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起源於
1. 社會醫療保險經費的來源,為何為多方籌資
來源:
1、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基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共同籌集,醫療保險費則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
2、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由七部分組成:僱主(單位)資助;雇員(個人)出資;國家補貼;利息收入;調劑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不包括罰金);
為何為多方籌資(這個有歧義啊,第一種是為什麼是多方籌資的方式,第二種事為什麼為了多方而籌資,應該是第一種吧):
1、由國家通過稅收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形式,社會公平性最高,全民享受,人人平等;能有效地籌集資金,來源穩定;社會共濟性最強,疾病風險全民分攤;高度集中管理,有利於政府宏觀調控。
2、由企業、單位、個人等多方通過強制繳費的形式,資金來源穩定,獨立性較強,可根據國家經濟實力和國民收入水平進行調整,靈活性較強;社會公平性較高,權力與義務基本對應;社會共濟性較強,在法定范圍人群內實現風險分攤;有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的增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3、由自願參保式的籌集資金的形式,靈活多樣,適合社會多層次的需要;醫療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度較大,促進了醫療保險組織和醫療服務機構間的競爭;國家財政負擔輕。
2. 保險是那一年進入中國的
1929年11月20日進入中國的。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國內、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6年,太平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業。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邁進了法制建設的新時期。
(2)健康保險起源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 誰知道有關醫療救助的起源,世界各國現行制度的相關資料
四、法國的疾病社會保險制度
法國疾病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問題是:①政府對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年增長率為10%,超過生產增生率,絕對數值也超過國家國防預算;②保險基金採用病人代付再補償形式,且要相隔一段時間,對個人經濟周轉以及受物價影響較大。因此近幾年來法國採取一系列降低醫療費用和減少保險赤字的局面,包括:對醫院管理實行總預演算法,提高繳納保險金額,擴大繳稅范圍,嚴格抽查處方的合理性,對新技術進行評價,限制多餘的不必要的檢查項目限制醫療儀器的增添,減少非必需葯物補貼比率(從70%減為40%)。
五、美國的醫療保險制度
美國醫療保險的形式有兩大類:
一是社會醫療保障,二是私人醫療保險美國醫療保健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醫療市場實行非組織化的管理體制,即實行的是「非管理保健」(non-managed care),在全國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突出地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第三方付款制度易造成過度的醫療需求,投保人每月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保險金額後(包括僱主支付部分),患病時可自由選擇醫師或醫院就診,然後向保險公司報帳,大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這種制度是按服務項目償付(fee for service)的制度,屬於後付款制(post payment system)的償付類型的優點是方便病人,可滿足病人需求自由選擇,缺點是醫療保險費難以控制;②缺乏控制醫療費用的動力機制,醫生和醫院為了增加收入就會出現兩種突出情況,一是誘導病人擴大醫療需求,造成大處方、濫檢查;另一是把無利可圖的或疑難病人推向非營利性醫療,前者增加保險公司的支出,後者加大政府的開支。③享受衛生保健的不公平性,窮人和富人的差距很大,全國尚有2700多萬人享受不到任何醫療保險。
六、加拿大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加拿大全民醫療保險的基本做法包括供方、需方和第三方:①供方,即醫院和醫生,由於加拿大的醫院為政府開辦,無論醫生在公立醫院掛牌行醫,醫生與醫院之間只有業務協作關系,無經濟關系;②需方(國民),職工和僱主只要繳納少量醫療保險費,貧窮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和家庭,可申請部分或全免醫療保險費,65歲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費醫療保險;③第三方,直接第三方為省衛生署,負責直接管理住院醫療保險部門(包括制訂預算補貼、審批醫院投資、控制床位使用率和醫療成本、檢查醫療質量等)和門診醫療保健計劃部門(包括制定醫療服務標准、審查病歷檔案、制定收費標准、限制醫生收入、頒發和吊銷行醫執照、保證醫療質量等),間接第三方為聯邦衛生福利部,主要負責制訂全國醫療計劃和健康保險法規文件、確定給各省經費補助額、制訂醫生培訓計劃和進行衛生改革等。聯邦政府和各省衛生署都嚴格執行「醫院綜合預算制度」,這是指醫院與政府商定預算數額後,醫院的費用必須限定其內,超支向上追加,省里不予保證,致使醫院有強烈的控制總費用的責任心。因此加拿大是當前西方發達國家中既控制醫療費用過度增漲,又解決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較好的管理模式,這是實行市場經濟和加強政府參與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七、澳大利亞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澳大利亞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1973年《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於1975年7月1日起開始,使國民人人都有享受同等機會的醫療保險,參保人繳納工資的1.25%作為保險金,本人及家屬可予補償醫療費的85%,住公立醫院普通病房費用可全免。1981年9月又對健康保險法作了進一步修改,參保人都要繳一筆人人都相同的費用作為「保險基金」,繳納工資的3%為「基本保險費」,另再要繳納「累進保險費」,高收入者再繳5%,中收入3%,低收入1%的工資,並明確政府僅補助30%的健康保險費用。這就是澳大利亞政府要求「富者多出」和「盡力而為」的思想,低工資收入階層,1993~1994年度,凡個人年收入少於12662澳元,夫婦合計收入少於21320澳元(每有1孩子還可增加2100澳元),可以不付醫療保險金。澳大利亞的醫療保險明確規定:①每個居民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②所有居民都可免費在公立醫院得到同等質量的基本醫療服務;③在公立醫院就診時無權選擇醫生和病房,也不享受優先住院和治療。
