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超市與保險中介區別
⑴ 請問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區別是什麼懂行的進來
一、基本定義
保險代理公司,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
保險經紀公司,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二、兩者區別:
從定義上看,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存在代表利益、服務對象、承擔責任、提供的服務四個區別。
1、服務對象和代表利益不同:
保險代理公司服務對象是保險公司,靠推銷保險公司產品從中收取傭金,其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而保險經紀公司服務對象是投保人,接受投保人委託為其尋找合適的保險產品,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
保險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幫助保險公司找客戶,也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而保險經紀公司並不是單單賣保險產品那麼簡單,除了為投保人匹配保險公司的產品外,還要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
3、承擔的責任不同:
保險代理公司只對保險代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負責,也就是主要賣產品;而保險經紀公司還要對客戶的經濟損失負責,如果因為經紀公司的過錯讓客戶遭受損失,則必須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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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問,保險和保險超市有區別嗎
保險超市是一種銷售模式
保險是險種的代稱。
就好比蘋果和水果店。蘋果是商品,水果店是銷售這種水果的地方。
⑶ 保險中介所賣的保險和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有區別嗎
保險中介買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推出來的,只是保險公司可能根據渠道的不同對產品進行差異化。比如天安的吉祥樹和健康源就屬於同一款產品在不同渠道的名稱,類似的還有華夏的健康人生和常青樹。但如果是名稱完全一樣的,那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的就是同一款產品,是不存在差別的。
⑷ 保險超市是什麼
「保險超市」,就是指能夠兼容優良品質和寬廣適應性為一體的各類保險產品薈萃的交易場所,在「保險超市」中,所有客戶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自由選擇保險項目,而且可以根據自己的特殊要求,讓「超市」來為您量身定製保險產品,從而獲得性價比最高的保險產品。
(4)保險超市與保險中介區別擴展閱讀
在國內市場上構建的「保險超市」至少應該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一、經營主體多元化。既然叫「超市」,就不應該只賣一家公司、一個品牌的貨,否則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專賣店」,而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超市」。
二、組織體系靈活化。從大的原則上講,「保險超市」作為一個金融商品集中交易的場所,理應納入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總體建設規劃和布局之中。依靠政府的統一建設和培育扶持來發展壯大。但是,在具體的組織體繫上,「保險超市」的組織體系卻可以完全採取靈活的方式來增強經營活力。
三、業務品種全面化。從目前國內一些地區已經建成的「保險超市」來看,許多地方都存在著財產保險一支獨秀的場面,壽險產品幾乎就快被打入「冷宮」了。
⑸ 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有何區別
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的區別:
(1) 保險經紀公司是受客戶委託安排客戶要求的保險事宜,經紀公司按照客戶要求去尋找最適合的保險公司,並將客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並從投保人或委託人獲得傭金。
簡單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展業,經紀公司代表投標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將保費交給代理公司即視同交給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尚未收到保險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相反,投保人將保費交給經紀人,若保險公司未收到,則發生保險事故由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代理相當於「賣方的推銷」,經紀相當於「買方的采購」
(3) 保險代理公司是受保險公司委託,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銷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提取傭金。簡單的說保險代理公司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託,根據其意願去尋找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從委託人和保險公司兩邊提取傭金。
(4) 選擇保險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險代理公司其實就像超市一樣向投保者盡其所能地介紹、分析、挑選各家保險公司的各種保險產品,這種「一站式」的套餐服務,使投保者能夠對各家保險產品進行全面了解。
保險代理經營范圍寬、品種多、選擇性大,能適應各層次客戶的需求,這正是保險代理的優勢所在。從本質上分析,保險代理公司是代理銷售保險,但比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觀。
(5)經營范圍差異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台除外)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范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⑹ 保險經紀和保險中介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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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區別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保險公司
若嚴格按照營銷員管理新規的要求,將降低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有利於保險代理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適用《勞動合同法》: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秘書用工合同、崗前培訓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個主要方面。秘書用工是指保險公司營業部聘用的秘書崗。是保險代理人與應聘者之間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簽訂的民事協議。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勞動用工。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不夠明確,相關的秘書用工合同需要改進和完善。
崗前培訓,是指在成為代理人之前進行的培訓。該期間應聘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培訓合同,既不是代理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培訓關系。這一點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簽訂的代理合同。新規要求保險公司只能與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代理合同,並在代理合同中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同時,新規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適用保險公司員工考勤制度和員工管理制度。我們認為,這是目前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新規著重落實的方面。從港台發展經驗來看,此舉有利於保險代理人營銷體系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附錄:《保監會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託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范增員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三)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託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於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託授權范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准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四)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一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四、規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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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超市與保險公司 優缺點 理賠怎麼樣
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給你講的到位,最後車險理賠還不都是找保險公司啊,而且實實在在,保險超市估計就價格有優勢,服務方面絕對保險公司好
⑼ 保險超市和保險公司買的同一個產品有什麼區別
如果是同一個產品的話是沒有區別的,保險超市其實是指能夠提供眾多保險公司產品並標注真實透明的條款和價格信息,消費者根據個人需求自主選擇保險產品和服務的線上保險中介平台。
除了銷售各類保險產品、收取續期保費之外,「保險超市」還能提供理賠支付、保險咨詢、客戶回訪等一系列相關服務。
保險超市的意義是方便進行保險的挑選,而如果挑選好了之後的產品和保險公司的產品是沒有區別的。
(9)保險超市與保險中介區別擴展閱讀
在保險超市挑選時注意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保險業務在給保險消費者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風險隱患。此前就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平台虛構保險產品或保險項目,假借保險之名非法集資,或承諾高額回報引誘消費者出資;或冒用保險機構名義偽造保單,騙取消費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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