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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8-28 11:35:31

A.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性作文500字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的穩定運行醫患關系的狀況如 何,是人們社會關心狀況如何的一個縮影。 (2)有利於最大程度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各方 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醫患 矛盾的解決,需要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正確界定醫方和患方的權利及義務,最 大程度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3)有利於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醫學的發展離不開醫務人員對疾病 的發生、發展及轉變進行研究,而疾病不是獨立於人體而存在的。構建和諧的醫 患關系,有利於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醫務人員的主觀能動 性,促進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大力保障人民的健康,從而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 活質量。 四.當前醫患關系的現狀和衛生事業現狀 近年來,陸續發生的震驚全國的長沙著名血液病專家王萬林教授被刺殺案、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李寧教授被砍案、北京協和醫院王任直教授被傷害案、上海長 征醫院護士被傷害案、福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名醫被殺害案等等。犯罪分子的 兇殘手段令人發指,案件的惡劣程度觸目驚心,同時造成醫患矛盾的原因也發人 深省。原本正常的醫患關系出現了嚴重扭曲。其實,醫患面臨的共同敵人是疾病, 醫患關系驟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媒體報道的焦點,醫患心中的痛點。緊張的 醫患關系,僅僅從道德層面去評論,已經失去了意義。根據事物的一般規律,個 別現象往往只能是個案、例外、偶爾發生的,而普遍現象,並有蔓延趨勢,則一 定是根本上出了問題。 1.政府行為定為模糊 年年都有關於醫療改革的條例出台,條例之間沒有 統一性和序貫性,仍用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去做。醫療體制不合理和社會保障制 度不健全是醫患矛盾產生的根源。公立醫院雖然被定位在非營利醫院,但在事實 上又被推向了市場,承擔著自負盈虧的效益壓力 2.醫患之間認知程度、知識水平、知識層次不對稱,這種情況很難達成一致。 醫療服務的保障機制還不健全 3.群眾對醫療資源的需求增長和政府對醫療資源投入低下之間矛盾遠遠沒 有解決。我國的全民醫療保險體制極不健全是最根本的原因 .縱觀近年的諸多醫 療糾紛,絕大多數都是由於醫療費用與患者的預期療效不相符合所引起的 4.城市化進程的非理性化導致醫療資源不合理分布,(這和教育一樣)加重 了患者的負擔,雖有農合、城鎮醫保就整體醫療費用的比率並沒有緩解看病貴和 難的問題。 5.醫療市場的混亂攪亂了正常的醫療行為規范,本應該是以公益行為的衛生 事業,卻愣是套了個市場。政府的負擔減輕了,總得有人去擔負吧,市場本身就 是以趨利為目標的行為 6.醫療葯品、器械的准入制度過渡寬松加重了醫療市場的混亂。有些葯品和 器械生下來就是給「部分先富起來的人」提供發財的機會和條件,就是一些招標葯 品為啥有臨床用葯和普通用葯的區別,但是具體又是很難區分。同一種東西卻用 不同的稱呼去攪亂這灣清水。我國醫療質量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制度不健全 客觀 而言,患者、患者家屬以及消費者協會由於對醫療知之甚少,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7.根深蒂固傳統的就醫模式、認知感念和現代西方醫療的就醫模式、認知概 念的沖突,以及中醫衰落西醫昌盛的這種局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8.社會的從眾心理、媒體推破濁浪、圍觀、幸災樂禍甚至於八卦,這都直接 或間接地推動醫患之間的矛盾,同時這種現象又能博得大眾的認可,可他們並不 想到遠期的影響,這也符合當今社會的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心態。有些輿論導向的 偏差激化醫患矛盾 在這個醫療體制正處於轉變的時期,曾經是「白衣天使」的醫 生被迫承擔起醫療轉制的罪過,人們不再以崇敬的眼光看待醫者,甚至在就醫時 還會懷揣錄音機、攝像機,以便留做證據 9.從業人員之間的知識結構、醫療機構之間的整體水平的差異和患者對從業 人員和醫療機構認知的統一化之間的矛盾,以及從業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 沖突誰能解決,任何行業也都不是那麼自律和純潔的。

B. 求一篇如何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論文的提綱

近年來,醫療衛生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許多醫院實行開放式管理,建立醫患溝通監督機制,保證醫療信息暢通,在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醫患關系緊張,彼此缺乏信任,醫療糾紛增加,是當前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醫患關系現狀及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醫患關系從總體上看,是基本和諧之中存在著局部的不和諧,和諧是主流,不和諧是支流。醫患關系成因復雜,有醫療資源不足,群眾「看病難」、「看病貴」,患者有意見;有醫療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群眾不滿意;也有更復雜的社會因素,既有體制、機制上的問題,也有思想觀念方面的問題,還有管理監督不力等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患之間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部分醫務人員不能設身處地替患者著想,而是較多地考慮醫療機構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對醫務人員也缺乏理解,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二是醫患溝通不夠、醫療糾紛增加,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有統計表明:在已經發生的醫療糾紛中,由於醫患溝通不夠,醫患關系不和諧導致的糾紛約占總量的三分之二。三是在醫療過程中缺少人文關懷,加劇了醫患關系不和諧的情況。治病、救人原是一體的,但有些醫生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在有些醫療機構,醫療活動中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了醫生與患者交流。四是患者申訴和維護權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原因。我國雖已於幾年前就施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光是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幾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要想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實際上仍是件很難的事情。五是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障體系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全民醫療保險體制不健全,是醫患矛盾尖銳的根本原因,據資料表明:許多國家由於有健全的全民醫療保險體制,全民參加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不會由個人支付高額的醫療費,很少有醫患間的沖突。

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建議

一是以人性化服務為中心,尋找服務創新點。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多元化發展醫療服務事業,醫療服務體制正面臨著一次革命性的變革。在更加激烈的醫療市場競爭中,患者在就醫的時候不僅僅關注醫院的醫療水平,而且更加關注醫院的人性化服務。醫院除了拼技術、拼設備等硬實力外,不能忽視管理模式和服務水平等軟實力的競爭。如何將人性化理念融入醫療服務與醫院管理的全過程,改變以往「病人來醫院是看病,醫院對病人只管治病」的陳舊觀念,樹立醫療對象是「人」,其次才是「病」的現代醫學模式,將是現代化醫院建設和管理的重要課題,醫院應就如何尊重、理解、關懷病人等方面採取措施,尋求服務創新點,通過人性化服務不斷提高群眾對醫院的滿意度。

二是堅持社會效益准則,打造誠信醫院。各級醫療機構要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准則,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嚴禁各種「開單費」;努力降低患者的醫葯費用,建立醫療費用陽光制度,認真做好收費咨詢工作,讓患者和家屬隨時查詢花費情況,讓患者放心;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患者就診過程中掛號時間長、交費時間長、取葯時間長、看病時間短的「三長一短」現象;嚴格執行葯品集中招標制度,杜絕葯商在醫院帶錢促銷葯品的現象;實行醫患協議制度,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接受「吃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醫院的醫德醫風。

