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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發布時間: 2021-08-28 05:19:00

㈠ 某客戶購買夠保險公司的一款健康保險產品

第一:簡單了解客戶的意向,買何種保險,為誰投保,也許客戶不知道買什麼保險,那麼就要了解他的期望值,
第二:根據客戶的回答簡單的為客戶做一個構思,可以跟他說我們可以為他設計一個組合,比如為沒有任何保險的客戶設計的
定期壽險+重疾,附加住院醫療及補貼,附加普通意外保險
第三:客戶簡單了解下之後,詳細詢問下被保人的年齡,性別,職業等信息,最好能問出客戶准備投資的實力,你可以通過例如:壽險每份年交250元,保10000元,您看您准備能交幾份,5份就是保5W10份就是保10W.....看下客戶可以准備多少閑錢投資保險.
第四:簡單對客戶將下我們保險的銷售流程,讓客戶同意我們為他做個計劃,然後邀約面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那家保險公司有單獨的健康險(重疾險)賣不要消費型的

首先來了解一下保險

「壽險」種類繁多,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分紅壽險、萬能壽險、年金壽險......

整合對比,華夏常青樹也是理財性質的壽險,不過還有一個如意來也是很不錯的,其中有一個是豁免是免費的,年化收益還挺高,屬於返還型理財險,可以附件重疾險等。

一份關於購買商保權益受損情況的調查顯示:

  • 44.22% 因被高收益吸引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但到期拿不到預期收益

  • 36.73% 因不清楚保險條款造成理賠失敗

  • 34.01% 因在銀行被誤導購買

  • 23.13% 因保險業務員未告知猶豫期,導致退保失敗

  • 13.6% 因不清楚繳費方式造成保單失效


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我bideliu,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㈢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來我們重點了解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7號
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范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為目標,不斷擴大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四、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為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綜合賠付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賠付率=(再保後賠款支出+再保後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再保後已賺保費
其中,未決賠款准備金包含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IBNR准備金)。
五、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六、保險公司計算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應當採用未滿期凈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凈保費×(1-m/n),其中,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七、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范銷售行為。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保險公司在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保險消費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及未如實告知會造成的後果;
(二)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金額;
(五)免賠額;
(六)賠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齡與保費高低具有關聯性等情況;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核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並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清理注銷。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產品進行重新銷售的,應當向監管部門重新報批或備案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可以不受《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 號)第四條第一款產品停售有關規定限制。
十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核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准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十二、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㈣ 我國備案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主要哪有四大類

保險公司銷售的所有產品都在保監會備案的,每家公司的產品能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㈤ 用三三法則銷售健康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投保健康險時要考慮的三大因素:
一、健康險是人人必備的險種
保險種類很多,不同的險種保不同的責任。一方面,由於人們對健康險的了解程度較低,往往迷失在眾多保險產品中,難以找到最合適自己的產品。二是,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程度已經達到較高水平,很多人誤以為有了社保就足夠了,殊不知商業健康保險可作為社保的一種有效補充,不僅能夠填補市民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還可以用於大病後的療養以及收入損失補償。因此,客戶在制定保險計劃時,應該把健康險納入首要考慮的位置,解決這部分保障空白,讓保險替健康買單,花小錢保住我們辛辛苦苦掙的大錢。
二、合理選擇及安排三類健康險
有些朋友可能已經投保了部分健康險,那很好,大家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完善健康險種類,健康險包括了醫療費用、住院津貼、重大疾病以及長期護理這常見的四部分。重疾險需要優先配置,因為有社保所以發生一些普通的中小疾病並不可怕,但重大疾病卻不容小覷,往往需要花費的金額不小,另外,很多用葯和治療手段非社保所能報銷的。所以,重疾要優先考慮,年紀越小,保費越便宜。普通工薪階層在擁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障的情況下,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可以選擇20萬至50萬的保額。收入較高的消費者,則可以按照年收入的5-8倍甚至是10倍來設置重疾險保額,確保疾病治療費用不會影響家庭經濟的穩定。其次是醫療險,這類產品根據報銷比例的不同,可分為高、中、低三個檔次,用來賠付醫保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因此,消費者可根據收入、年齡情況,以及基本醫保的報銷標准,選擇保障檔次。經濟實力較強的朋友,可以一步到位選擇保險責任和給付比例最高的產品,真正做到看病不花自己的錢;如果家庭情況一般的朋友,可以選擇中低檔的醫療險,應對未知的疾病,做到看病少花錢。住院津貼作為備選,這類產品通常作為附加險投保,也有少量公司把其作為返還型的保障產品銷售。一般這類產品是按住院天數來給付的,可以重復投保,買得多就賠得多,可以根據醫院的收費水平確定購買份數。不少白領階層在購買時,會選擇每天賠付幾百元的住院津貼的產品,以保障因病入院的收入損失。長期護理險,是近兩年才推出來的新險種,在一些地區試點。主要是為被保險人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時,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
三、看性價比不買貴也不買便宜
市場上健康險產品琳琅滿目,同質性也非常強,購買時應該多比較功能和保障。目前,市場上重疾險的保障疾病病種可達幾十甚至上百種。但從產品制定的角度來看,基礎的6種重大疾病出險率最高。因此,消費者購買重疾險還是應該根據健康體檢報告、家族疾病史的情況以及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來綜合考察。在保障、要求和保額都差不多的情況下,則可以考慮價格相對而言低一些的產品,切忌單純比價格。

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二)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並對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責任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網路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通知書等形式書面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及相關權益。
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至投保人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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