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和承保方的區別
⑴ 施工何為工程保險、承包人設備保險、第三方保險
(1)工程保險:指從開始施工到全部交工期間內工程本身的保險。如洪水、地震、暴雨等不可抗力和人為的損失,由保險單位負責,如長吉規定由精度負責保險與承包人無關。
(2)承包人的人和設備保險:如長吉按專用合同條件規定,承包人自行確定是否保險,如保險要交保險機時施工中出現人身機械事故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如不保險,由承包人自己負擔。
(3)第三方保險:保險范圍較大,由第三者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失或施工中人機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損失,如不保險分別由業主和承包人負責。
⑵ 保險合同主體中,承包人又稱
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保證義務的履行主體,應該是投保人
保險合同主體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訂立的直接參與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從事保險業務經營的法人,即保險公司。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於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國政府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業務經營都做了嚴格規定,以確保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保證社會公眾利益。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
(2)保險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並且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能低於2億元的最低限額。
(5)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為此,中國平安單設壽險公司(獨立法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又單設財險公司(也是獨立法人)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險人的義務正是投保人的權利,但投保人要獲得權利是以履行義務和滿足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也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能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已訂立的合同也為無效合同。
(3)投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無論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為他人的利益,或是為自己兼顧他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都要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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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業務分哪幾種
保險業務可以說是分很多種,而且現在的保險業務可以說是全方位的貫徹到了任何地方,凡事想到的,凡事有風險的,我們都是可以買保險,都是可以進行所謂的保障的
財產損失保險主要包括的業務種類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機器損壞保險、利潤損失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內運輸保險)、工程保險(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航天保險、核電站保險、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種類.
(2)責任保險主要業務種類有:公眾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綜合公共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內科醫生、外科醫生及牙科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葯劑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律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等.
(3)信用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一般商業信用保險(賒銷信用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供應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維修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等.
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1)人壽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普通型人壽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年金壽險)、新型人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分紅壽險、萬能壽險)、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定期人壽保險、團體信用人壽保險、團體養老保險、團體終身保險繳清退休後終身保險、團體遺屬收入給付保險、團體萬能壽險)等.
(2)健康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個人健康保險[醫療保險(普通醫療保險、住院保險、手術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醫療費用保險、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團體長期護理保險、團體牙科費用保險、團體眼科保健保險)、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等.
(3)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業務種類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
⑷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⑸ 第三者責任險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購買
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所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其她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她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但是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5)保險人和承保方的區別擴展閱讀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范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⑹ 建築工程保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一樣嗎
三、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
我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發展較晚,於近幾年初步建立相應責任制度體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將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2
2017年11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將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3
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綜上,我國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制」,並已初步完成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總承包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的發展問題
通過建立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度,我國建設工程活動能夠實現:行為責任具體到人、追溯落實主體責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職業風險,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方法,不僅難以令責任主體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更容易引發負面的行業恐慌。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十分必要。
國際成熟建築市場經驗證明,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應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風險。具體而言,如勘察、設計、監理等責任主體,通過保險合同將自身的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其因疏忽或過失對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賠償。此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前審查機制,還能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調節機製作用,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發達國家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來看,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在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都相差甚遠。
1
一方面,國內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開展僅以設計責任保險與監理責任保險為主,前者發展相對較快,但依據缺乏足夠的政策與市場推動;
2
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設活動主體客觀上需要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力量,這些都是目前國內保險行業需要進一步發展積累的。因此,完善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還有待國家政策與行業力量的進一步探索推動。
綜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工程領域積極探索的三大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無論是信用保證機制、質量風險應對還是活動主體責任落實,都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作用。但受限於制度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進一步探索挖掘,這也將是未來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