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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損失補償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9-02 23:35:57

㈠ 補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獲得倍償不能高於實際損失,不適用該原則的健康保險是

補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獲得倍償不能高於實際損失,不適用該原則的健康保險是定額給付性健康保險。

所謂定額給付性保險,是指保險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只要合同中約定的條件成立,不論存在幾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險人都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起各自的保險責任;不論是否有第三人對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也不論是否有其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

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患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按照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目是確定的,一旦確診,保險公司按合同所載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等就屬於給付型。

收入保障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殘余或部分傷殘保險金給付、未來增加保額給付、生活費用調整給付、殘疾免繳保費條款,以及移植手術保險給付、非失能性傷害給付、意外死亡給付。這些補充利益作為特殊條款通過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1)健康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保障保險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補償因傷害而致殘廢的收入損失,另一種是補償因疾病造成的殘廢而致的收入損失。

(1)給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險的給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進行補償,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額相一致的收入補償。

殘疾收入保險金應與被保險人傷殘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聯系。在確定最高限額時,保險公司需要考慮投保人的下述收入:

①稅前的正常勞動收入;

②非勞動收入;

③殘疾期間的其它收入來源;

④適用的所得稅率。

㈡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運用中例外的險種是

暈,這個算什麼問題?
你是學生?
保險主要應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補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補償不高於其實際損失,不適用該原則的健康保險險別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只有4大基本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其中最大誠信原則和近因原則適用全部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通常不適用於絕大多數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險和產險的適用不盡相同

㈣ 為什麼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人身保險的補償
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看,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使用的是「賠償」,在「人身保險合同」部分採用的是「給付保險金」。當然,財產保險本身就是一種損失補償型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只能在定損的基礎上再確定應該給付的保險金額,適用的是事後確定保險金的補償方法。使用「賠償」是恰當的。但是,由於人身保險一般可以分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三類,它們有各自的特性,並非都是定額給付型保險、都適用事先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方法。許多人身保險,如醫療費用型保險,因保險事故的發生所導致的費用損失情況只有在治療結束,即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才能確定。因此,與財產保險一樣,應該屬於損失補償型保險,應適用事後確定保險金額的外償方式。《保險法》籠統的使用「給付保險金」的表述是不準確的。正是這種不準確的表述,導致長期來,許多人錯誤的認為人身險與財產險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於前者適用補償,後者不適用補償。有些人甚至認為,由於「人身無價」,人身保險根本就不應該適用補償原則。事實上,正如上面所述,經濟補償性是保險的根本目的和功能,保險金給付方法的不同不應該影響保險的這一屬性。人身保險中某些險種適用事先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方法,是由這些險種的特性所決定的。所謂「人身無價」,實則是對人的價值的一種誤解,我們知道,盡管從人性的角度說,人身的確是無價的,但在市場經濟中,作為經濟主體的人的價值是可以衡量的,特別是將人身作為標的進行保險的時候,特定人的經濟價值何以通過其創造財富的能力進行評估,並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指標進行量化。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正是通過對被保險人進行生存狀況調查評估其價值,從而進一步確定其是否可保、或者可以在什麼范圍內承保。一般地,保險人絕對不會接納一個創造財富能力很低的人投保的高額人壽保險。另外,對於人身保險,保險人之所以會在投保規則中規定同一類險種某一投保單位的最高投保限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避免保險金額超過被保險人的人身價值,從而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此,盡管《保險法》對人身保險的補償方式作了有別於財產保險的表述,但並不代表《保險法》否認人身險的補償性質,也不能說明《保險法》一定要求所有的人身險都必須採取事先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即定額給付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是可以根據險種的特點,選擇相應的補償方式的。具體而言,對於人壽保險或某些需要定額給付的人身險,由於在投保之時就可以預測保險事故發生後導致的損失,因此,事先確定保險金額是可能的,而且對於這些人身保險,事先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方式已經成為了一種行業習慣。就應該適用事先確定保險金額的形式。但對於某些事先無法確定保險金額,而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才能通過損失程度的評估來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如健康保險中的費用補償型保險或者意外醫療保險等,就應該適用事後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方式。
當然,對於某些定額給付型人身保險,由於保險期限一般較長,在此過程中被保險人創造財富的能力、整個社會的經濟狀況、消費水平、醫療費用等都可能會發生變化,使得投保初期確定的保險金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損失的價值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偏差。因此,相對而言,定額給付型人身保險的補償性顯得不如損失補償性人身保險的補償性那麼明確和具體。而且,在經營環境不好,同業協作程度差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因重復保險和重復賠付而使最終的賠付金額高於實際損失的情況。但總體上講,這只是保險經營環境和經營技術上的問題,是能夠通過經營環境的改善和經營技術的提高而逐漸加以克服的,與人身保險的補償性質本身沒有關系。

㈤ 什麼是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其具體內容有: (1) 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㈥ 在哪些類別的保險中會用到損失補償原則

一.什麼是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二.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有哪些
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系中稱為「補償」。保險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㈦ 補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補償不能高於其實際損失,適用該原則的健康保險險別是

醫療保險。健康保險中的醫療保險適用於保險基本原則中的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即向保險公司申請對因疾病治療、住院、手術等的實際花費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補償和報銷,其報銷總額不超過實際花費。

㈧ 醫療保險賠償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嗎

醫療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應該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確定:屬於費用補償型的就適用,屬於定額給付型的就不適用。正因為此,中國保監會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本案判決中簡單地按照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進行分類,進而將損失補償原則機械地理解為財產保險的特有原則而將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連同人壽保險一並排除在外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理論支撐

㈨ 健康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不能一概而論,費用型健康保險,定額給付型健康險

一般而言,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傷病風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 按照保險責任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等。 構成健康保險所指的疾病必須有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明顯非外來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須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須是由於非長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給付方式劃分 健康保險按給付方式劃分,一般可分為三種: 一、給付型,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患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按照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目是確定的,一旦確診,保險公司按合同所載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等就屬於給付型。 二、報銷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各項醫療費用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報銷。如住院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就屬於報銷型。 三、津貼型,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賠付保險金。保險金一般按天計算,保險金的總數依住院天數及手術項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醫療補貼保險、住院安心保險等就屬於津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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