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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8-27 06:07:22

『壹』 我要求泰康醫保退還我保險費88元

只要求退不行,你得去找他們,這樣才能退。在這里喊破嗓子也沒用。

『貳』 健康險包含的這四項基本責任你必須要知道

現今越來越多的朋友關注自己的健康問題了,眾所周知,一旦患上重疾,輕則傾家盪產,重則家破人亡。所以意識到健康險的重要性之後,許多人紛紛購買健康險來保障自己的健康,但是大家對健康險真的了解嗎?今天我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健康險的基本責任有哪些。

健康險包含的這四項基本責任你必須要知道

一般來說,健康險承保的主要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承保由於疾病、分娩等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開支損失,我們一般統稱為這類險種為醫療險或者醫療費用險;而另一類承保的主要是由於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殘疾無法獲取收入損失的類別。假設被保人因此次事故導致殘疾完全無法工作,則其收入損失為全部的;如果能繼續工作,只是從事的工作比原有工作收入降低,那麼收入損失為部分的。損失數額就是原收入與新收入的差額,一般稱這種健康保險為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有哪些保障好的醫療險?哪款值得買?看看今年保險公司排名前10的熱銷保險:有哪些好的醫療險推薦?2020年熱銷前20的優質醫療險盤點

籠統地講,健康保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有許多,它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殘疾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四項。

前兩項主要以補償醫療費用損失為目的,屬於比較純粹的健康險。第三項除了醫療費用外,還會補償被保人因殘疾導致收入來源降低或消失的生活收入損失,與殘疾保險相似。而最後一項會彌補喪葬費用並給付遺囑費用,和以死亡為條件的人壽險類似。對於中國人壽怎麼樣,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中國人壽好不好?有什麼保險值得推薦?

所以健康險實際上也是一種綜合保險,它所包含的基本責任廣泛,雖然現在市面上的健康險多數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作為單獨承保的情況較少,但是總體而言,健康險作為商業險中的重中之重,還是有其獨特的特點的。

千金難買身體健康,只有身體健康了才能快快樂樂的生活,所以給自己選擇一份健康保險,減輕自己和家人的負擔,享受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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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哪些你知道嗎

一般而言,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傷病風險。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等。

從兩則案例來看健康險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變化,一方面過去由國家全部包攬醫療費用,一人享受公費醫療,全家能夠享受保障的時代即將成為歷史;另一方面,疾病成為人們生活不可忽視的一個環節,沒有誰能保證自己一生都健健康康的。而健康險作為一種商業保險,主要的責任是承擔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發生,導致醫療上的費用開支。因此,每個人在為自己的將來安定生活做打算時,不要忘記選擇一份合適自己的健康險!

『叄』 健康保險責任不包括

一、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有哪些
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點:
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患病或懷孕;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企圖自殺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殘、致死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被保險人因故意墮胎所導致的疾病、殘廢、流產、死亡的。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暴動、內亂、叛亂或任何戰爭行為;
任何犯罪行為或拒捕;
懷孕、流產或分娩;
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無照或酒後駕駛;
非以治療手術(意外傷害所導致的除外);
一般牙齒治療手術(意外傷害所導致的除外);
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患病或傷害中;
後天免疫不全癥候群疾病(AIDS)。
二、健康保險如何理賠
健康保險理賠步驟如下:
(一)申請理賠
申請人:包括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須持有授權委託書。
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具體由保險條款約定)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理賠審查
1、醫療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性質的保險,除了定額醫療保險外,在一人投保多種、多份醫療保險後,發生給付時,可以分別計算,但合計賠付金額應在保險金額之內,而且不能超過實際醫療費用。為此,索賠時必須提供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只有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已經有其他方面承擔了一部分,保險公司需要承擔差額時,才可接受醫療費用票據復印件,但必須查驗原件。
2、保險條款約定了觀察期(又稱「等待期間」、「免責期間」)的,保險責任在觀察期結束後才開始。
3、對於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重點審核醫生診斷的病名、初診日期、就診醫院及其地址電話、就診身份(社保、自費);意外傷害事故詳情;有關部門鑒定或意見;
4、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受理投保人的指定或變更;
5、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生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類似證明;
6、醫院是指依照衛生管理法規領取有效執照的醫療機構,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機構;
7、根據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吸毒或使用麻醉葯物導致的疾病或傷害治療費用,不承擔保險責任;
8、防止被保險人裝病逃避工作騙取醫療費用給付。
9、重點注意以下可疑跡象:被保險人對工作職位、收入、僱主、工作經歷不如實告知,或者受雇記錄不清楚、不連貫;每日醫療給付金額與被保險人財務狀況不相稱;被保險人家族成員理賠頻率過高;住院天數過長、醫療措施過於昂貴且並不必須;索賠申請時事故原因不明,醫生只能根據被保險人自述或其他主觀的信息作出診斷,特別是在失能原因認定上;以國外住院治療的單據申請理賠;保單生效後不久即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保單屆滿時以及當年度末申請理賠;索賠原因難於檢查,如腰痛、頭痛等;失能保險中被保險人已經被認定喪失工作能力,但仍在工作;申請文件塗改、偽造,或更改經過拒賠的資料再次索賠。
(三)理賠給付
申請文件審核無誤,保險公司應在收齊申請文件後及時給付保險金(法定期限為10日,也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逾期給付應承擔逾期利息。給付范圍為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的費用,不屬社會保險給付范圍或超過社會保險給付范圍的費用,具體以保險條款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購買健康保險要弄清保險責任條款的哪些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購買保險時,了解基本保險責任條款是很重要的一環,要弄清楚三個問題:

