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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權適用於健康保險嗎

發布時間: 2021-08-27 11:44:02

⑴ 人身保險的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

損失補償原則是代位求償的前提,而且必須存在對保險標的有責任的第三方,才會有代位求償。從這些因素看,一般的人壽,醫療保險都不滿足要求。滿足的只有人身傷害保險。
不過這也僅限於理論,在我國目前的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了代位求償只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但是實際中也有些保險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實現這一權利。

⑵ 保險法46條規定什麼不適用代位追償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人身保險保險人代位追償的禁止規定。本條保留了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修改為「被保險人」。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在其賠付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即代位追償權,又稱代位求償權。對此,《保險法》第60條等條文作了詳細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分為定額型合同和補償型合同兩種。人壽保險合同大都為定額給付型的保險合同。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法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險的某些險種只能以定額方式承保,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並不具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補償性質,也無法達到實際意義上的補償,因此也就不存在實際損失低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的問題,保險人只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當某些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為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償權。不管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加害第三者處獲取多少賠償金,也不必向保險人退還保險金。但是對於補償性的合同,則應當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本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行為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享有追償權。由於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因此新法雖然表面上刪除了「人身保險」的字樣,但仍然可以理解為本條適用於人身保險。因此本條仍堅持規定人身保險不享有代位追償權,但學者對本條是否是對人身險領域里可以適用補償原則的全面否定爭論不休。可惜本次保險法修訂對此仍然未能妥善解決。代位求償權僅僅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否定代位求償權不等於否定補償原則。為了實行補償原則,不是只有允許保險人代位求償一種途徑來實現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不當得利的目的。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分攤原則;在保險事故由第三者所致的情況下,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份賠償,因而採用代位求償原則;在保險人按推定全損向被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後,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補償後又獲得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而採用委付。這些都是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從保險原理看,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雖是人身保險業務,但屬於短期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具有補償性,精算基礎和財務會計處理原則也相同,在國際上通常被視為「第三領域」;利用非壽險精算設計出來的費用報銷型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與財產險種一樣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一般也在費用報銷型醫療險種中約定,對被保險人已經從醫療機構、其他保險公司或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以及第三者那裡取得賠償的醫療費用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有權將這部分醫療費用剔除後報銷剩餘部分。
為了明確在財產保險和健康保險等第三領域的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長期以來學者紛紛建議應在將來《保險法》修改時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和非壽險的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中的醫療費用賠償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如果本次修訂時效仿第38條(人壽保險保費以訴訟方式要求支付的禁止)將人身改為人壽一樣,將原《保險法》第68條規定的人身保險修改為人壽保險,就可以解決長期以來關於補償原則適用的紛爭了。即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非壽險中,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僅排除損失補償原則在人壽保險中的適用,但醫療費用保險等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不適用本規定。但可惜的是,此次保險法修改並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無法解決目前司法裁判在損害補償原則方面理解和適用的分歧,從而留下遺憾。

⑶ 代位求償權為什麼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我個人理解:
人身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專門為自己投保的保險,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指定。是自己投保自己受益的保險。對於侵權人而言,侵權必然要賠償。對於保險公司來講,出險了,就要給付保險金。
代為求償權是針對財產保險合同專門為保險公司設置的一項權益,目的是財產受到損失後能夠在社會上平衡社會物質財富,而不是通過一項財產損失,平添了2項物質財富。
另外,財產保險為自己的財產投保,如果是有侵權人,可先由保險公司墊付,再向侵權人代為求償。這也是防止侵權人無賠償能力,給財產所有人造成損失。

⑷ 什麼是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權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

保險代位權稱權益轉讓指由於第三錯致使保險標發保險責任事故造損害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賠償金範圍內取代保險享向該致害第三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代位權民代位權保險領域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超越民代位權作定轉移代位權保險支付保險金取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再屬於保險保險代位權與民代位權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於保險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指保險事故發投保或保險能獲與其損害相賠償獲超損害利益及利保險代位權適用與身保險領域命健康價基於價值評估損害填補原則身保險領域適用余保險編排體系清晰驗證:保險代制度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部;同保險第68條規定保險或者受益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追償

⑸ 關於代位求償問題,請進。

有點亂。
沒聽錯的話應該是類似於公眾責任險是吧?
自然人在單位己投保的區域發生意外,獲得了單位的理賠。單位是否能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問題是吧。
如果是這個問題,那是肯定的。但是賠付給交保費的人,而不是出險的人。

⑹ 代位求償權是什麼啊車險中代位求償權可以選擇嗎

一、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於財產保險。

在車險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人(保險公司)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車主)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保險公司)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車主)的地位向第三責任方索賠。

二、車險中代位求償權不能選擇。

代位求償就是說比如你買了的車買了車損險。結果被人家碰壞了。那麼保險公司可以先賠給你錢。但是保險公司向碰壞你車的人要求賠償你必須協助。從這里可以看出這個代位求償權肯定是不能選擇的。比如客戶的車被人碰壞了。而客戶在主觀上放走了碰壞客戶車的人,那麼導致保險公司找不到對方。保險公司會拒賠你的損失的。

(6)代位追償權適用於健康保險嗎擴展閱讀

申請使用「代位賠償」的條件

1、對方車輛無保險:

如果對方的車是剛買的,還沒有上任何保險,而與您又恰好發生了事故,但是對方司機不給您賠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險公司賠償您的維修費用,之後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賠。

2、對方無經濟賠償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車輛司機沒有賠償能力,這也使得受損失的車主非常郁悶。其實當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3、對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關賠償:

在有些事故中還會遇到一些拒不賠付欠款或者賠償的人,在警察給出相關裁決之後,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延期賠付維修費用。此時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4、對方逃逸後有證據證明肇事車輛信息:肇事逃逸的情況在近幾年的交通事故中頻發,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對方肇事車輛逃逸,此時您可以通過照片、行車記錄儀甚至是錄音記下對方的車牌號和車主的信息,這樣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⑺ 汽車的保險公司「代位追償」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用它對車主有何好處

你說的事情只存在於理論,在現實中保險公司才不會做著樣的事情呢!!!我周圍有好些人都是存在代位追償的情況,保險公司根本就不管!保險公司也不賠!

⑻ 健康保險有沒有代位追償權

健康險就是重疾險,就我所知健康險沒有代位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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