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可以納入個稅扣除
① 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健康保險已經允許納入個稅扣減內容什麼意思
新政策與舊規定相比,其核心變化為:將符合條件年金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繳付環節遞延到支付環節。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施行新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結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對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規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運行的三個環節(繳付、基金運作分紅和領取)中的涉稅問題作了規定。
(一)年金繳付的個稅處理
1.單位繳付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在以下標准內,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在此基礎上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2)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單位繳納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8%,在此基礎上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超過上述標准繳付的單位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繳付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限額標准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區別以下情況確定:
(1)企業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2)職業年金:職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二)年金基金運作分紅的個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年金領取的個稅處理
基本原則:退休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季或者按年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繳付年金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以下2種情況:
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繳付:個人所得稅計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則執行。
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始繳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後領取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新規定實施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其餘額按照基本原則征稅。
基本公式:應納稅所得額=領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年金繳付金額/全部繳費金額)
一次性領取的,以下2種情況允許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
(2)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除上述情況外,不允許分攤,而是按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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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否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③ 險抵扣個稅是真的嗎 買健康險可以抵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制發的《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
《通知》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公告》進一步明確,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稅優識別碼」在扣除時起到比較關鍵的作用。保險公司在銷售這類產品時,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並在保單憑證上註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另外,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扣除。
三、辦理方式
《公告》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稅前扣除,仍沿用原納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需要附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明細信息。同時要求,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終止稅前扣除。
四、案例
李先生每月稅前工資15000元,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合計3000元。政策出台前,李先生每月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3000-3500)×20%-555=1145元。7月,李先生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險並於當月將標有稅優碼的保單交給公司。該保險年繳費3600元,每月300元。
8月1日起,李先生可在稅前增加扣除商業健康險200元(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3000-200-3500)
20%-555=1105(元),較之前少繳40元,一年可少繳480元。
④ 健康保險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嗎的最新相關信息
《通知》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同時,《公告》進一步明確,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可以抵扣多少?
《通知》指出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即200元/月。
同時《通知》指出,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購買的保險每個月分攤下來超過200元,其實是相當於你的個稅起征點提高了200元。
哪些保險產品使用這個政策?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1、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2、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3、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4、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5、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現就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預繳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應將稅前扣除的支出金額填至「投資者減除費用」行,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五、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後,下發給保險公司,並在保單上列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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