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商業健康保險次月扣除
㈠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支出在計算勞務報酬所得時,是否可以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二條的規定,關於適用對象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通知》所稱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若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所得,其發生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支出可以在該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前依法扣除。
㈡ 核定徵收個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能在計算個稅前扣除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㈢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如何填寫相關申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三、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申報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需註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扣除。
個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於未續保或退保當月告知扣繳義務人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時,應將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金額填至「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註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㈣ 商業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怎麼規定的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業主、投資者、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規定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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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㈥ 保險費抵扣個人所得稅是怎麼規定的呢
從2017年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抵扣個稅,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制發的《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這項政策主要適用於以下五類人群:
一是工薪階層,如單位的員工、有相應固定單位的人;
二是給一些單位做咨詢或者設計上的服務要求連續三個月以上的;
三是個體工商戶業主為自己購買,為員工、僱工購買也是適用人群;
四是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的業主;
五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為自己購買的。
(6)個體工商戶商業健康保險次月扣除擴展閱讀:
進行商業保險抵扣的舉個例子:
李先生每月稅前工資15000元,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合計3000元。政策出台前,李先生每月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3000-3500)×20%-555=1145元。7月,李先生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險並於當月將標有稅優碼的保單交給公司。該保險年繳費3600元,每月300元。
8月1日起,李先生可在稅前增加扣除商業健康險200元(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3000-200-3500)20%-555=1105(元),較之前少繳40元,一年可少繳480元。
㈦ 商業健康保險來了,計算個稅時到底該怎麼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與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按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即200元/月。也就是說,就是從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險就可抵扣個稅。如果是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也會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若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交商業保險,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工資-五險一金-3500-200,每月將會有200元計算不徵收個稅的收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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