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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競合和重復保險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9-01 16:01:28

Ⅰ 保險競合的保險競合的種類

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競合包括了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險金給付對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險競合。有學者認為廣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不同險種之間的保險競合。狹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不論保險競合發生在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還是非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如果最終保險金的給付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則往往可以通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來解決。

Ⅱ 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關於法條競合問題,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操作有一原則:擇一重處

Ⅲ 保險競合的什麼是保險競合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Ⅳ 在人保買了人身意外險,財保買了車輛座位險,自己出了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怎麼計算

題述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數個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對象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

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關於保險競合責任分配的規定和處理方式,在保險條款中主要有以下3種方式:

1.溢額保險條款。即發生損失時,如有其他保險人,本合同的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余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2.不負責任條款。即當發生損失時,如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比例分攤條款。根據保險金額進行比例分攤。

比例分攤條款在我國保險公司條款中比較多見,你可以對照以下,你兩份條款的具體規定。但正是比例分攤的賠償方式,給被保險人索賠帶來不便。因為被保險人必須向多家保險公司分別索賠。在我國保險理賠實務中,發生保險競合時,一般都是依照慣例或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處理,無從遵循法律規定。

建議你根據條款規定,選擇索賠對象。實際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其他保險公司根據保險金額進行比例分攤。

有些被保險人在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而目前保險公司之間信息溝通不暢,被保險人一般選擇任一保險公司索賠,甚至有被保險人利用信息溝通不暢獲得雙份賠償。

Ⅳ 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競合,可否兼得

傷殘賠償可以兼得,醫療費用則不一定。
一般事故賠償後,醫療費用部分由工傷賠償不足,總額最多是費用的100%

Ⅵ 保險競合的保險競合常見的情形與處理

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在保險條款中確立保險責任分配時,通常採用三種條款來表述:
A:溢額保險條款
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余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B:不負責任條款
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C:比例分攤條款
由於存在上述三種條款,其競合的情況存在多種組合的可能: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
即保險人選擇的責任分配條款都是一樣的,如都是A或B或C。如都是C,比較好辦,按比例分攤即可。如都是B,則各保險人都不負責,顯然不當。如都是A,則保險人均主張在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賠款後的余額才負責,則實際會導致各保險人均不負責的情況。國外在處理此種情況時,一般有三種方法,即比例分攤原則、最大損失原則及保險費比例原則,以比例原則居多,美國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損失原則為主的趨勢。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不相同的情況
這種情形,以責任保險中出現得最多。需要分別討論:
1) 不負責任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不負責任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2) 比例分攤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3) 比例分攤條款與不負責任條款的競合
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不負責任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之所以有如此的分配,都是探求保險人在訂立責任分配條款時的真實本意,兼顧公平的原則。

Ⅶ 一個人一個行為同時成為保險詐騙罪的教唆犯和詐騙罪的間接正犯,構成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法條競合。。。節選自網路的:「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總體上都是行為人犯一罪而不是數罪,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區別在於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之間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的是「法條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的是「想像競合」。想像競合所觸犯的數個罪名沒有必然的聯系,法條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關系。
你這兩個罪名應該是相互包含或者交叉的情形

Ⅷ 保險競合的保險競合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1. 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的法律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首先,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必須是同一投保人,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險利益;再次,重復保險的處理在我國保險法有明文的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法律無規定;最後,重復保險在國外的保險立法中多指狹義的重復保險,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當得利,保險競合產生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及險種在承保標的及風險上的交叉及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疊。
2. 保險競合與法律責任競合
民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之間是相互沖突的。注4保險競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只不過由於保險補償理論的存在,保險競合研究的重點在於一方面使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法律責任的競合研究的核心在於對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濟。
3. 保險競合與保險條款的沖突
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沖突是緊密相聯的。保險競合的重點是研究在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相沖突時如何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Ⅸ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

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各地做法不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傷者的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傷者既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又有權向肇事司機主張侵權賠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楊文偉人身損害賠償案「裁判摘要」)
本案中,對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可以雙重賠償已經說明,現在關鍵是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如何理解!本律師認為上述案例中的肇事司機應該認定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因為法條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受害人的工作和傷害場合、實施傷害對象而言!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受害人在外出工作遇到意外傷害時享有的利益,並沒有如果是本單位職工在外對本單位職工傷害免責的意思。
基於上述理由,本律師認為:你朋友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得兩份。在獲得工傷待遇一案中已無需贅述,至於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公司承擔責任是基於肇事司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其依法應該承擔的責任,和你的朋友無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Ⅹ 工傷保險和僱主競合誤工費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和僱主凈和誤工費賠償的話,應該是由僱主佔大多數工傷保險佔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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