三是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制度,促進醫患溝通。為加強醫患溝通,醫療機構要對醫患溝通從形式、渠道、內容、要求、技巧、效果、考核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醫務人員要有誠信,對病人或家屬要尊重,具有同情心和耐心;多聽病人的詢問,多向病人介紹病情、治療效果、用葯和檢查目的,關心病人在就醫過程中的生活或不便;及時掌握病人的病情發展變化、醫療費用情況和病人的社會心理;留意溝通對象的情緒、受教育程度和對溝通的感受、溝通對象對疾病的認知度和對溝通的期望值;避免強求病人即時接受、避免使用刺激語言或詞語、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醫學專業詞彙、避免強求改變病人的觀點和避免壓抑病人情緒;預防為主的針對性溝通、互換對象溝通、集體溝通、書面溝通、協調同意溝通和實物對照形象比喻溝通。通過全方位、多層次、多視角的主體溝通,有效提高服務質量,及時化解醫患矛盾和糾紛,增強病人對醫院的信任度和醫務人員的理解。醫院要通過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制度、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受理和處理病人投訴,定期收集病人對醫院服務中的意見,及時改進。醫務人員要充分尊重和維護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要體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難,尊重患者的想法,打消患者的顧慮,努力讓患者獲得身心的健康。

四是提供精湛、優質的技術服務,讓患者放心。醫生對病人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真正為病人著想,誠心實意地為病人服務,把為病人解除痛苦視為終生最高追求。

五是嚴格醫院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醫學是一個尚未完全被人類認知的科學,還有一些需要人類不斷探索的領域,有一些疾病目前尚不能完全治癒,或者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而疾病對於患者來說,卻是危及生命的頭等大事。因此,在為患者提供高新精湛技術服務的同時,還必須努力保證醫療服務的安全性,盡量減少差錯和事故,提供安全放心的醫療服務。

六是建立醫療告之制度,增進醫患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要開展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堅持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制。大力推行「以病人為中心」醫療服務新模式。做到讓患者對診療收費標准、葯品價格、自己的病情、做何種檢查項目、自己的主治醫生「五個明白」;對診療程序、診治專家、手術應履行的手續、診治項目和價格、服務承諾「五個知道」;進而對檢查、診療、用葯、收費、服務「五個放心」。

C. 求一篇醫患關系的論文,1500字左右!

醫生曾經是備受尊敬的,看《新白娘子傳奇》就知道了,可是如今,醫患關系逐漸變得緊張,甚至出現較大的沖突,作為醫學生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多,從頭醫生德 角度,部分醫生唯利是圖,冷漠草率,不能設身處地替患者著想,而是較多地考慮醫療機構和自身的利益,導致患者不信任醫生;從患者的角度,很多患者對基本的醫學原理不了解,覺得醫生騙錢因而不信任醫生。當然,一些不良媒體的推波助瀾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除了這些,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障體系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全民醫療保險體制不健全,是醫患矛盾尖銳的根本原因,資料表明:許多國家由於有健全的全民醫療保險體制,全民參加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不會由個人支付高額的醫療費,很少有醫患間的沖突。
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既然醫患關系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決也應該從多個方面入手。首先要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醫者父母心,醫生應該以人性化服務為中心,多為病人著想。對病人熱心耐心,提高自己的醫學水平,讓病人的錢花的明白。醫院要加強對醫生的管理,打擊個別醫生不合醫德的行為,完善對葯物的制度。對於病人,則應該好好利用媒體力量,讓更多的人了解醫生這個行業,讓更多的人明白醫生的苦衷,顛覆群眾對醫生「很賺錢」的印象而建立醫生「奉獻」的印象。同事醫院自己也可以多宣傳醫院醫生德感人事跡,讓更多的人了解醫生。從社會的角度,這就不是一一個人或者一個單位的力量可以搞定的。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醫療制度,盡快實現全民醫保,加強對葯品價格和質量的管理,嚴厲打擊「醫鬧」,對於播出虛假相關新聞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良媒體實行連帶責任制度,出事讓他們也負責,當然這些不是我們可以解決的。
作為醫學生,我們可以做的就是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個人修養,盡自己的能力為病人服務。我相信醫患關系的整體旋律是和諧的,不和諧的只是旋律里的小音符!

D. 大學生安全教育課論文

很好搞定的哎。
就是一個小論文么

E. 拜託高人幫忙翻譯一下論文摘要~~涕謝~~

Abstract: This article establishes in the Xiamen University mansion spring practice team 「the Taiwanese businessman in Xiamen and the Quanzhou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above the foundation, introced Taiwan's all the people health insurance mechanism as well as its superiority, had pointed out the mainland medical service system existence's question, and has studied Xiamen, the Quanzhou two place medical service ambient level emphatically, draws the conclusion, the Xiamen medical service environment is fine, the Quanzhou medical service environment is bad, and put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proposal. key words: Medical environment mainland Taiwanese businessman all the people health insurance

F. 幫我想篇論文《醫療保險及其改革》的內容摘要!300字左右!在線等·

淺析我國的醫療保險模式及其改革 [原創 2006-01-08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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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醫療保險模式:⑴.德國的社會保險模式,其特點是: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互助共濟,主要由僱主和雇員繳納,政府酌情補貼。⑵.英國的國家保險模式,特點是:政府直接舉辦醫療保險事業,老百姓納稅,政府收稅後撥款給公立醫院,醫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費服務。但這種模式往往會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⑶.美國的商業保險模式,特點是參保自由,靈活多樣,有錢買高檔的,沒錢買低檔的,適合多層次需求。但是美國這種以自由醫療保險為主、按市場法則經營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制度,往往拒絕接受那些條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較差。⑷. 新加坡的儲蓄保險模式,法律規定,必須把個人消費基金的一部分以儲蓄個人公積金的方式轉化為醫療保險基金,國家則設立中央公積分金,分擔部分費用。此外,政府還撥款建立保健信託基金,幫助貧困國民支付服務費。它是以保健儲蓄為基礎,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又發揮社會共濟、風險分擔的作用。

由此可見,以上幾種模式各有其優點和缺陷。而我國目前的醫療服務模式則以國有醫院、城鎮居民公費醫療為主。醫院間的競爭是非價格競爭,為了吸引患者和優秀的醫生,醫院通常通過購買高新設備獲得行業聲譽和競爭優勢,使醫療成本不斷提高,這不僅促使醫葯費用迅速增長,而且也造成了醫療資源的極大浪費。當前的公費醫療支出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而真正有病的患者卻得不到必要及時的醫療保健,相當數量的社會弱勢群體並沒有被覆蓋,低收入階層比高收入階層付出的醫療費用占其工資總額的比例更高,農民的社會保障及醫療問題常以人口多和國家財力有限為由,而長期得不到重視,衛生不公平性持續存在並有加重趨勢。國家醫療費用投入不足,經費籌資系統不暢,醫葯價格管理缺陷等問題已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如何構建一個廣覆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以此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健康權益,特別是城鎮無業居民和貧困農村人口的權益,成為醫療體制改革中亟需探索的重要課題。

