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健康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
❶ 家庭健康保險規劃,案例分析
其妻大三陽應該是會拒保的了,王先生「三高」只有兩種情況,一種加費,一種拒保。如果是拒保的話,只能做小孩的了,大人只能買意外險了。給小孩投保看能不能加保費豁免,給小孩做那種沒有保額限制的,把保額做高,並加保費豁免(如果可以的話)。
❷ 一個關於保險金的案例..進來分析一下.
1、這是報紙上報道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在真實結果中,是法院組織雙方調解,結果是前妻拿3萬,現妻拿17萬;
2、在報紙上的分析是不論給前妻還是現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從前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時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險公司所認可的,離婚後,投保人一直沒有變更受益人,也說明了投保人是認可給她的;
4、從現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現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權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是不確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的一瞬間,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權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身故時,其合法妻子是現妻,當然應當給現妻了;
5、個人傾向於給現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這個爭議的發生與保險公司的審核不嚴是有關系的,當然,這個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國保險市場很不規范,才造成了這樣的糾紛,現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對於這樣不明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會接受的,也不會出現這樣的糾紛了。
❸ 求保險理賠服務案例分析
一個貨運險案例的理賠分析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為其全年生產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的貨運業務由丙運輸公司承運。丙運輸公司與丁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向丁保險公司為其承運業務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貨運業務僅是丙公司總體貨運業務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運甲公司的一批貨物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丙公司被有權機關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險公司發生貨損,丙公司向丁保險公司報案。丁保險公司得知就該批出險貨物托運人已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貨運險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重復保險共同分攤損失。
問題:
一、該案投保行為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分析:
一、該案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法》第41條)據此規定,重復保險的構成包括三個因素,即保險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和保險事故相同,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甲乙之間的保險合同與丙丁之間的保險合同相比較,保險標的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但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12條)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貨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貨物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而甲公司而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乙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甲公司托運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條)因此,承運人對運輸期間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轉嫁其貨物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乙投保的目的是轉嫁自身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兩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兩個投保人為轉嫁各自風險而訂立的兩個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
綜上,對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情況不屬於《保險法》規定的重復投保的情形。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根據甲乙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賠償甲公司的損失,甲公司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乙公司,並協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償。甲公司若放棄對丙公司的索賠,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甲公司的過錯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乙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案中,由於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對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有轉嫁之處,乙公司可以在賠付後迅速要求丙公司賠償或以自己名義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