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特殊原則
⑴ 健康保險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險的特殊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既存狀況條款。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⑵ 買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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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年齡、體檢、觀察期、等待期、免賠額以及給付限額條款。健康保險合同規定這些特殊條款是為了防止惡意騙保等情況發生。
⑶ 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保險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
1、既存狀況條款。此條款規定當被保者可獲得的保險保障已期滿,保險人對被保者的既存狀況不再承擔責任;但被保者若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沒有因此而接受治療,或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滿12個月,那麼這病症不在既存狀況的范圍內,保險人對因此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要承擔責任。
2、轉換條款。當團體被保者在脫離團體後,想投保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可被保者不可以以此來進行重復保險。把團體健康保險轉為個人健康保險時,一般被保者要繳納的保費會增加,有關保險金的給付的限制也會增加。
3、協調給付條款。其主要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者享受雙重保險金給付的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綜上所述,團體健康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區別主要表現在核保方式、費率等方面,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既存狀況條款、轉換條款等等。
⑷ 什麼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您好!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在健康保險中,常見的幾項特殊條款有: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⑸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例包括哪
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包括以下內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殘疾未成年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定向培訓。對年滿16周歲,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應當推薦安排就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業。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為他們的發展創造條件,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未成年女子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他們受撫養、受教育等權利,並對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夫妻進行關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教育、指導。
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緊急救助機構,對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問題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並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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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額保險條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因此為防止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殘疾後獲利,在合同中可規定超額保險條款,即對於超額保險,保險人可減少保險金額,但要退還超額保險的保費部分。(6)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防衛是指投保書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實告知事項。根據此條款,保單生效經過一定時間後,除非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得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決定保單無效或拒絕賠付。典型的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如下:「保單生效2年後,僅限於欺詐性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不能以保單生效前的既存狀況而拒絕賠付,除非既存狀況屬於保單列舉的除外責任。」該條款與不可抗辯條款具有相似之處,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單經過不可抗辯期後,即使投保書內重大不實告知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也不得拒賠。。3.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1)既存狀況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個人健康保險有所不同。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優先給付計劃必須給付它所承諾的全額保險金;若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足被保險人所應花費的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就可要求第二給付計劃履行賠付差額部分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告知保險人優先給付計劃的給付金額,第二給付計劃根據協調給付條款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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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
您好!包括3方面,觀察期/等待期條款,免賠額條款,責任免除條款。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⑻ 關於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你知道哪些
第一條是免賠額,這項條款在合同中經常出現,是健康保險的重要特徵之一。它具體的內容,當之前講好的意外事件發生後,公司在付款之前,被報人須要自己先支付一部分費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只支付超過免賠額的部分。
第二條是按比例付款,也可以叫做共同承擔保險條款。它的具體內容是,對於超過前一條款中所規定的免賠額部分的費用,須要由保險人和被保人共同承擔,共同支付。一般來說,被保人須要支付的費用為總費用的0.2到0.3之間,剩下的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被保人在享受醫療服務時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是支付限定額度。它的具體內容是對被保人看病的一個總的費用還有被報人所享受的醫療服務量,做一個最高限額的規定。對於這個限度以內的錢由公司承擔,這個限度以外的錢需要被保人自己承擔了。保險公司一方面為了自己的發展,另一方面也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醫療資源浪費,因而設置了這些特殊條款。那麼為了更好地圍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也為了在遭受疾病等意外時,可以及時地得到賠款,避免保險人和被保人之間產生誤會和糾紛,還希望大家在購買保險時,可以仔細閱讀這些特殊條款。
⑼ 健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三、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9)健康保險特殊原則擴展閱讀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