我國的醫療保險體制決不能走單一的商業化道路,雖然私有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的選擇;私有化醫療系統更具效益,可以為人們提供低價的優質服務,並且促使國有醫院提高服務質量和減少運營成本。但是醫療系統的私有化,無助於降低日益增長的醫療成本,而且由於私有醫療機構往往通過降低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等辦法降低經營成本,直接影響醫療行為的質量。另外,私有醫療機構為追求效益,會有意識地挑選病人並且局限在某些領域,導致醫療服務的過度和重復供應,不僅浪費有限的資源,也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醫療服務的公平性。由於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高,而且各地的發展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所以我們也不能走單純的儲蓄性醫療保險模式,更沒有條件走全民化的醫療保險道路。我個人認為,我國的醫療保險應該實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管理型模式,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的補充醫療保險,應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按市場的規則運作,政府的角色是管理社會醫療保險,並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進行投資,從而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完美結合。提高醫療體制的社會共濟化程度及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是解決我國醫療保障不平衡的基本出路,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措施:

第一,做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依據醫療機構的性質、社會功能及其承擔的任務,制定並實施不同的財稅、價格政策,積極實施醫療服務收費價格公開告示制度。

第二,加快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加強醫療資源配置的宏觀管理。財政資金分配要體現區域衛生規劃的指導思想,以提高區域衛生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為根本依據。財政補助對象要逐步實現從補助醫療機構為主轉向補助醫療患者為主轉移。

第三,改革「以葯養醫」體制,實行「以技養醫」的機制。長期以來,我國醫療機構實行的是財政補助與服務收費、葯品批零差價收入、稅收減免相結合的經濟補償政策。「以葯養醫」的弊端不僅直接導致了葯費的過快增長,加重了老百姓負擔,而且還滋生了腐敗現象。政府要堅決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打破醫葯不分的壟斷體制,建立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把過高的葯品價格降下來,從根本上切斷醫療機構和葯品營銷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促使醫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葯,遏制濫開葯、過量開葯造成的浪費。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首先對醫院葯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葯品收支結余全部上繳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其次要在逐步規范財政補助方式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的門診葯房改為葯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照章納稅。

第四,規范醫療機構購葯行為,大力推行醫療機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管理。葯品集中招標采購是當前糾正醫葯購銷中不正之風、減輕社會醫葯費用負擔、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有效措施。葯品集中招標采購有利於遏制分散采購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強化市場競爭機制,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葯品流通成本;有利於加強葯品質量控制,提高了臨床用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利於政府對葯品價格的監控,降低虛高的葯品價格;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結構調整和加強葯品質量監控,促進企業有計劃地組織葯品生產。

第五,加強醫療機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為群眾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醫療服務。堅持按照法律監督、行政管理和經濟調控並重的原則,引導醫療機構建立「質量第一、病人至上」的服務思想和管理宗旨,強化以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許可管理為核心的執業資格控制。另外,為了保證質量控制與管理的實施,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技術規范制度;要分年度制定質量控制方案,並定期檢查其組織實施情況。

G. 貢獻全部分數跪求一篇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小論文,題目、論點自定,3000字左右

略論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所謂社會保障,是指社會成員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或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狀況時,獲得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對社會保障性財富的分配製度,是社會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社會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並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務是由社會經濟發展、產權制度變遷的要求而決定的。
一、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徵和局限性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初期數十年中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社會保障表現為「單位」小社會保障。所謂「單位」小社會保障,就是保障依賴自身所在或在編的「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獨立核算單元(企業、生產隊或生產大隊)、機關、學校、科研機構等部門。相同的或相似的單位,對所謂人員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單位對所屬人員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單位」小社會保障格局導致了傳統的另一特徵,即階梯形保障(見下圖)。

由圖示可知機關、事業人員人數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業職工次之,集體企業職工再次之。農民人數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三個特徵是,失業保險程度很高、所謂失業保險程度很高,就是指社會承諾每一個社會公民有業可就,而且是終身的。受保障最差的農民,只要他願意務農,他就不會得不到務農的權利。其他人員,如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等,往往是一次就業定終身,沒有失業之憂。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經濟排斥商品經濟,排斥人員流動,生產力水平低,可用於社會保障的財富稀缺,故而產生了等級保障和低失業保障的制度特徵。企業職工以上身份的人員,能夠從單位獲得醫療、養老、喪葬、子女頂職等福利保障;而農民基本沒有養老、喪葬等福利的社會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決,醫療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夠獲得生產大隊的「合作醫療」就不錯了。由此可見,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局限,即沒有形成社會大一統或許會保障體系,社會成員因身份、單位的不同享受極不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這種狀況表明,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格格不入,難以充當新形勢下的「安全網」或「減震器」,因而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值得借鑒的基本經驗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其最初在西方國家萌芽至今已有一個半世紀的歷史。在這長時期中,西方國家積累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許多經驗,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國借鑒。我們認為最值得借鑒的是以下三點基本經驗: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將社會保障覆蓋面普及全社會成員。公認的代表社會保障制度萌芽的標志,是英國在19世紀上半葉頒布並實施的新《濟貧法》。英國在工業化初期,貧民日益增多。這些貧民主要來自廣大農村地區的無地、無生活來源的農民、破產的小手工業者和城市失業工人。貧民日益增多,危及工業化所需的正常秩序,為掃除工業化的障礙,19世紀30年代英國政府頒布並實行新《濟貧法》,對貧民實行社會救濟,安定社會秩序。英國獲得19世紀中葉經濟高速發展與新《濟貧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很大關系。但《濟貧法》畢竟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因為它尚未涉及社會保障的核心——社會保險制度。19世紀80年代,西方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飛躍發展階段。1881年,德國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工傷事故保險法草案。1882年,德國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會保險法草案。法案規定,對全體從事工業性經濟活動的工人,一概實行強制性疾病社會保險(農業工人不在其內)。1889年,德國國會又通過了老年人和殘疾人社會保險法,並於1891年1月1日實施。1927年德國國會又通過了失業社會保險法。這樣,德國率先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美國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較晚,但它在1935年通過的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社會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國家的經驗,並有所發展。《社會保障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五個項目:老年社會保險、失業社會保險、盲人補助(限於貧窮的盲人)、老年補助(限於貧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補助(限於失去親人、出走或殘疾而無人扶養的少年兒童)。20世紀中葉以後,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其標志是通過立法推動「福利國家」即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英國於1946年、1948年先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規:國民保險法(1946年)、國民醫療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製法(1946年)、國民救濟法(1948年)。這些法案施行後加上歷年來的補充修改,使英國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實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繼英國之後,其他西歐國家、北歐國家、北美洲和大洋洲發達國家,亞洲發達國家也都先後宣布實施以「普遍福利」為際準的社會保障法規。

