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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業務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26 06:07:20

❶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之間的區別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類。他們的基本職能都是對因不幸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賠付。主要區別是:
一、保險對象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簡單講是以「人」為保險對象;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簡單講是以"物「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

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高低貴賤之分,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購買多少保險金額由雙方約定,而且可以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醫療險除外)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應與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相等,不能超額投保和多家重復投保。
三、賠付概念不同

在人身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以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基礎給保戶保險金的形式叫「給付」。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戶既可以從壽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以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公司不得干預,也沒有從第三方索取賠償的權利,保險術語叫沒有「代位求償還權」;在財產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叫「補償」。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保戶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而保戶不得再從中獲益。所以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具有「代位求償權」。

另外,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而財產保險較短;人身保險一般具有儲蓄性,而財產保險沒有;人參保險以代理人招攬業務為主,而財產保險以櫃台業務為主。

❷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保險利益方面的區別是什麼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一、風險性不同:財產險 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二、風險概率不同:財產險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人身險發生的概率則較為穩定。

三、保險標的不同: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

四、保險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之間,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且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險則是人與人之間;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

五、保險金額確定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而人身保險因人的生命無價,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

六、保險期限不同:財產險一般保險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則保險期限較長。

七、賠償標准不同:財產險合同適用補償性原則 ,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而財產保險合同沒有。

❸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分類。作為現代保險業的兩大部類,兩者由於標的性質的不同,存在著許多差異,其主要區別如下:
(1)基本職能不同。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
(2)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其保險標的的價值一般是可以計算的,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是保險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後,其賠償金額根據實際損失額和投保方式確定,具有損失補償的性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其保險金額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確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
(3)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其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
(4)保險合同性質不同。財產保險合同幾乎都為補償性合同,在財產出險並符合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多為定額給付性合同,即事前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給付金額。

❹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人身保險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身保險是勞動者在遇有不幸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扶養人死亡時得到物質保證的形式之一。

財產保險的定義:財產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一般稱為財產損失保險。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類,主要區別是:

一、保險對象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簡單講是以「人」為保險對象;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簡單講是以\\\"物「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

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高低貴賤之分,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購買多少保險金額由雙方約定,而且可以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醫療險除外)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應與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相等,不能超額投保和多家重復投保。

三、賠付概念不同

在人身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以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基礎給保戶保險金的形式叫「給付」。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戶既可以從壽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以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公司不得干預,也沒有從第三方索取賠償的權利,保險術語叫沒有「代位求償還權」;在財產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叫「補償」。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保戶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而保戶不得再從中獲益。所以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具有「代位求償權」。

另外,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而財產保險較短;人身保險一般具有儲蓄性,而財產保險沒有;人參保險以代理人招攬業務為主,而財產保險以櫃台業務為主。

❺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分類。作為現代保險業的兩大部類,兩者由於標的性質的不同,存在著許多差異,其主要區別如下:

(1)基本職能不同。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
(2)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其保險標的的價值一般是可以計算的,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是保險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後,其賠償金額根據實際損失額和投保方式確定,具有損失補償的性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其保險金額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確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
(3)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其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
(4)保險合同性質不同。財產保險合同幾乎都為補償性合同,在財產出險並符合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多為定額給付性合同,即事前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給付金額。

❻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有什麼區別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二者之間最主要的不同就是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

❼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區別:人身保險以人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以物為保險標的。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人身保險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身保險是勞動者在遇有不幸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扶養人死亡時得到物質保證的形式之一。

財產保險的定義 :財產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一般稱為財產損失保險。

❽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有什麼不同點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類。他們的基本職能都是對因不幸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賠付。主要區別是:
一、保險對象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簡單講是以「人」為保險對象;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簡單講是以"物「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
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高低貴賤之分,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購買多少保險金額由雙方約定,而且可以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醫療險除外)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應與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相等,不能超額投保和多家重復投保。
三、賠付概念不同
在人身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以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基礎給保戶保險金的形式叫「給付」。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戶既可以從壽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以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公司不得干預,也沒有從第三方索取賠償的權利,保險術語叫沒有「代位求償還權」;在財產保險中,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叫「補償」。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保戶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而保戶不得再從中獲益。所以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具有「代位求償權」。
另外,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而財產保險較短;人身保險一般具有儲蓄性,而財產保險沒有;人參保險以代理人招攬業務為主,而財產保險以櫃台業務為主。

❾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風險的區別

人壽險性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都隸屬於保險領域,具有共性。如兩者都能消除不幸事故造成的災難,解除經濟上的後顧之憂,都採取組織保險基金,互助共濟的方法。投保險者要簽發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款和給付保險金。但是,兩種業務具體性質和做法,卻各有不同的地方。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意外災害,不幸事故,致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給予保險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與「生、死」有關的險別,它叫人壽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的有形利益或無形利益作為保險標的。企事業單位或人們的一般財產,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損時,根據保險條款的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廣義的財產保險又統稱「非壽險」。它除了各種財產險(如火險、運輸險、盜竊、台風、洪水等保險)外,也包括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各種財產有客觀價值可以查證,而人們的生命價值是沒有客觀價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則按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經濟收入、生活標准、繳付保費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經過體檢認為健康情況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說,財產價值按市場或客觀估價,而生命價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險公司認定金額過高時,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見,協商修改或拒保。因為過高或不合適人幫險保額會引起投機或逆選擇的道德危險,也易於中途繳不起保費而退保。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裡,不能以工資的高低或賺錢的多少來衡量人的生命價值,只能取決於人們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於死亡而需要的物質上幫助。因此,人壽保險金額的合理與否,只能是從需要與可能上來衡量。
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危險性質有許多地方不同。人壽保險中的死亡危險及其費率,是根據職業危險和生活環境與年齡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一般來說,人壽險費率應逐年遞增,但實踐上按均衡費率在年度間進行平衡使各年費率保持一致,從而使費率結構發生變化,導入儲蓄因素。對於財產險,一般來說,作業條件,建築情況,消防設備,管理方法等項目,都不發生變化時,保險責任事故一般是比較穩定的,其費率也就無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儲蓄因素。
財產險承保的現代化高科技火箭、飛機、投保大型工廠、高層大樓、集中存放在機器物資倉庫,以及萬噸級海洋輪船的貨物,集中著高度危險。在洪水、台風等災害中,廣大地區都在同一災害情況下受損,則是特大的高峰危險。為了分散危險,就必須分保。但是,人壽險業務中,特別在社會主義國家裡,沒有百萬富翁和億萬資本家投保人壽險,只有一般工資收入者投保各種人壽險,即使人壽險保險金額大點,一般符合危險分散原則,對分保的要求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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