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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險都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9-03 10:21:18

㈠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的條款分為必備條款、約定條款。
2、必備條款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約定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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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勞動關系裡的保險指哪些

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准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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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所交的工傷險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勞務合同一般都是達到退休年齡後從事勞動者,繳納的是商業保險

㈣ 保險公司簽勞動合同與正式工有什麼區別

正式工與合同工是以前的產物,現在沒有這樣的叫法了,以前主要是國有企業與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與沒有編制的,現在的企業不存在這種稱呼了,都是簽訂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就是這個公司的員工了。另外,現在大行其道的勞務派遣,像銀行啊、移動啊電信的最多了,如果是勞務派遣,你的用人單位是你簽訂合同的公司,即用人單位,你比工作的單位是用工單位。

㈤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分一、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二、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三、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並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四、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他到哪裡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麼工作量化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五、從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看《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於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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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簽了社會保險的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用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合同則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屬於委託合同,由合同法來調整,即委託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託方,被委託方(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託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託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就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系,而簽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

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後,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系,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只要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不論你是外地或者本地的員工。

㈦ 保險公司勞動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簽定的都是代理合同,並非僱傭合同(勞動合同)。但是代理人要遵循公司的上班打卡制度,而且遲到、請假、曠工都要罰錢。代理人並不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也享受不到社會保險。有些保險公司在代理人入職時還收取押金。是不是代理合同就不適用於國家的《勞動法》了?
勞動法苑胡泉答復:
這主要是因為保險代理人很多都是兼職的,他本來就有自己的專職工作,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從事保險推銷。因此和其它公司專門招用的銷售人員關系不同。
我們國家是將一個勞動者與其全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承認它是標準的勞動關系,因此兼職人員與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是有區別的。你說的代理人那就更與勞動法無關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適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來調整的,而不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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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勞動合同中的社會保險一般包括哪些

樓主你好,勞動合同中的社會保險泛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項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用力單位必須給員工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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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執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執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可申請勞動監察或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8、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從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簽訂人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法律規定的權益。而勞務合同的簽訂人並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委託加工、來料加工可能簽訂的就是勞務合同,而雙方的關系也只是合同關系,所以入職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㈩ 勞動合同中補充保險與社會保險有何區別

廣東胡律師:

你只能夠要求單位補齊你的社保,而要求不了社保補償,不過你可以要求你從03年工作到現在的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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