2.依靠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徵集社會保障基金,納入預算,專款專用。社會保障稅主要是對薪金和工資課征的稅。自從1889年德國創建了社會保障稅以後,英國於1908年,法國於1910年。瑞典於1913年,義大利於 1919年,美國於 1935年先後開證了該稅種。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不完全統計,徵收不同形式的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已有80多個。它們幾乎包括所有發達國家,也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埃及、阿曼、巴貝多、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達、黎加、巴拿馬等國。

為什麼要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徵集社會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點:(1)社會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賦稅用途的規范。根據賦稅原理,稅收是用以提供社會安全與保障這種公共「產品」的。而社會保障基金正是為了提供社會安全和保障。(2)稅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可靠、相對穩定。因為法律高於政府的政策,更高於部門或單位的暫時性規定,以法律為後盾徵收社會保障稅,減少了討價還價或人為的不確定因素,使徵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於專款專用,提高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效能。社會保障稅作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的、穩定的基金來源,可以確保專款專用。社會保障制度一旦實施,就不能中斷,這就需要社會保障基金源源不斷,並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其社會保障基金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這一點可以從社會保障稅占政府總稅收的比重變化推測而來。例如,美國1940年的社會保障稅占總稅收的比重為13.3%,1979年這一比重已升為24.1%.巴拿馬1985年社會保障支出占政府總支出的比重為13.5%,1990年這一比重已升至20.26%。當然,如果社會保障基金占國民生產總值或總稅收的比重過高,就會「公平」有餘,效率不足,影響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例如,瑞典社會保障開支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在1983年達到65%,高出其他發達國家幾十個百分點,以致瑞典早已出現經濟停滯或慢性增長症。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現狀、目標及其實現途徑

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現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的新的保障體系正在構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養老保險改革方面,全國國有企業已全部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5個省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全國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職工已達 300多萬人,參加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已達6000萬人以上。集體企業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已達2024個市縣。此外,近I000個市縣開展了外資企業、私有企業(合個體戶)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全國共有8750萬職工和203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農村養老保險方面,到1995年全國已有1000多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200多個縣(市)已經在全縣(市)范圍內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5000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基金近20億元。在失業保險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總數已達9500萬人,全年共救濟失業職工187萬人次。為了解決特困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失業保險機構為360萬人發放了一次性困難補助,一些地方還使用部分失業保險金,對企業安置富餘職工給予支持。

各項保險基金的徵集和使用趨向社會統籌,表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已從「單位」或「小社會」保障制向「大社會」保障制過渡。但從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情況看,與我國產權改革進一步深入的狀況不夠協調,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與廣度還很不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1)社會保障覆蓋面仍然過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是在國有企業及城鎮區縣以上大集體企業中實行。區縣以下小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險很不健全;私有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和廣大農民基本上還沒建立社會保險。並且,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劑范圍很小,在城鎮仍以「單位」為主。這種狀況不適應我國多種所有制長期並存、共同發展的經濟格局,不能對全部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勞動力在各種所有制生產單元之間的流動,阻礙了各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2)政出多門,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統一管理辦法。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仍採取多頭分散管理的辦法:勞動部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人事部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公費醫療;民政部負責農村如城鄉社會救濟;等等。由於缺乏國家統一的立法、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辦法五花八門,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難以發揮。(3)社會保障意識明顯淡薄。由於多年來缺乏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許多公民不能認識到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不願意繳納任何保障費用,似乎與已無關。許多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障也缺乏正確的理解,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障是社會的一種崇高的社會責任和政府行為。

2.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根據社會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國產權改革的總體趨向(多種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發展),並借鑒外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經驗,我們認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應確定以下基本目標:(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謂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據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設定保障對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會碰到一些影響正常生活的不測事件。因此,要將所有涉及人身這個「財產」的風險納入保障范圍。我國奉行社會主義原則,外國能做到「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全方位保障,我國也要逐步做到,並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會的保障范圍。所謂全 社會的保障范圍,是指將社會每個成員都納入保障體系。要創造條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3)社會保障基金(稅)專款專用,並與經濟發展保持動態平衡。要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 統一徵收保障基金,並將其納入財政預算,明確專門機構,專款專用。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動態平衡,社會保障稅徵收要具有相當的彈性:在經濟增長勢頭較好的年度,社會保障稅率可以適當調高一點,支出少一點,而在經濟增長勢頭較平緩的年度,社會保障稅率可以調低一點,支出增加一點。通過以豐補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會保障基金,又能保護或促進經濟的發展。

3.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基本目標的實施措施。根據我國現實狀況,要實現以上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標,需要相當一段時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明確目標,又要循序漸進,我們認為,關鍵的步驟或措施有以下幾點;(l)抓緊制定、頒布較為完備的社會保障法,明確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和管理辦法。我國的社會保障法應充分吸收外國社會保障法規中的合理內容,並結合我國國情,做到既完備、又簡明、公正。(2)逐步以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保障稅的辦法取代以單位、部門扣繳各項保險費用的做法。保障基金的來源,在初期階段,由於收入水平仍不高,要從幾個方面獲得:一是對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農民家庭的各項經營性收入征稅(職工可以個人為納稅對象,農民可以家庭為納稅對象。明確收入起征點,低於一定收入的免徵,對高收入者應當實行累進稅率;農民交納保障稅可在發達地區試行,然後普及到欠發達地區,並且農民交納保障稅的同時,要改變或削減以往的農民負擔);二是對各類企業經營收入征稅(徵收辦法可以根據企業正常使用職工人數,按人頭計征,稅額打入經營成本;個體戶可按戶計征,低於一定收入的免徵);三是國家以往財政支出的有關社會福利、救濟金(這意味著從以往稅收中割讓一塊用於社會保障);四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出售股權的部分收入(國家積累的國有資產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從勞動者勞動收入的扣除形成的;全國國有經營資本約有三萬億元,其中可以出售三分之一左右即一萬億元左右,這部分基金可逐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起動基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幾種來源的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戶儲存,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除日常開支外,其餘投入各種「共同基金」,以保值增值。(3)配合社會保障立法過程,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動員,對公民普遍進地社會保障知識教育,以調動所有公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自覺性、積極性,從而為施行新的保障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減少改革的阻力。

