付。工程建設是一項規模較大的多工種協同作業活動,對不同建設活動主體的相互協作有著較高要求。如一些建設工序的時間性要求較高,設計文件能否准時交付將影響後續施工,可能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甚至造成工程質量事故。

2.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某種意義上,工程建設活動即是將設計圖紙變為建築實體,因此施工單位能否准確理解設計文件的設計意圖與設計要求就顯得十分重要。設計文件施工交底不僅是工程建設活動的重要環節,也是設計單位應承擔的重要主體責任。如果缺乏設計交底,或在設計交底環節設計單位未就設計文件作出有效說明,將可能導致嚴重的工程事故。

3.施工技術解決方案。工程建設活動受復雜的風險因素影響,技術人員需要針對現場施工環境、條件等因素提供專業的技術解決方案,既要保證施工安全,又要高效合理。施工技術解決方案的科學合理性,也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

4.設計深度標准。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符合要求,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有關設計內容和深度的強制性規范。如果設計文件沒有達到設計文件要求的深度,輕則影響後續工作,重則會因溝通不夠和理解不對產生工程事故。

5.設計錯誤。設計單位自身在設計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錯誤、遺漏,包括未依據實際勘察結果進行設計或屈從建設單位壓力降低設計要求等,將可能造成嚴重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6.設計管理。設計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私自將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沒有資質的單位,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埋下嚴重的風險隱患。


二、工程職業責任保險保障分析


工程職業責任風險導致的事故損失往往是巨大的,所涉事故賠償責任動輒百萬甚至上億,無論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都是「企業不可承受之重」。同時,風險事故未及時獲得足額賠償還將引發一系列的負面影響,不利於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即是針對上述風險需求應運而生。


1.概念與特點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各類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工程本身財產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依據不同工程職業主要可分為勘察責任保險、設計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與施工責任保險。其中,勘察與設計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相對較快,目前已在國內多個地區開展試點應用。


通過上述概念可知,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兩類,即財產損失責任賠償與侵權責任賠償。也就是說,工程職業責任保險不僅對職業責任人員給工程本身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還對因風險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同時,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只承保相關職業人員因「疏忽」或「失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職業人員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予承保,且只限於民事賠償項下的經濟損失賠償。


2.保障作用


工程職業責任風險事故造成的影響包括兩方面:其一,風險事故對項目工程本身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其二,事故中相關工程職業人員需要承擔沉重的事故賠償責任。實務中,工程職業責任風險事故往往涉及多個職業主體,且損失賠償數額巨大,相關責任方大多相互推諉,即便最終釐清責任,相關責任主體也缺乏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無法真正為事故損失提供賠償保障。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以工程職業風險事故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一方面能夠有效分散相關工程人員的職業責任風險,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能夠為風險事故提供切實的保險賠償保障,挽回事故損失,保障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3.市場發展


相較建安一切險、建工意外險、僱主責任險等傳統工程險種,以及如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新型工程險種,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發展進程較為遲緩,且主要圍繞著勘察與設計責任保險進行市場推廣應用。


但近年來,國家出台相關政策持續推進落實各方建設活動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各地方政府也積極探索工程質量責任標准化,釐清各方活動主體質量安全責任,這無疑有利於強化建築市場職業責任風險意識,為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發展創造契機。

⑵ 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哪家公司可以買

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平安、太平洋、國壽等保險公司都可以買。

執業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執業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執行醫師職責范圍內的醫療業務時,由於錯誤、過失、疏忽行為或失職行為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且該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咨詢費和鑒定費(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和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重大過失、故意、惡意、欺詐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叛亂、內戰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三)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四)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或使用放射醫療手段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五)由於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六)被保險人不具備法定的醫師資格或雖具備法定的醫師資格但未被合法開業的醫療機構正式聘任而執行醫師業務所引起的索賠;
(七)被保險人因非直接的醫療行為引起的索賠;
(八)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而引起的索賠;
(九)被保險人由於在治療中濫用麻醉葯品、減肥葯而引起的索賠;
(十)被保險人在執行業務時,因酒、其他含酒精的飲料或葯劑的影響而引起的索賠;
(十一)因被保險人從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許可的業務或從事非法業務而引起的索賠;
(十二)被保險人因發布、傳播虛假的醫療廣告引起的索賠;
(十三)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行醫引起的賠償。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自身遭受的人身傷亡;
(二)任何財產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損失而引起的索賠;
(三)被保險人照料、看管或控制的任何由書寫、列印或其他形式形成的醫療文件,或計算機存儲的醫療信息資料的丟失、被篡改、損毀或丟棄引起的索賠;
(四)本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發生的醫療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賠;
(五)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六)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精神賠償費;
(七)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引起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
(八)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費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足額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應該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專業資格、使用葯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收到患者或患者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患者或患者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書、醫療事件報告、醫療記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或保險人認可的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醫療事件證明;
(三)涉及醫療費用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歷、用葯清單、醫療費用票據、檢查報告;
(四)涉及傷殘、死亡的,應提供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銷戶證明;
(五)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賠償協議、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憑證;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給患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患者或患者代理人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每次事故對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每次事故賠償總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5%。在保險期間內多次發生保險事故的,對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10%。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表》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保險條款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人員。
(二)追溯期:是指保險期間開始前的與保險期間相連續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內發生事故,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種事故發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追溯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患者代理人:本保險合同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從事事故索賠的人。

