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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政與原保險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26 12:34:31

⑴ 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有哪些區別

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講,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增設不可抗辯規則、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財產轉讓理賠並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
增設不可抗辯規則
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財產轉讓理賠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並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
(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利益沖突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 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應獲賠償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損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法的規定對於無辜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仍然應當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新保險法內容——相關鏈接
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有哪些特點?
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新保險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范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怎麼辦?
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松的規定,告知范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對於財產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⑵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保險公司承保時應注意什麼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⑶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不包括什麼

區別:
(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不包括合同訂立原則

⑷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1)聯系:1、沒有原保險就沒有再保險,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對自身因原保險帶來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管理。

(2)區別:
1、風險主體不同:原保險的風險主體為投保人自身風險,而再保險的風險為投保人因原保險而衍生的風險,也就是說,再保險的投保人為原保險的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的一部分風險責任。
3、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財產險合同屬補償性,大部分人身險合同屬給付性;再保險合同均屬經濟補償性。

⑸ 商業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

一、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商業保險的特徵如下:

  1. .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 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 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 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三、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某種政策上的目的,運用商業保險的原理並給於扶持政策而開辦的保險。

  1. 政策性保險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補貼與免稅以及立法保護等特徵。

四、政策性保險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型。

  1. .社會政策保險即社會保險,它是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秩序,貫徹社會公平原則而開辦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

  2. 經濟政策保險是國家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它包括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存款保險等。

⑹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⑺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不包括合同訂立原則

⑻ 論述再保險和原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稱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原保險人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再保險人支付給原保險人的費用報酬稱分保傭金或分保手續費。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比例再保險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分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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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新保險法與舊保險法的區別

新《保險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舊比照新法更體貼和維護投保人利益

5月30日,福建保監局、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福建省保險學會組織我省39家保險公司在福州五一廣場舉行了以學習新《保險法》,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為主題的新《保險法》宣傳日活動。

新《保險法》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記者了解,與舊《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更加體貼、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項利好政策倒向消費者。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可拒賠,並不退還保險費。而新《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解讀:按規定,如果一個癌症客戶隱瞞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其患病情況,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險市場上卻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有些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代理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實際情況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這些代理人做了穩賺不賠的買賣,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險費,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抗辯理由不賠付,也不退還保費。

而新《保險法》在這方面就會保護投保人。其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既是對投保人的呵護,也將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產生積極影響

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付保險金,這對被保險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險法》則對此類事件規定,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解讀:舊《保險法》的此項規定顯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險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

是否賠錢賠多少30天內必須核定

據記者了解,目前關於出險理賠,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因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話,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但新《保險法》實施後規定,30天內必須作出理賠核定。

解讀:福州某保險公司人士表示,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收益人)在雙方達成協議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賠付。但如果雙方就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花費的時間非常長,令投保人心力交瘁。

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如果未及時履行這些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要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核保理賠可告別「真空期」

舊《保險法》規定二手車變更,車主辦理完變更手續,但保險合同沒有及時變更,隨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而新《保險法》實施後,取消了「理賠真空期」,就不會拒賠了。

解讀:目前,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後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後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車險理賠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於經常發生理賠糾紛。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參考http://www.cs.com.cn/bxtd/03/200906/t20090603_2040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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