H. 商業健康保險在全民醫保中的定位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

醫療體制改革

商業健康保險在全民醫保中的定位
內容提要:中國新醫改的戰略目標是實現全民醫療保險,而全民醫保的制度框架不可能也
不應該由公立醫療保險所壟斷。在世界各國,商業健康保險均在醫療保障體系的完善上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主要是為民眾提供各種補充性健康保險以及參與公立醫療保險基金的 第三方管理!。在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處於初期階段,商業健康保險的賠付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微不足道,而第三方管理業務也才剛剛起步。 新醫改方案!的公布以及保監會的新政策安排,將有助於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 醫療保障體系 公私合作夥伴關系 第三方管理
2009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意見#(以下簡稱 新醫改方案!)公布,標志著新一輪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正式啟動。 新醫改方案!明確了以漸進主義的策略走向全民醫保的戰略目標,即在2011 2012年左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由四根支柱支撐:即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城鄉醫療救助。這四根支柱都是公立的。但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可能也不應該由公立醫療保險所壟斷。為此, 新醫改方案!第六條特別提出: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可見,在我國走向全民醫保的進程中,商業健康保險必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定位
在很多國家,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國家,醫療保障(或醫療籌資)體制改革的一個大趨勢,就是在維持全民醫保基本制度架構不變的前提下,政府通過直接補貼、稅務優惠等多種方式推進民間健康保險業的發展,一方面使之成為公共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另一方面以促進競爭的方式鼓勵公共醫療保障機構改善績效(ClaudiaScot,t2001:146)。

在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醫療籌資體制的主幹是公共醫療保障體系,要麼是全民公費醫療制,要麼是社會醫療保險制。除了在美國以外,商業健康保險在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障體系中主要扮演補充性的角色。但是,在全球醫療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大浪潮中,很多國家的政府均開始更多地注重發揮商業健康保險的積極作用,試圖使之成為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工具,例如降低公共醫療保障體系的籌資壓力、增進個人(患者)的選擇權、改善醫療保險對參保人的服務、約束醫療機構的診療和用葯行為、提高醫療體系的整體效率等。
公共醫療保障體系的特色是強制性,因此,理論上可以保證普遍覆蓋。

I. 經濟法課程論文-試論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與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異同-2500字就可以,交老師的

一、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的關系

(一)黃越欽教授關於勞動法與社會法關系的分析

已故黃越欽教授系我國台灣地區著名法學家,他對推動台灣地區勞工法、社會法進步發揮了繼上世紀史尚寬教授之後承上啟下的作用。黃程貫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學生,先行教育,之後任大法官。黃教授留學於奧地利,對於奧地利、德國法制有著精深研究,他所處的時代已是社會法大有發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動之下,黃程貫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學習、研究勞動法和社會法,後兩位在我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及立法中所發揮的作用為學界公認。黃越欽教授專門研究勞動法,對於社會法亦有相當研究。其在大陸地區發行的《勞動法新論》對於推動大陸地區勞動法進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黃越欽教授對於勞動法與社會法的關系進行了深入探討,其中對社會法的關注幾乎全部集中於社會保險法。其中觀點如下:

1.勞動法與社會法的並存關系。所列事例為勞工保險中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失業保險給付與資遣費的給付都呈現並存狀態。

2.社會法取代勞動法的關系。他認為:「所謂取代關系指,原屬勞動法范圍之內容,由社會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在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將勞資沖突中的重要內容改以保險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會法優先於勞動法的關系。職業災害保險責任優先於僱主責任。

4.勞動法與社會法的互補關系。他認為:「不論失業或退休,均對勞動者之經濟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為維持勞動者之基本生活水準,遂有令僱主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無資力,並非所有勞動者均能受惠,而開辦失業保險以補其不足。」[3]

5.勞動法與社會法的競合關系。勞保職災醫療給付與健保醫療給付,可選擇適用。

6.勞動法向社會法的過渡關系。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人民年金將逐步過渡。[4]

黃越欽教授所指社會法系德國法中的社會法,一般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與社會補償制度,台灣地區襲用德國法概念,與中國大陸地區社會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實上,社會法與勞動法的關系集中體現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關繫上。

(二)中國大陸的實踐

1.實在法體現。中國大陸地區自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勞動法失去了存在的社會土壤。即便是改革開放初期,勞動法亦僅僅是名詞而已。但是,企業勞動關系的變遷,使消失多年的勞動法概念逐漸成為實在法。自上世紀80年代後眾多勞動法規的頒布到1994年勞動法的出台,中國勞動法逐漸增多和成熟。1986年頒布實施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四章「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已經涉及到了社會保險概念和制度建構思路。該行政法規中已經使用了「社會保險專門機構」概念。《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應當是勞動力市場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國勞動法制恢復的起點。勞動合同是僱傭勞動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幾乎同時起步,中國特色非常鮮明。可以說,勞動法律規范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雜揉在一體中,更准確地說,當時的社會保險實質上是針對勞工保險。1994年7月5日,《勞動法》頒布,該法第十章「社會保險」就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勞動法》中規定社會保險專章。筆者推測,當初人們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到底關系如何並不清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都以保護勞動者利益為出發點。

本世紀以來,「社會保障」概念逐漸成型,之前的「勞動法」漸成「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越來越多的實在法頒布後已經開始逐步分離,尤其是2007年《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得過去將「社會保險」規范認定為勞動法律規范的認識逐漸得到矯正,更多的人感知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差異與區別。

2.學界狀態。在我國,社會保障概念至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偶有提及,但大學課堂上尚無「社會保障法」課程。而講授勞動法的教師大部分也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法課程的內容。勞動法學領域研究,不僅落後於僱傭勞動實踐,亦落後於立法展開,當初講授勞動法課程時將社會保險作為內容幾乎沒有異議。

2006年之後,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成立,該研究會主要以高校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師資為班底,已經出現了側重,即有的老師相對專注於勞動法,有的老師則專注於社會保障法。但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學者隊伍並未分野。不像有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學界,該領域的學者隊伍已經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聯系但相對獨立。目前,大部分學者已經意識到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的差異。不過,系統性地闡釋兩類不同法律規范異同的研究成果幾乎未見。

(三)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異同點與未來趨勢

1.一般來講,先有勞動法,後有社會保險法。從時間節點上看,勞動法應當是歷史兩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會保險法歷史不過百餘年。勞動法的產生是調整勞資關系的需要和結果,或者說,勞動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勞資之間進行平衡,因勞資關系之強弱變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勞動法調整。社會保險法的產生是在勞資關系調整遇到僵局之後的結果,勞資關系的調整在勞資關系不能維系或勞資關系中斷後陷入了僵局。例如勞動者年老、疾病、職業傷害、生育等情況下勞資關系終止後,勞動法已經難以「再」發揮作用。換言之,當勞動者不再是勞動者的時候,當事人已經不成其為勞動法上的當事人。這些退出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護。

2.勞動法的給付為私法上的給付,而社會保險法為公法上的給付。在不少學者的認知中,勞動法屬於私法,或者說是私法的特別法,這種認知是從給付的當事人角度的判斷,即僱主對於雇員的工資給付,屬於私法上的給付。不過,我們認為勞動法並非完整意義上的私法,它僅從給付角度具備上述性質,大量的勞動基準,尤其是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大部分屬於公法規范。社會保險法的給付全部為公法上的給付,保險人為公法上的主體,保險給付對象—被保險人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蓋勞工階層,之後覆蓋其他社會群體。

