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違反健康告知書
⑴ 判斷1健康告知書中未詢問的重要事實,投保人無告知義務。2保險利益喪失則保險合同失效
一、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從現代保險立法趨勢看,各國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確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的因果關系調整模式。例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解除契約者,若告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及保險人之給付范圍無關,則保險人仍負有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處理,因是否出於故意而有所不同:出於故意,不論未知事項是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影響,一律可由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非出於故意,則僅限於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能解除合同。原則上,該規定值得贊賞。考慮了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時之惡性嚴重,故不須要求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以示對其嚴加懲罰;但投保人因過失違反時,須要求未告知事項對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不過,應將「嚴重影響」解釋為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以符合現代保險立法之演進趨勢。
對於投保人隱瞞或遺漏,或者過失為錯誤說明,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而且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及投保人無過失的情形,對於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能否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丙變更或撤銷合同,或以未達成合意為由而主丙合同不成立呢?筆者認為,除以保險利益原則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誤解或錯誤為由,主丙保險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銷,否則將違背保險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險人對保險具有豐富經驗,投保人並不應負擔無限告知的義務。保險法中應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重要事項(即直接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實和危險發生的程度的事項),且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
保險人已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義務」並同時在明確規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項:
1、任何降低風險的情況;
2、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情況;
3、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況;
4、任何與默示或者明示擔保相重疊的情況;
三、什麼是保險索賠
索賠是指購買保險的人不幸成為小概率風險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險公司兌現其事先承諾的行為。很多人對保險公司有「投保容易索賠難」的感覺,其實,這主要是一些曾經買過人身保險的客戶由於種種原故沒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而形成的認識上的誤區。
四、保險索賠的注意事項
導致索賠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極少數人惡意騙保的因素外,對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當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索賠的過程中藉助保險索賠公司的力量,注意了以下幾點,索賠還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到損毀或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應當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擔。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報案的,則事後須補填正式的出險通知單。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
第二,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保險索賠師或撥打保險索賠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確實因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如自殺、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
第三,備齊所需單證:
保險公司為防止有人提出無根據的或誇大的索賠,一定會要求被保險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損失證據並說明詳細情節。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繳保費的發票,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授權委託書。
第四,准備醫療分割單:
如果被保險人有公費醫療,單位和社保已經給報銷了一部分,那麼需事先向保險公司出示由單位開具的醫療費用分割單,並註明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總額和單位已支付的費用,連同原始單據的復印件一起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依據上述材料在醫療費用的剩餘額度內進行理賠。
第五,進行事故調查:
資料收齊後,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開始著手進行調查。保險公司也許要求客戶配合公司進行調研,並提供附加材料和證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有隱瞞病史的帶病投保或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名等情況,都會給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障礙。最後,保險公司將審核、計算、確定賠付金額,並通知客戶前往領取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買保險時被要求做健康告知,究竟什麼是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的意思是將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給保險公司,以供他們做風險評估,最終確定是否可以承保的過程。如果不太清楚健康告知是什麼,這篇文章能幫到你:《如實告知義務是什麼?》
面對必不可少的健康告知,如果我們不想被拒保,投保後也不想被拒賠,那麼如何正確地填寫健康告知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一、只告知問到的情況
目前投保的健康告知大多採用的是有限告知方式,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問到我們的問題,我們需要如實回答,沒有問及到的,就無需回答。
二、不要刻意去體檢
健康告知,是告知已經確診的疾病,如果沒有在醫院確診,那就是未知的,無需告知,這種情況不屬於隱瞞。相反地,如果體檢之後,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顯示有部分指標是異常的,那麼就必須告知了,這是已知的情況,不告知就屬於隱瞞。
三、及時進行補充告知
補充健康告知其實和投保前的健康告知是一個概念,是補充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中忘告,漏告的情況。補充告知的幾種結果,無非是標准體承保、除外責任承保、加費承保、拒保這幾種。
補充告知分三個時間段:
(1)猶豫期內:在這個時間段內進行補充告知,如果沒有通過審核,是可以拿回全額保費的。
(2)猶豫期後且在投保兩年內:這個時間段補充健康告知,未通過審核的話,是會被保險公司要求退保,而且只能取回現金價值。
(3)投保兩年以上:這個時間段進行補充告知,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仍需履行合同保障責任。
⑶ 投保時如實告知哪些內容,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一、投保時如實告知哪些內容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就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凡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即為重要事實。從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通常包括以下四項:
(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
(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
(3)表明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
(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需要進行區分的是,此處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同於保險合同成立後,危險程度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人所負的通知義務,也不同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投保人所負的說明義務。
二、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投保人對於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所為詢問,應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實告知,即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主要情形有:故意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過失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無過失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故意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過失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無過失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對已知的事項不作說明或者作部分說明等。 原則上,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僅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與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意思表示無關,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請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三、四款採取相同的立場: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投保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後的合理期間為之。若保險人已知或者怠於知道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沒有及時或者在法定期間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再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應該適用。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這里沒有區別投保人未告知保險人的事項是否為「重要事項」,保險人均得請求法定的救濟。英國十八世紀所適用的保險合同因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的原則僅以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匿重要事實為限,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現代保險理論和實務已普遍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考慮到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已經將如實告知限定於「重要情況」,保護保險人的利益,應當公平兼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對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故意隱瞞事實」和「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當作出限縮解釋,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虛偽陳述的「事實」,僅以「重要事實」為限。
⑷ 保險健康告知有什麼講究
健康告知的意思是將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給保險公司,以供他們做風險評估,最終確定是否可以承保的過程。如果不太清楚健康告知是什麼,這篇文章能幫到你:《如實告知義務是什麼?》
面對必不可少的健康告知,如果我們不想被拒保,投保後也不想被拒賠,那麼如何正確地填寫健康告知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一、只告知問到的情況
目前投保的健康告知大多採用的是有限告知方式,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問到我們的問題,我們需要如實回答,沒有問及到的,就無需回答。
二、不要刻意去體檢
健康告知,是告知已經確診的疾病,如果沒有在醫院確診,那就是未知的,無需告知,這種情況不屬於隱瞞。相反地,如果體檢之後,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顯示有部分指標是異常的,那麼就必須告知了,這是已知的情況,不告知就屬於隱瞞。
三、及時進行補充告知
補充健康告知其實和投保前的健康告知是一個概念,是補充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中忘告,漏告的情況。補充告知的幾種結果,無非是標准體承保、除外責任承保、加費承保、拒保這幾種。
補充告知分三個時間段:
(1)猶豫期內:在這個時間段內進行補充告知,如果沒有通過審核,是可以拿回全額保費的。
(2)猶豫期後且在投保兩年內:這個時間段補充健康告知,未通過審核的話,是會被保險公司要求退保,而且只能取回現金價值。
(3)投保兩年以上:這個時間段進行補充告知,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仍需履行合同保障責任。
四、奶爸總結
健康告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問到的要如實回答,沒問到就不必回答。但是也要明確認識到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做好健康告知這一環節,理賠才會更輕松。
望採納!
⑸ 網上保險 健康告知書
健康告知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通過提問的方式詢問若干問題的答案,通常問題是對職業及過往身體健康狀況的詢問,符合要求的答案都通過保險公司預設的要求時,才能夠正常的投保。互聯網保險,一般情況下在官網或移動端的產品介紹頁底部,點擊立即購買按鈕,即可看到健康告知書。健康告知影響後續理賠,只要是健康告知問卷詢問到的內容,都應該如實回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