1. 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障責任項目有哪些?

一般來說,短期健康保險主要是醫療給付責任,即在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消費支出後給予補償;而長期健康險還包含死亡責任或殘疾責任,即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死亡、殘疾,保險公司也承擔給付責任。

2. 保障的是門診責任還是住院責任?

醫療服務大體分為門診醫療服務與住院醫療服務,健康保險產品責任也做了相應劃分,如果某人購買的是一個只承擔住院費用報銷責任的健康保險產品,其門診治療支出的醫療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 補償方式是費用報銷還是定額補貼?

費用報銷就是對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報銷。定額補償就是如果被保險人確診患了某種疾病,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不論被保險人是否支出醫療費和支出多少醫療費,或者根據被保險人住院天數進行補償,每天有固定的補償金額。

『伍』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擬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障責任的,應當由精算責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產品類型。
第十四條 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
前款規定以外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第十五條 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0天。
第十六條 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是指,保險公司銷售產品時,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范圍內,合理確定具體保險費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將費率可浮動的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辦法和范圍,並由精算責任人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對產品參數進行調整。
產品參數是指,保險產品條款中可以根據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整的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責任等待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將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產品參數調整辦法,並由精算責任人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根據產品參數調整辦法計算相應的保險費率,且產品參數的調整不得改變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如需改變費率計算方法或者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的,應當將該產品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明確約定保證續保條款的生效時間。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約定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有調整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范圍的權利。
保險公司將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准備金計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准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准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可以在醫療保險產品中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網路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保險公司指定醫療服務機構網路應當遵循方便被保險人、合理管理醫療成本的原則,引導被保險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支出,並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並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陸』 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的區別

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都屬於人身保險。都有誠信性、承諾性、服務性、有償性等人身保險的一般特點。

不同之處:

1、合同條款不同

健康保險所承保的責任之一是因疾病(不包含分娩)醫療給付責任,即對被保險人的疾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保險人按照規定給付相應的疾病醫療保險金。由於健康險有風險大,不易控制和難以預測的特性,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疾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往往制定出很多限制或制約性的條款,比如體檢條款、免賠額條款、等待期條款等。而人壽保險在合同條款上,沒有健康險那麼復雜。

2、給付方式不同

健康保險保險金給付方式主要有3種類型,即費用補償或報銷型、定額給付型和住院補貼型。需要指出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取額外利益,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對於費用補償型的健康保險,保險人具有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即如果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因第三者的責任所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後,若醫療費用已從第三方得到全部或部分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不再給付保險金或只給付第三方賠償後的差額部分。若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其追償。

人壽保險屬於給付性保險,只要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共有三種:紅利、退保金和保險金給付。

3、精算技術不同

健康保險在制定費率時主要考慮的是傷殘率、疾病率、疾病(傷殘)持續時間,它的計算基礎是保險金額的損失率以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人壽保險在制定費率時主要考慮的是死亡率、費用率、利息率。

4、經營風險

健康險的保險責任是傷病保險,其影響因素特別復雜。健康險的風險因素非常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更為嚴重,因此在核保方面,健康險比人壽保險嚴格的多。

人壽保險在這方面的風險就非常小,核心標准就是人的壽命,核保程序簡單。

5、保險期限不同

健康保險可分為短期健康險和長期健康險,短期健康險是指保險期間在1年及1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1年,但是有續保條款的健康險。

而一般的壽險合同主要是長期合同,在整個繳費期間可以採用均衡的保險費率。

(6)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擴展閱讀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柒』 什麼是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