3.皆屬於社會政策導向的產物,皆針對勞工問題,皆屬於社會立法的范疇。「勞動法與社會法為20世紀以來所成長的兩大法域,其發達與整個人類歷史進程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也刻畫出意識形態對法制的深遠影響。」[5]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常常被稱作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的形成集中體現在工業革命後形成的產業僱傭勞動,形成於勞資對立統一的展開,並成為社會問題中心點的勞動問題。「勞動問題是工業革命後所形成的新課題,也是近兩百年來世界上最大的一個社會問題。英國人瓦特發明蒸汽機作為生產動力之後,勞動者原來是生產工具的主人,現在變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錢的資本家可以買工具建工廠大量生產坐在家裡發財,無錢的勞動者只好受雇於開工廠的資本家每日賺取微薄的工資以維持生活,從此勞動者與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分離,資本家與勞動者的階級對立,利益難以協調,問題日益嚴重。此一問題,隨著工業化的擴展,由英國擴及歐洲、美洲、澳洲,乃至於亞非拉丁美洲,成為世界性的社會問題。」[6]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體現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勞資關系永恆不變的話題,任何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都無一例外地演繹著社會存在與法律建構的整體,即勞動關系的生成與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而這一進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會政策導向,如同其他法律門類必然存在相應的政策一樣,勞工政策是重要的社會政策。勞動立法亦是重要的社會立法之一。社會保險法產生之初即以保勞工之險為使命,至今,社會保險中相當部分仍以職業人群為保險對象,體現著一個國家和地區勞工政策的動向,體現著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政策動向。可以這樣講,社會保險法制較為完備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主義特徵突出、整體或團體主義色彩鮮明;而社會保險法制建構不夠齊整的國家和地區,其資本主義特徵突出,自由主義或個體主義色彩鮮明。該法同樣深刻地反映了當地勞工政策和社會政策動向。

4.兩類法律的未來。勞動法產生兩百多年來,人類在該領域的耕耘與拓展已取得了輝煌成就,在勞動契約制度,勞動基準,例如工作時間、職業安全衛生、團體協議與團體交涉,乃至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等領域已經有了相當多的積累。一些人類爭取的目標早已實現,例如縮短工作時間與降低勞動強度皆已成為事實,在歐美國家,勞動法已經轉戰於「體面勞動」。所以,學界對於勞動法與社會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長的判斷。可以這樣講,勞動法領域的問題越來越「傳統」,新出現的問題或非常態性問題則成為學界的熱點,成為法制的關切。例如,近年來以勞動派遣為代表的非典型僱傭成為勞動法研究的新寵。未來,隨著科技進步和信息技術、智能科技的推展,人類勞動方式將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勞動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當然,勞動法所扮演的角色將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領」成為工廠法時代的勞工,不待時日,教科文衛體人員將逐漸成為「勞工」。毫無疑問,未來的法律屬於社會法,社會保險法制是其中典型,換言之,未來社會,勞動人群的縮減,社會閑雜的增長;生產性人員的縮減,服務與娛樂性人員的增長將是發展趨勢,可能他(她)不創造財富,但是,他(她)創造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變遷中,「吃閑飯」者的增長將是長期趨勢,而創造「吃閑飯」的法律制度中,社會保險法制即是其一。曾經,老年年金保險法制專為職業人群而設,沒有工作便沒有年金,沒有工作便沒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職業人群社會保險逐步完善的基礎上,拓展了國民年金制度,即沒有工作的人同樣可以參加老年年金保險,這些人當達到相應的法定要件之後一樣可以申領類似「退休金」性的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制產生僅百餘年時間,加上各國國家和地區因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差異,該領域的起點和狀態亦相差懸殊。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保險法制當然處於初級階段,更准確地說,該領域法制尚處於萌芽階段。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未來肯定是發展的未來。

二、社會保險法與其他門類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

(一)社會保險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一般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組織架構和國家安全事務。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與外延因不同的歷史階段有所差異有所側重,在封建壓迫的年代,追求自由與解放乃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目標和動力,自由權、平等權自然而然成為憲法所確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社會發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機會平等大致實現,亦即平等權、自由權得到保障的情形後,結果的不平等導致社會扭曲而產生出弱勢族群時,因其國民身份而產生的生存權利成為憲法關注的熱點。我國學界已經開始探討社會權利,開始使用「社會保險權」概念。[7]但是,這樣的抽象權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權利並未有共同的認知。德國社會法的法制建構堪為楷模,其憲法確立了「社會法治國」原則,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但是,「德國基本法、聯邦憲法法院以及學說文獻向來否定人民依據憲法享有向國家請求給付的社會基本權,基本法即明確放棄魏瑪憲法具體羅列社會權的規范方式,而以『社會法治國』(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規范,學者均認為其所表彰的社會國原則屬於『國家目標設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體落實完全交由立法者因應社會條件的變遷以及新興社會問題的興起隨時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社會政策的彈性調整空間」[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國這樣社會法治國原則得以確立的國家,社會保險權亦不可直接成為向國家和社會申請給付的積極權利,社會保險所生的各類給付請求權須以社會經濟條件為基礎所創制的具體法律制度為依據而展開。盡管不承認社會基本權的存在,但德國憲法所確立社會法治國原則的推行,對於德國社會法的完善,尤其是社會法的實施形成了強力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從上述我國《憲法》規定來分析,「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亦如德國「社會法治國」原則或理念一樣,該權利不可能成為具體、積極的請求權利,《憲法》所規定的上述權利須結合《憲法》第45條後款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制度,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軍人撫恤殘疾人勞動與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構,推演而成具體法律制度中的具體權利和積極權利。「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保險法的開啟與構建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循序漸進。憲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的關系,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沒有憲法便沒有社會保險法,沒有憲法的規定便無從展開社會保險制度創制。隨著我國憲法的實施呼聲日高,憲法漸人人心,尤其是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所累積的社會發展紅利,人們不可能忘卻《憲法》第45條。當然,從近10年來我國城鄉養老、醫療、社會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動實踐,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性」規定一樣會豐富我國憲法的基本權利內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終將成為積極權利。社會保險法上的權利至為復雜,因其所處的不同保險種類而產生不同的權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險制度中,凡是達到法定要件的當事人即可請領老年年金,換言之,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逐漸生成法律制度之後,尤其是憲法保障此等制度運行之後,當事人即可主張退休金請求權(退休人員)。利益的存在在於權利的維護,而權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創制權利為前提。盡管現階段我國《憲法》第45條所規定的權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虛幻」,並且,我國憲法解釋在憲法的實施環節上存在相當短板,但是,必須相信,沒有憲法所確立的權利,社會保險法將無從展開。況且,我國本就是缺乏法治傳統和法治基因的國度,如果不依賴憲法對社會保險制度固本,那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法治化則有可能反復;不依賴憲法所確立制度的源流,社會保險制度永遠屬於「改革」中的制度,永遠停留在政策的層面。因此,憲法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等社會基本權利的創制,「就是企圖將既有憲法自由權的『給付權』功能擴大,或是將與社會安全相關的條款納人基本權利規范之中,而使其能夠具有『受益權』的功能。如此一來,人民不僅在社會基本權遭受侵害時得以提起救濟,甚至在政府怠於立法或行政作為時,也可據以要求公權力採取一定的積極作為」[9]。隨著中國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事業的逐步推進,隨著人民生活期待值和獲得感逐漸成為政府的工作重點,社會基本權利的創制,以及憲法權利將更加明晰。