澳大利亞除全民醫療保險以外,還有40%的居民同時購買私人醫療保險,分單人保險和家庭保險兩種方式,私人醫療保險只提供醫院服務,既可去私立醫院看病,也可到公立醫院以自費病人身分就醫,但可選擇工程師和優先住院,政府負責支付75%。澳大利亞明確規定在私人診所和醫院就診不得向病人賣葯,因此同時實行「葯品補貼計劃」(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葯品目錄(約500種葯品),凡退休者和領取社會救濟者(包括子女)在購PBS范圍內葯品時,不管葯品實際價格多少,每張處方付費2.6澳元,當年支出超過135.2澳元時,可領取一張免費卡,憑卡在當年免費購葯。對其餘人(包括不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每處方付費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實際葯價支付),當年葯費支出超過312.3澳元時可申請優惠卡,當年購葯時每處方只付2.6澳元。
八、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的醫療保險組織有三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組織、醫療救助組織和公共醫療保健組織。這三種醫療保險組織中,社會醫療保險組織是核心;醫療救助組織則是根據1950年《生活保護法》而建立了主要對貧民提供醫療保健、產婦、職業和死亡的救助,還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的救助;公共醫療保健組織是為了某些病種或殘疾人提供的醫療保險,主要根據《傳染病預防法》(1897年)、《麻風預防法》(1907年)、《精神衛生法》(1950年)、《結核病防治法》(1951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等13個法律作出的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的醫療保險的基本做法是:經費來源包括個人繳納保險費(按工資比例的8%~10%,個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各醫療保險組織的參保人數使用醫療費的情況給予的一次性補助或按比例補助(原為全部報銷,1984年起報銷80%,個人自負20%);凡參加健康保險的人員有權憑證任意選擇就診醫院或門診,但並非均可到開業醫生處就診;凡就診後除報銷醫葯費外,還可領取一定數量的醫療補貼,包括因病缺勤補貼(從第4天起,最多到6個月可補貼工資60%)、分娩補貼、失業補貼和死亡送葬補貼等,而且醫療費超過一定高額時可申請超額部分的補貼;凡患結構病、精神病的患者及其贍養的家屬可得到國家特殊補助;凡年滿70歲的參保人可從當地政府得到免費醫療和一定的補助;凡殘疾兒童(6歲以下)也可得到免費醫療;凡參保人的家屬也可報銷70%(門診)和80%(住院)。
九、韓國的全民醫療保險制
度在韓國,凡參加醫療保險的投保人必須繳納醫療保險費,其占個人收入比例各不相同,企業工人類為工資的3%(僱主和雇員各付1.5%);政府職員和私立學校教師類自負為工資的2.3%,對政府職員政府另支付2.39%,對教師校方和政府各付1.38%和0.92%;農民和城市居民類別根據其家庭收入和土地擁有面積劃分為15個檔次,繳納不同檔次的保險費,其中50%由投保家庭支付,另50%由政府支付,由於此類保險基金的虧損額較大,故政府每年還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韓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①政府補貼日益增加;②全國計劃社團數量過多,造成風險統籌的能力很不平衡;③衛生資源利用不均勻,尤其是農村缺醫生缺設備的情況比較嚴重。因此近幾年來韓國主要採取了兩項改革措施:一是設法逐步調整和減少計劃社團的數量以擴大其獨立地收支平衡經營的風險能力;二是採取醫學院校畢業生必須去農村或山區服務兩年的硬性規定,否則不發行醫執照。
十、新加坡的全民保健儲蓄計劃
新加坡保健儲蓄計劃的繳納辦法作了幾次變化,在1991年,作為公積金的保健儲蓄,每人每月繳納月收入的23%,另加僱主繳納月收入的22%(即總公積金定額相當於雇員月收入的45%),從這公積金中抽出相當於月收入的6%(雇員、僱主各3%)撥入保健儲蓄帳戶。保健儲蓄帳戶的「存款」可免稅並獲得利息,並規定其「存款」數的上限(凡退休後可領年金的雇員上限為7500元,非領年金的雇員上限為15000元)。從1992年7月1日起,對35歲以上的投保雇員的保健儲蓄繳費率從6%提高到7%;1993年7月1日起,對45歲以上的投保雇員繳費率又提高到了8%。凡沒有僱主的自雇者繳費率仍為3%,但每年提高1%,直到與其他繳費率(6%~8%)相同時為止;1994年1月1日起,強制規定計程車司機、小販或店主等自雇者在申請和更換營業執照時必須出示已繳保健儲蓄費用的證明書。
新加坡在實行保健儲蓄計劃的同時還實行「保健庇護計劃」(Medishield scheme),這是一種適用於長期治療的嚴重疾病的一種醫療保險計劃。一般人都願意參加這種庇護計劃。1990年12月統計,參加保健儲蓄計劃的投保人中已有88%參加了保健庇護計劃,他們以及包括他們的家屬(70歲以下)每月只要付新幣1~11元的投保費就可參加此計劃,每年支付醫葯費最高限額為2萬元,一生中最高鄰取限額為7萬元。但對以下情況,保健庇護計劃不負責支付:⑴投保前的住院費;⑵在保險生效之日前12個月內已接受治療的癌症、冠心病、腦卒中、慢性肝硬化、系統性紅斑狼瘡、局部缺血性心臟病、退行性病變等;⑶先天畸形治療;⑷區域外就醫;⑸精神病治療;⑹不孕症治療;⑺分娩費用;⑻艾滋病;⑼自殺;⑽葯癮酗酒治療;⑾美容手術;⑿戰爭傷等。
4. 醫療保險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追溯到中世紀。18世紀末19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民間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並成為國家籌集醫療經費的重要途徑。
在我國,1952年6月,國家發布《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付的指示》,正式確立了公費醫療制度。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確立了勞保醫療的制度框架,企業負擔職工醫療費用,作為企業福利的一部分。
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