籠統地講,健康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工資收入損失;業務利益損失;醫療費用;殘疾補貼以及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從總體上看,健康險承保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承保的是由於疾病、分娩等所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損失,一般稱這種健康保險為醫療保險或醫療費用保險;另一類承保的是由於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殘所致的收入損失,如果被保險人完全不能工作,則其收入損失是全部的;如果無法恢復所有工作,只能從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麼收入損失是部分的,損失數額就是原收入與新收入的差額,一般稱這種健康保險為殘疾收入補償保險。
目前,我國健康險中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較為少見,健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殘疾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四項。前兩項以補償醫療費用損失為目的,屬單純的健康保險。第三項除醫療費用外,還補償被保險人生活收入的損失,屬於殘疾保險。第四項彌補喪葬費用並給付遺屬生活費用,類似以死亡為條件的人壽保險。因此也有人說健康保險是一種綜合保險。事實上,健康險單獨承保的情況比較少,大多數時候都是作為人壽保險的附加險出現,即附加疾病保險和附加分娩保險。

『捌』 如果人自殺了,但他買了份健康保險,請問自殺行為在承保范圍內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不要以為投保了保險產品後,保險公司就會對於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百分之百的賠付。保險公司為了防範蓄意自殺者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來獲利的行為,特別做出了自殺條款的相關規定。

買了健康保險後自殺了能否獲賠至於您提的買了份健康保險後自殺了能否獲賠的問題,自殺條款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只限於退回已繳納的保費(可以計息或不計息);而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就不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把自殺這一除外責任限制在2年內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防範蓄意自殺者購買保險。因此,對於您所說的投保了健康保險產品後出現自殺的情況是否在承保范圍的問題,保險公司需要調查一下,看看這個人是不是蓄意自殺,並且是不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現的自殺情況,然後做出是否賠付的決定。

『玖』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范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復等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意外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不能歸責於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責任的醫療損害,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第三條 健康保險是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健康保險的保障屬性,鼓勵保險公司遵循審慎、穩健原則,不斷豐富健康保險產品,改進健康保險服務,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並通過有效管理和市場競爭降低健康保險價格和經營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條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於5年。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第五條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准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金額。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的與健康保險相關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保險公司開展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託管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第九條 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健康保險事業部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和理賠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險數據管理與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配備具有健康保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和醫學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員;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的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健康保險產品在產品設計、賠付率等方面應當遵循相關政策和監管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擬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障責任的,應當由總精算師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產品類型。
第十四條 醫療意外保險和長期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長期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於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別定價。
第十八條 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對產品參數進行調整。
產品參數,是指保險產品條款中根據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整的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責任等待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將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時,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含產品參數調整辦法,並由總精算師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根據產品參數調整辦法、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和投保團體的風險情況計算相應的保險費率,且產品參數的調整不得改變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如需改變費率計算方法或者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的,應當將該產品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並明確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
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觸發條件應當客觀且能普遍適用,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明確約定保證續保條款的生效時間。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約定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有減少保險責任和增加責任免除范圍的權利。
保險公司將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准備金計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准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准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保險公司指定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方便被保險人、合理管理醫療成本的原則,引導被保險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支出,並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二十七條 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產品可以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適當傾斜,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第三十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醫療保險產品,對新葯品、新醫療器械和新診療方法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支出進行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保險公司採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健康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藉助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被保險人的數字化理賠材料進行審核,簡化理賠流程,提升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分析,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三條 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保險法》和保險基本原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銀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三十六條 經過審批或者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除法定理由和條款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非法搜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作為核保條件。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告知,並由投保人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後果,並做好相關記錄。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投保人為同一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銷售長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在回訪中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以及相關權益。
第四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團體保險退保的規定將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原投保資金匯入路徑退至投保人繳費賬戶或者其他賬戶。
第五章 准備金評估
第四十七條 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報告或者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如果採取逐案估計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應當詳細報告該方法的基礎數據、參數設定和估計方法,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不能確認估計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索賠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四十九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賠付率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應當詳細報告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基礎數據、計算方法和參數設定,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五十條 對於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第五十一條 短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准備金為業務相關報告責任准備金,財務報告責任准備金、償付能力報告責任准備金的計提按照財政部和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長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提辦法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再保前、再保後分別向銀保監會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務與合作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的,有關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可以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
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並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監督被保險人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系第三方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促進解決醫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充分保障客戶隱私和數據安全,依據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與醫療機構、基本醫保部門等進行必要的信息互聯和數據共享。
第七章 再保險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和銀保監會有關再保險業務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除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從業人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相互保險組織經營健康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九條 通過銀行、郵政等渠道銷售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8月7日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 年第8號)同時廢止。

『拾』 健康保險是否包涵人身意外保險

您好,hr雨夜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按照保障范圍的不同,人身保險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即以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人壽保險通常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合險。
2、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醫療和醫葯開支,或由於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收入損失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業務。健康保險有時被稱為醫療保險,但實際上健康保險的保障范圍要比醫療保險廣。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醫療、疾病造成的殘疾、生育、收入損失等等。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傷害保險,它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受到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亦有以被保險人遭受合同所約定的特定意外事故,因而死亡或殘廢時給付保險金。
所以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之間沒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一個大類下的不同分類而以,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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