(二)社會保險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社會保險法具有社會行政法屬性,屬於公法范疇。但是,社會保險法亦有自身的理論體系和制度實施體系,近年來,學界存在「統一公法」的探討,[10]但這種「統一」的方法、路徑尚不清晰。筆者認為,醫學分科越分越細說明醫療事業在進步,如停留在中醫或西醫的簡單分類,醫生為萬能醫生時,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學如同醫學,分門別類越細,立法才能越科學,法律實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會保險法盡管屬於社會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屬性,而法律制度則與行政法有相當不同。從我國法律制度的分門,以及參照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分門的經驗,社會保險法歸入社會法序列。社會保險法的行政法屬性旨在與私法分開。「德國聯邦社會法院前任院長Georg Wannagat將社會保險定義為:『由國家依據自治行政原則所組織的公法上的強制保險,保護勞動大眾在遭遇因工作能力喪失、失業及死亡時所可能帶來的危害』,這一定義明確地描述社會保險的特性,並且劃分其與一般私法保險的異同。」[11]一個國家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建構須依據自身條件而展開,換言之,社會保險存在不同險種與項目,哪些能夠展開,哪些應該展開,須依據法律規定。「德國聯邦社會法典第一篇第四條賦予社會法確立健康保險、看護保險、失業保險、意外災害保險及退休金保險的責任,並藉由必要的措施來保護、維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並提供在疾病、懷孕、喪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經濟保障。」[12]德國社會法不僅編纂了社會法典,而且創制了社會法院體系,以保障人民相關權利的實現。當然,在德國,亦有學者對於社會法院、稅法法院等專業行政法院的負面學說,但是,社會法院的存在便是社會法不同於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證,而德國法院體制中,行政法院則是完整體系的司法體制,亦說明了社會法與行政法的差異。

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開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等五個種類的社會保險項目,這些保險項目的開辦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范圍。社會保險法之所以為行政給付法,關鍵在於其保險人的特殊性上,「國家於社會保險中與依據社會法而產生的作為義務,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組織予以實現,例如:社會保險人根據德國社會法典第四篇(社會保險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具有公法上義務的公法人」[13]。我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屬於歸類性、定義性的名稱,並非人格性名稱,未來社會保險法制完善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直接稱呼為「某省某市社會保險局」或「某省某市醫療保險局」,並且,該機構將獨立起草完整的組織法,負有相應的法律職責,承擔相應的權能。而且,現今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皆定性為「事業單位」,並非政府授權組織或法律授權的專業行政組織。以筆者觀點,該機構應當為專業性、獨立性、服務性行政組織,而不應是什麼事業單位。從現實法律實踐看,目前唯一展開的社會保險司法實踐,就是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工作在地方實踐中,就是行政機關(認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體兩面,兩者往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於此,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工傷認定訴訟案件亦列入行政訴訟案件。

從工傷保險司法展開的實踐看,「統一公法學」思維並非有效,甚至出現了「業余」現象。畢竟行政事務包羅萬象,而行政行為當然亦分一般行政行為與專業行政行為。對部分專業行政行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國成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其實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獨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就是因應知識產權的專業性。從德國社會法院建構經驗看,我國龐雜的社會事務,幾乎大部分業務將其託付於各級信訪部門,這不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體現。我國現實生活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補償、社會福利等各類請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請求權,單單一項社會保險法制,列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如果皆能暢通訴訟渠道,目前的行政訴訟即將癱瘓。[14]於此,專業性的社會行政法庭建構和專業性的法官將因應此等社會難題,亦是我國法院和法官在社會保險法領域不再「業余」,社會治理不再脫離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會保險法屬於社會行政法,但是社會保險法絕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為的當與不當來判解此等社會難題,只能說中國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調整方法與一般行政法調整方法無異,皆為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否證實了社會保險法就是行政法門類中一個分支?我們認為,法律的調整方法肯定有趨同或競合可能,但由此判斷社會保險法就是行政法的構成顯然過於簡單。如果說德國社會法院法所形成的社會法領域的獨特司法體制乃是因應事物規律的模板,其他國家和地區在處理社會保障爭議的程序設計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該領域專業的專門程序前置。我國台灣地區就勞工保險爭議專門頒布「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並設置爭議審議委員會。日本處理社會保險爭議時,專門設置社會保險審查官和社會保險審查會制度,[15]專業性地處理社會保險爭議。從我國社會保險爭議處理的實踐看,法院目前展開的社會保險爭議訴訟,以工傷保險爭議為例,幾乎全部集中於工傷認定訴訟上,保險繳費爭議、保險給付爭議尚未達至訴訟。因此,社會保險法系行政給付法,具有行政法屬性,但其法律門類劃分上屬於社會法或社會保障法。

(三)社會保險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

不同的法律門類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發揮著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稱私法,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或「個體」利益,相對而言,法律價值偏斜於自由與個體權利的維護。「私法」的理解大概是從個體權利保護視角的一種法律價值觀。不過,法律制度從來不是屬於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構建總體上都是出於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即使是民法,一樣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會公平公正一樣需要考量,畢竟公平是兩端的,沒有絕對的「私法」存在。「民法傳統上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對於組織團體、社會等任何集體及其利益均持懷疑和警惕的態度,強調人人生來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觀經濟領域內有很大的激勵、動員作用,能夠調動個人暨個體的積極、主動性和創造精神,保護社會個體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但是對於國民經濟整體和運行的全過程而言,個人權利本位卻有著相當的局限性。」[16]社會保險法系通過引進保險技術、保障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成員生存權利的法律制度,屬於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濟貧」的因素,客觀上存在不生病的人為生病的人「埋單」的事實,自然存在著所謂的社會本位傾向,存在著以整體利益偏斜的法律價值。因此,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體利益和整體秩序的要素大於私法。曾經一度存在著私法向社會法過渡的提法,亦曾有誇大社會法功能,認定民法屬於「傳統」法律的觀念,但是都存在著一定的偏差。應當說,民法所確立的是物權、債權、人身權、親屬權、人格權等一系列權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該法律制度過去是主幹法律制度,今後亦是主幹法律制度。而社會法所確立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補償、社會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類發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該類法律制度19世紀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紀逐漸發展,未來肯定屬於大有作為的法律制度,隨著科技進步、社會生產越來越發達,社會中越來越多的「閑人」將參與到社會財富的分配進程中,社會法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法與民法之間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舊與替代之說,他們都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會保險法與民法上的相關制度具有密切的聯系,法律制度之間不可能出現完全隔絕的法律門類,止痛葯不僅能夠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體制度對於社會保障制度有著天然的聯系,比如,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將身份證號碼與社會保障號碼達成一致,我國即將實施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親屬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繼承製度對於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實施乃是基礎性保障,比如,工傷保險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遺屬津貼中的遺屬范圍、養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關請求權,[17]民法上的相關制度對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具有基礎性的支撐作用,另,社會保險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相關義務的履行,其中,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的採集乃是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運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個人信息採集過程中保護當事人個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護隱私權,這些問題都是一體中的問題。當然,社會保險法制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私權保護才能切實到位,社會才會安定,人們才能追求「恆產」,如果貧富過於懸殊,社會弱勢族群整日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權利,尤其是基礎性的物權是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

