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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基金考試

發布時間: 2021-08-26 02:02:43

① 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一書中關於LOF、ETF場內場外認購所使用的賬戶的相關問題

證券公司內,銀行內...應持深圳人民幣用普通證券賬戶(我理解為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銀行,或證券公司)
場外認購LOF份額,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開放式基金賬戶(銀行)(有的證券公司是有)
以上提到的至少5個賬戶了...都是不同的.
ETF場內場外認購所使用的賬戶的相關問題(股票指數)(股票指數交易品種)(ETF基金...)
基金是基金.指數是指數...
看你有多少資金...工作人員就幫你填了(工作人員輔助填寫)...
1000萬元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

② 請問: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上海考點有哪些

每一年是不確定的,具體考試時間和考場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

報考成功的考生,可在考試日前3天登錄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具體考試時間和考場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參加考試時,考生須持紙質准考證和有效期內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准考證信息與身份證件信息如不一致須於考試日前2天撥打客服電話說明情況,並獲確認方可參加考試;身份證過期或遺失者,可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明原件(須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參加考試,使用駕駛證、戶口本、學生證等其他證件一律不得入場。

(2)上海證券基金考試擴展閱讀:

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要求規定:

1、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2、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藍色)。通過基礎科目及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紫色)。

3、證書可以累計升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後,再通過其他三門中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二級資格證書也一樣。

③ 證券師的考試條件

一、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本次考試的范圍包括與證券有關的部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中國證監會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其中法律四件,行政法規四件,司法解釋二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二十八件,交易所規則三件。

通過本次考試,要求全面掌握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要求理解行政法規中有關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等事項的規定;要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要求熟悉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證券公司及其業務管理,上市公司治理、股權分置改革、並購、再融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銷售、信息披露等事項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熟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二、考試的法律法規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號)

(四)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號)

2、《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2001年4月2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號)

5、《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號)

6、《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證監發[2002]55號)

7、《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

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9、《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10、《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 證監[1996]6號)

11、《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 證監信息字[2000]5號)

1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

1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2005年6月3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7號)

1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

15、《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

16、《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

17、《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證監發[2002]1號)

18、《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2004]118號)

19、《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工作指引(試行)》

(2004年11月29日 證監公司字[2004]96號)

20、《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 證監發[2005]51號)

2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2005年9月4日 證監發[2005]86號)

22、《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發[2005]120號)

2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 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2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 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第28號令)

2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1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

26、《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號)

27、《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號)

2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

(五) 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④ 基金從業考試一次考幾門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由基金業協會組織實施,共設置三個科目,可以一次考一科,也可以兩科或三科同時報考,這個取決於考生自己的選擇。

三個考試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通過基金從業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

所以,如果是僅為了考證,一般來說報名兩門就可以了。

(1)如果選擇科目一+科目二組合,考試通過獲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但是很大程度上可以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協會在這一方面沒有明確規定。

可以到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公司、投資理財顧問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工作,也可以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工作。

(2)如果選擇科目一+科目三組合,考試通過後獲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資格,不能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的業務。

可以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工作。

總結:

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二認定的從業資格適用於證券、股權、創投、其他類的私募管理人,而僅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從業資格認定僅適用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報名官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www.amac.org.cn)

報名入口: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

報名方式:網上報名

報名費用:65元/科

考試形式:閉卷、機考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基金從業考試一次考幾門? ]問題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⑤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自2003年起,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

為了落實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收費項目,自此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正式從證券業協會移交到基金業協會。

(5)上海證券基金考試擴展閱讀: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合格後,在四年內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超過四年未通過機構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或在注冊前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後續培訓學時。

已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需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並按要求通過所在機構參加協會組織的從業資格年檢。

基金從業資格可申請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⑥ 基金從業資格證考試怎麼報名

1、報名方式,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可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報名。

報名費為人民幣70元,繳付方式、收據、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考試時間、考場地點將在准考證中明示。

2、報名條件

全國統考報名條件: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從事基金銷售的人員或者希望從事該職業的外部人員。報名條件為: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周考報名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現任/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機構合規/風控負責人/督察長等;基金託管人、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負責人等;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情況下符合前三條都是可以報考的。第四點是指遵守證監會出台的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遵守一些規章守則。

(6)上海證券基金考試擴展閱讀:

1、考試科目

參加考試的人員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或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的,均可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2、成績管理

(一)、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二)、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科目考試。

⑦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在哪個網站報名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網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頁鏈接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包含三個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考生通過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中任意一門的,考試成績算合格,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注冊條件,在四年內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另外已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需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並按要求通過所在機構參加協會組織的從業資格年檢。

超過四年未通過機構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或在注冊前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後續培訓學時。

⑧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證券考試中證券投資基金的回憶部分試題,求證券交易的試題交換

呵呵 好像是沒有交錯考的吧,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有的試題來自一個試題庫,每次考試都是隨機抽的。

⑨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008年度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公告(1號)

為進一步規范基金銷售行為,提高基金銷售人員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逐步建立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基金銷售隊伍,我會定於2008年9月舉行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參考書目

考試科目為「基金銷售基礎」一科。

參考書目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於7月上旬出版的《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書。

考試大綱及考試參考書目購書事宜見協會網站www.sac.net.cn。

考試採取閉卷機考形式,題目均為客觀題。考試時間為120 分鍾,試卷總分為100分,考試合格線為60分。

三、考試時間及地點

考試將於9月20日在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保定、佛山、煙台、溫州、泉州等41個城市同時舉行。考生可選擇以上任一個城市參加考試。

四、報名方式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可於6月12日至7月1日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按照要求報名。

報名費為人民幣70元,繳付方式、收據、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考試時間、考場地點將在准考證中明示。

五、其他說明

(一)考試成績長年有效。

(二)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科目考試。

六、考試咨詢電話

021-61651128

附件:基金銷售基礎考試大綱(2008年)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八年六月十日

⑩ 上海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地點

每一年是不確定的,具體考試時間和考場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

報考成功的考生,可在考試日前3天登錄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具體考試時間和考場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參加考試時,考生須持紙質准考證和有效期內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考生報名應按系統流程提示操作,繳費成功即完成報名。報名成功的考生在當次考試報名截止日前可選擇網上退考;當次考試同一科目退考兩次的考生將無法再次報考當次考試的該科目考試。

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退費,逾期不得以未參加考試等理由要求退還考試費。退費時,按照報名系統提示流程進行操作(詳見報名系統)。採用網上繳費方式的,費用退回原支付賬戶;採用現場繳費方式的,考生需按要求在報名系統提供銀行卡信息。

退考產生的手續費由考生自行承擔,退費周期約為7至14個工作日。


(10)上海證券基金考試擴展閱讀:

自2015年7月起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報名參加入門資格考試。入門資格考試合格的,均可參加專業資格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

(一)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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