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團體健康保險常用條款的是
1. 團體健康保險中的既存狀況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團體健康保險中的既存狀況條款規定,在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既往病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參加團體健康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詳情以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2. 以下條款中不屬於個人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的是
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以下四條:
第一條:既存狀況條款。
在團體險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此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將不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被保險人若對某一個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其參加團體健康保險的時間已經達到了12個月,那麼該病症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第二條:轉換條款。
該條款保證個人在脫離團體,開始單獨購買保險時,可以不用提供保險證明。一般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視為保險轉換,而不是重新購買一份新保險。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個人離職或者退休的時候。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一方面這是不道德的行為,另一方面購買多份不必要的保險也是為您自己增加經濟負擔。盡管如此,相對於團體保險來說,個人健康保險需要您個人承擔的保費更加高,各種條款也更加復雜,您且不可掉以輕心。
第三條:協調給付條款。
該條款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制定協調給付條款,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這條條款保證您享有雙重給付權利不會受到影響,是一條權利保障條款。
第四條:體檢條款。
此條款適用於疾病保險和搶通收入損失保險。在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接受由保險人所指定的敬重或者醫療機構的體檢,以便保險人確認索賠的有效性和具體賠付金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額保險條款。由於健康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因此為防止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殘疾後獲利,在合同中可規定超額保險條款,即對於超額保險,保險人可減少保險金額,但要退還超額保險的保費部分。(6)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防衛是指投保書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實告知事項。根據此條款,保單生效經過一定時間後,除非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得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決定保單無效或拒絕賠付。典型的防衛原因時間限制條款如下:「保單生效2年後,僅限於欺詐性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不能以保單生效前的既存狀況而拒絕賠付,除非既存狀況屬於保單列舉的除外責任。」該條款與不可抗辯條款具有相似之處,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單經過不可抗辯期後,即使投保書內重大不實告知屬於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也不得拒賠。。3.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1)既存狀況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個人健康保險有所不同。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優先給付計劃必須給付它所承諾的全額保險金;若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不足被保險人所應花費的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就可要求第二給付計劃履行賠付差額部分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告知保險人優先給付計劃的給付金額,第二給付計劃根據協調給付條款支付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是
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以下四條:
第一條:既存狀況條款。
在團體險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此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將不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被保險人若對某一個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其參加團體健康保險的時間已經達到了12個月,那麼該病症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第二條:轉換條款。
該條款保證個人在脫離團體,開始單獨購買保險時,可以不用提供保險證明。一般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視為保險轉換,而不是重新購買一份新保險。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個人離職或者退休的時候。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一方面這是不道德的行為,另一方面購買多份不必要的保險也是為您自己增加經濟負擔。盡管如此,相對於團體保險來說,個人健康保險需要您個人承擔的保費更加高,各種條款也更加復雜,您且不可掉以輕心。
第三條:協調給付條款。
該條款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制定協調給付條款,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這條條款保證您享有雙重給付權利不會受到影響,是一條權利保障條款。
第四條:體檢條款。
此條款適用於疾病保險和搶通收入損失保險。在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接受由保險人所指定的敬重或者醫療機構的體檢,以便保險人確認索賠的有效性和具體賠付金額。
5. 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
6. 健康保險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險的特殊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既存狀況條款。在團體險中,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不負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如果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達12個月,則該病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2)轉換條款。轉換條款允許團體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協調給付條款。該條款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團體健康保險中較常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有資格享受多種團體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較普遍,如雙職工家庭可能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該條款主要是為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7. 什麼是團體健康保險的轉換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的轉換條款是指,允許團體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如需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8. 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保險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
1、既存狀況條款。此條款規定當被保者可獲得的保險保障已期滿,保險人對被保者的既存狀況不再承擔責任;但被保者若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沒有因此而接受治療,或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滿12個月,那麼這病症不在既存狀況的范圍內,保險人對因此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要承擔責任。
2、轉換條款。當團體被保者在脫離團體後,想投保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可被保者不可以以此來進行重復保險。把團體健康保險轉為個人健康保險時,一般被保者要繳納的保費會增加,有關保險金的給付的限制也會增加。
3、協調給付條款。其主要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者享受雙重保險金給付的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綜上所述,團體健康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區別主要表現在核保方式、費率等方面,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既存狀況條款、轉換條款等等。
9. 團體健康保險的主要條款有什麼
您好,可以稅前列支,少繳稅保障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