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保險
㈠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介紹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股市大崩潰產生了對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強烈要求,隨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和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通過,美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的經營風險陡然增加。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倫敦勞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開啟了該險種的先河。20世紀80年代以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得到了證券界的青睞,並成為了保險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
㈡ 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職責保險公司
1.深化思想認識,明確職責定位。
定位是:顧全大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為業務發展和內控管理出謀劃策,同時不斷提高自己個人的業務能力,避免出現職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學習政治、業務理論,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絕不是那麼簡單的。
3.嚴格履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規范的制度,嚴明的紀律是我們一直都在強調的。作為管理人員,必然要在遵章守紀上做出表率。
4.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在管理藝術上尋求新的突破。
作為一個管理者,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很多時候都使不上勁,要想達成一個大的目標,則必須充分整合、調動所有人的力量,用集體的智慧解來決問題,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協調,懂得去平衡,從這個角度來說,管理絕對是一門學問。一定要站在員工的角度,設身處地的為他們著想,才能贏得信任和支持。
㈢ 高管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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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高管任職是有保險法規定的,具體規定分為1、學歷2、從業年限、3任職職位
一般情況下只有本科以上學歷參加任職資格考試比較方便,本科以下會很麻煩,且要求從業年限高!
還有,最重要的是你公司領導有沒有培養你的想法!一般支公司經理以上任職是必須要去考的,但很多剛提拔的都是頂別人名字任職,所以你要和領導搞好關系哦!
希望幫到你!
㈣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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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㈤ 保險公司里的部門經理一類的,算高管還是中層管理,啊
一般算是中層管理幹部,任職需要銀保監會審批同意的屬於高管。
㈥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怎麼購買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
中文全稱: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英文全稱: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簡稱:D&O Insurance或D&O保險
又名:管理責任保險(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D&O保險承保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在其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導致公司和投資者損失,而為此需要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美亞保險、丘博保險、華泰保險都可以承保,但是以美亞為主,承保能力最強,特別是去美國上市。
你可以網上找找有很多可以代理辦理的。
㈦ 高管商業保險費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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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2016年計提的工資在2017年匯算清繳前發放,允許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的處理是必須在當年「實際發放」才能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號公告出台後,統一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企業2016年度計提的工資薪金,只要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前發放的,可按扣除規定在2016年度扣除。
2、企業應如何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重點關註: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由於國地稅合作不斷深入,將實現國地稅信息共享,通過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比對,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申報與同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銜接。
3、職工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稅前如何扣除?
對隨同工資薪金一並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當然這種發放方式不需要發票。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應當並入職工福利費用,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4、勞務派遣用工在企業所得稅前應作為工資薪金扣除,還是作為勞務費扣除?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5、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企業股東、高管的娛樂、健身、旅遊費用,能否按職工福利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業財務上列支,更不能在稅前扣除。
這一條值得很多中小企業會計關注,很多中小企業老闆的費用經常需在公司報銷,以上的5類是不允許扣除的。
7、企業為在職股東報銷學歷、學位教育的費用能否做為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根據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九)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公司為在職股東報銷學歷、學位教育的費用不能做為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可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具體范圍包括就只有11項,一定不要人為擴大范圍:
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8、企業管理層的出國培訓能否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此類費用放在管理費用其他比較合適,不能放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9、企業購買的專業書籍能否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如果企業購買的書籍是為提高職工專業素質,計入教育經費。如果購買的是工具書,也就是說是工作中的一個應用工具,為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查資料用的書籍,還是計入辦公費比較合適。
這個規定對大家的會計處理也給出了比較好的思路,會計處理上也可以直接這樣處理!
10、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如何扣除?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這里要注意:補充保險對象需要惠及到全體員工,如果只給高管或者部分員工購買的補充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上應確認的銷售(營業)收入=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應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㈧ 保險高管與法人的關系
1、法人
法人通俗的說就是指一個獨立的單位,法律上把一個單位看作一個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樣有自己的財稅和榮譽。最常見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則是國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主要負責人。這個人一經審批備案就不能隨意變更,而且會寫在營業執照上面。當然經過一定程序重新報到政府審批後可以更換,不是某個人隨意決定想換就換。
這個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虛擬的。以公司為例,一個公司可能沒有董事長但一定會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公司處理事務時,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權委託書。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對外辦理事務都應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文件,不然將來這個公司可以不認可這個他人簽署的文件(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認帳)。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是一個企業很重要的一個登記事項,任何一個是法人的單位都會有營業執照,上面都會註明誰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說法,意思是說某個人是某個企業或單位派出辦事的代表。這種情況下,單位要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才行,這個人的行為才不會導致將來單位不認帳。
所以可以這么理解上面的三者的關系,法人是一個單位,他在法律上的負責人叫法定代表人,他派出去辦事的人叫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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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董事與高管責任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