社會保險法與屬於商法門類的商業保險法除去法律技術上的趨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補,都屬於「補救」類型的法律。社會保險法與商法上的商事登記制度密切聯系,一個沒有良好商事登記的國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運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法上出現了「非法用工單位」,該類僱主是無法參保,而且是逃避參保的,從商法視角,所謂的「非法用工單位」亦是非法經營單位,也是不經商事登記的單位。換言之,沒有商事登記,便沒有社會保險登記。此外,公司是現代型經營主體,它的許多制度,例如財務制度、工資制度都與社會保險制度密不可分,沒有公司財務便沒有社會保險財務。任何法律門類不可能獨立存在,它都與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J. 速求關於「醫療保健制度改革」的3000字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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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指導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黨的十七大對今後一個時期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方針作了明確闡述,將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提出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標志著我國將進入世界上實施全民保健的國家行列。

報告強調健康是人全面發展的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在衛生戰線的具體體現,為我國即將全面展開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今後衛生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衛生工作的高度重視。報告把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內容,強調了醫療與百姓生活的密切關系。明確提出建立基本醫療衛生保障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總目標,這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總體思路。我們要深入學習、深刻領會,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實際,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黨和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的高度關注,為我們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要實現這個目標,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其中最重要的當屬醫療體制改革問題。當前,政府正在集思廣益,多方徵求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方案,綜觀多年有關衛生改革的討論,對於其中共識的部分,在改革方案中比較容易確定,而醫改難點問題如何解決,則是決定醫改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所在。因此,值得我們關注並加以正確處理和解決。

一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設計問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是個漸進的、連續的過程,涉及到醫療體制、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醫療保險等問題。因此,可分為若干階段。設計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首先要確定好宏觀的改革框架,明確改革的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從而分階段實施改革,逐漸趨近目標。另外,設計改革目標要量力而行,各級政府承擔公民醫療衛生保障的能力有限,特別是貧困地區,讓政府投入更多的資金用於醫療衛生事業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二是政府的投入與職責問題。政府對人民健康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建立保障居民健康的衛生政策;通過各種形式的經費投入,提高居民對基本衛生服務的利用能力。其中第二個方面更為關鍵。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大對衛生的投入,通過供方補償即對衛生機構的經費投入與需方補償即保障制度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保障全體居民健康的需要。根據貴州省的實際情況,政府在維護居民健康時,在資金投入上必須既要補貼需方,也要補貼供方,這樣才能保持良好的公平性,且易控制費用。

三是建立全民保障體系問題。十七大報告提出,人人享有基本醫療和衛生服務,內容非常豐富。第一,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如果到2020年,就要覆蓋15億人,將是一個非常巨大的工程和艱巨的任務。第二,「享有」,一是「享」,即讓所有居民都得到服務;二是「有」,基本醫療和衛生服務成為民眾的一項重要權益。第三,服務包括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二者不可偏廢,不可顧此失彼。

目前,社會各界對「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給予高度關注。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也就是要保證全體居民基本衛生服務的需要,促進健康和衛生服務的公平性。但是,如何才能實現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除了通過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基本衛生保健制度,還需要有醫療保險制度作保障。通過醫療保險制度,分攤居民的疾病經濟負擔,提高居民的衛生服務利用能力。在目前的經濟和衛生發展現狀下,「看病貴」問題的解決,醫療保險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的目標,也將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現實生活中人們已感受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已拉大。政府要促進醫療衛生領域的社會公平,只能在再分配中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確保所有的社會成員平等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建立具有強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衛生改革的遠期目標。中期目標是建立全民基本衛生保健制度,比較公平地解決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問題。近期目標是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城市大病救助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行並推廣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達到全民覆蓋。在政府舉辦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同時,可鼓勵社會舉辦商業醫療保險,以滿足公民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保健需求,同時促進公立醫療保險機構服務水平的提高。

四是公立醫院的改革問題。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性事業。醫院作為衛生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承擔起為社會和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職責和義務。但關鍵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宏觀政策應該如何對公立、民營、合資、股份制等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醫院系統進行科學的定位,並為之搭建起一個公平、合理、互補的發展平台,進而促進醫院的健康發展。

公立醫院的改革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及葯品流通體制改革緊密相連,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思路。關鍵的問題在於醫院籌資機制怎麼改,政府管多少及怎麼管。現在全國有近兩萬家醫院,95%是政府開辦的,但政府又拿不出足夠的錢對其進行投入,轉出一部分到社會上去,勢在必然。目前,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中的基本醫療需要,確定一定數量的醫院由政府舉辦,其餘交由社會去辦。公立醫院的資產屬於人民,本不應以營利為目標。

目前,由於政府財政投入不能完全滿足公立醫院的開支,醫院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而開展的各項經營性服務項目成為了醫院成長和醫務人員工資福利的主要來源。避免由於公立醫院的趨利性所帶來的醫療費用不合理上漲和群眾就醫困難的問題,是政府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公立醫院改革的成功離不開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的支持。政府的衛生投入、醫療機構預算補償政策、葯品政策和醫保政策、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都將對改革的開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五是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執業行為問題。建立基本衛生保健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是為了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護,但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近年來,城市居民工資水平不斷上漲,人均職工醫保基金大幅度上升,新農合的基金也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但實施結果是,城鎮職工醫保對參保人員的醫葯費補償比例基本沒有增加,醫保基金顯得入不敷出。新農合的醫葯費用補償比例也沒明顯增長。

據了解,2005年全國人均最低籌資30元,平均住院實際補償比為20%左右,2006年最低籌資50元,平均住院實際補償比約28%,遠低於籌資額增長幅度。究其原因,醫療費用水平快速上漲是主要因素。醫療費用的上漲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籌資水平增長的作用。導致醫葯費用增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如過度提供醫療服務、誘導需求等。對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制定有效措施,規范醫療機構的行為,促進醫療機構的合理服務、規范服務,引導居民合理利用衛生服務,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上漲,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如通過預付包干,激勵醫療機構主動規范行為;通過補償政策的制定,引導居民更多地利用基層和社區衛生服務。

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涉及許多方面的利益調整,必須統一衛生改革對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性的認識,由政府強力協調各方,解決各種難點問題。同時,政府要緊抓改革的主導權,及時糾正改革中出現的偏差,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十七大報告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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