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轉讓與變更有什麼區別
㈠ 保險中的保單轉讓是什麼意思
保單轉讓
,是指
投保人
或被保險人將
保險合同
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只要不侵犯
受益人
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
喵喵
保)
㈡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保險人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並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1)保費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
(2)保費的減少: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1)保險金額的增加: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2)保險金額的減少: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㈢ 怎麼理解保險合同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或事項進行修改或補充。
㈣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其他保險合同的主體通常很少變更。
一、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二、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㈤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
(1)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等。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過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後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2)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於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生轉讓。
㈥ 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變更有何區別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於債權債務的轉讓。
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㈦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於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一、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雖然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變更。在保險單主體變更的場合,由於保險標的不變,故通常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轉移,習慣上叫作保險單的轉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其主體變更通常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引起。一般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對人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原則上其主體不得任意更換。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不依保險標的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依一般保險慣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後,因其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喪失,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轉移保險標的所有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改後,保險合同方能有效轉移。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方為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可見我國的法律規定與上述保險慣例是一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享有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如發生保險財產經營權轉移的情況,同樣適用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其保險標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具有流動性。貨物從起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即可買賣易主,一般很難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如果過分強調保險人同意原則,必然影響財產的正常運轉,有礙交易安全,故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保險單同貨物所有權同時轉移,不必經保險人同意。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也規定,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無須徵得保險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在保險實踐中,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採取指示式或無記名式。指示保險單得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式保險單得以交付保險單的形式隨保險標的轉移。 保險合同一經轉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消滅,保險標的的受讓人與保險人隨即建立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受讓人應依合同規定享有原被保險人的權利並承擔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可以變更,我國保險立法尚無規定。一般認為,人身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轉讓的,故不存在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移而轉移的情況。但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上的利益可視為自己的一項財產而轉讓給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釋,人壽保險單除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外,得任意轉讓,不必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意義就在於此。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規定受益人,事後,被保險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變更受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行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請變更受益人。變更受益人在保險人批註後生效。" 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保險合同內容變更包括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品種、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等等。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定情勢變化,投保人可以請求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但須經保險人的同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能生效。依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須經當事人的協議變更,且保險人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另外,因保險合同其他內容的變更,往往保險費或其他條件亦隨之變更。我國《海商法》第236條規定:"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後,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 三、失效與復效 合同的變更一般指合同的主體、內容的變更。而在各國的保險立法中,一般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繳納保險費致使保險合同失效後,在一定期間內,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續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保險合同失效後又復效,我國學者稱之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保險費為分次給付,依保險慣例,保險合同於投保人給付第一次保險費後生效。在以後的保險費給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給付,一般要經保險人催告,或規定寬限期限,投保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給付保險費。如果期限屆滿投保人仍未給付,保險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現行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5條規定:"投保人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沒有催告或寬限期的規定。 人身保險合同的失效並非合同效力的絕對消滅,投保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申請復效。從這點上看,稱保險合同失效為效力停止似更為恰當。根據《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復效應具備四個條件:其一,投保人的復效申請應在保險合同失效後兩年內提出;其二,原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勞動或工作;其三,保險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依保險慣例,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復效申請後,有權對上述前兩項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險人不能拒絕。 自投保人向保險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之日起,保險合同效力恢復。已恢復效力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㈧ 保險中批單與變更有什麼區別
機動車輛保險批單是對原機動車輛保單所做的修改,而並不是簡單的對原保單的補充。一般涉及到車輛牌照、發動機號、大駕號、被保險人、第一受益人的批改。
指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一種書面證明,一般附貼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根據法律規定,新車需要買哪些保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
拓展資料:保單變更方式
1、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2、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
3、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機動車輛保險批單,也就是車輛的商業險批單。是由投保人申請,變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信息、車輛信息、險別信息等。是單獨的一張保單,或者可以理解為對原保單的補充合同,和原保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可以使用車牌號,被保險人和批單號碼進行批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