⑶ 職業責任保險的內容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
1、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所謂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這種承保方式實質上是使保險時間前置了,從而使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較其他責任保險的風險更大。
採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險人能夠確切地把握該保險單項下應支付的賠款,即使賠款數額在當年不能准確確定,至少可以使保險人了解全部索賠的情況,對自己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或可能支付的賠款數額作出較切合實際的估計。
同時,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限地前置,各國保險人在經營實踐中,又通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
2、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該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了。
它的優點在於,保險人支付的賠款與其保險期內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相適應,缺點是保險人在該保險單項下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而且因為貨幣貶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終索賠的金額可能大大超過職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的水平或標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規定賠償責任限額,同時明確一個後延截止日期。
從一些國家經營職業保險業務的慣例來看,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較多些,採用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要少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考考~~~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保險區別

保險公司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裡面有醫生,護士職業責任保險。

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是承保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是承保醫師因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目前在國內應該還沒有醫師職業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就有。

本人對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有一點了解的,歡迎來函交流!

⑸ 醫療責任險的定義

醫療責任險一般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有哪些?說的專業點,就是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說的通俗點,就是指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帶著以上問題,我們來看看醫療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來源:中國人保醫療責任險承保方案)。很多人缺乏對保險的基本認識,買保險前仔細閱讀下面的攻略,可以讓你少花幾萬塊冤枉錢:《這些保險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有固定場所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在本保險期間內,由患者或其近親屬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以上所指的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葯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包括診斷、治療、護理環節。

⑹ 職業責任保險業務包括哪些

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一、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業務.
(1)財產損失保險主要包括的業務種類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機器損壞保險、利潤損失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內運輸保險)、工程保險(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航天保險、核電站保險、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種類.
(2)責任保險主要業務種類有:公眾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綜合公共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及牙科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葯劑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律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等.
(3)信用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一般商業信用保險(賒銷信用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供應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維修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等.
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1)人壽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普通型人壽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年金壽險)、新型人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分紅壽險、萬能壽險)、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定期人壽保險、團體信用人壽保險、團體養老保險、團體終身保險繳清退休後終身保險、團體遺屬收入給付保險、團體萬能壽險)等.
(2)健康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個人健康保險[醫療保險(普通醫療保險、住院保險、手術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醫療費用保險、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團體長期護理保險、團體牙科費用保險、團體眼科保健保險)、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等.
(3)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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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牧牛保醫師執業責任險與醫療責任險有什麼不同

目前,一些醫療機構購買的均是醫療責任險。與醫師執業責任險不同的是,醫療責任險埋單和理賠的主體都是醫療機構,並非醫師個人。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對醫師的個人處罰更多的是以內部追責的形式進行,科室或個人要被罰款或者承擔部分賠償費用。

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責任保險屬於職業責任保險嗎

不屬於,可以醫保查詢性質。
醫療保險查詢:
1.社會醫療保險都是在自己所屬的地購買,正因為個人購買的社會醫療保險所屬地不同,在查詢的時候就必須要去參保地社保網查詢;
2.各地不同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除此之外,因為有時登陸當地社保局,其功能並非完善和穩定,而有的人也會認為在網上查詢的方法不夠直接,那麼還可以通過去當地社保局以及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兩種方法查詢;
4.而需要注意的是,查詢是需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號的,在查詢之前需要將這些准備好,以免在需要的時候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5.而有些人對社保號不是很清楚,或是不小心遺忘了,那麼就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參保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⑼ 職業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


2、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我國開辦最早的職業保險險種之一,也是目前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較快的主要險種。但相較於國外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發展,依舊顯得較為緩慢,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


政策發展歷程


1995年5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國最早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條款》草案,推出了首個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品種。

1999年

建設部下發《關於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的工作通知》開始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城市試點。

2000年8月

深圳市在全國率先施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其保險對象為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所有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2003年11月

建設部發布《關於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2017年9月

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提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2017年9月

上海市政府發布《關於促進本市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提出強化建築師執業資格管理,引入風險管控和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積極引導施工期間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設計責任險。

2018年1月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處印發《2018年全省勘察設計與抗震防災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積極推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提高參保率。


險種功能作用


國內經濟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增大,工程項目規模與投入持續增漲,相應的工程設計風險也與之俱增。一旦出現因工程設計責任導致的事故損失,僅憑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設計方賠償方案,遠無法彌補業主方受到的高額經濟損失,此外,客觀上設計公司也沒有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的出現,一方面使得工程設計方的賠償能力得到保障,有助於完善建築市場中不同責任主體之間的風險分擔及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過保險公司的審查,信譽好、設計質量可靠、設計水平高的設計單位才可能獲得投保資格,這既降低了可能出現的設計風險,又提高了工程項目設計的入口門檻,避免低價設計中標帶來的工程質量隱患。

⑽ 檢測機構責任職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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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不一樣的。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也叫醫生失職保險,它承保醫務人員或其前任由於醫療責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傷殘、病情加劇、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屬要求賠償且依法應當由醫療方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以醫院為投保對象,普遍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醫療事故保險即醫療責任保險屬責任險的一個險種。
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身體出現疾病時,由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健康保險的支付范圍通常包括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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