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依法受理下列糾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種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建築工程、贈與、借貸、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
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託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
三、金融、證券、保險、期貨交易糾紛。
四、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合同糾紛。
五、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六、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產品質量等各種侵權糾紛。
仲裁與訴訟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
一、仲裁機構與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權威者出現,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正的裁判;
二、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三、仲裁與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一致的;
四、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2. 機動車輛保險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訴訟『有什麼區別;第一年,出險了,第二年如何購買
區別: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五、 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六、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
第一年出險了,建議第二年換保險公。
3. 仲裁與訴訟的優劣比較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關於效率。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盡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占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復雜;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
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並且提起上訴程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於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
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於專業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於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且熟悉法律規范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
(3)保險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擴展閱讀:
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
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
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4. 請問大家平安車險的保單上「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是用仲裁好還是訴訟好,有什麼區別
對保險公司來說是訴訟好,對保險公司有利。
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仲裁好,對被保險人有利。
不過現在法院為了社會安定,都當保險公司是金庫,真的有什麼訴訟案件, 多數是保險公司敗訴。
5. 仲裁與訴訟的異同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8、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6. 請問買保險時讓選擇仲裁和訴訟時,選哪個更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於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7. 車險里邊的 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選擇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選擇哪項對被保險人有利
仲裁就是雙方坐到一起協商,訴訟就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