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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和索賠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11 22:57:15

㈠ 索賠和理賠的具體區別

索賠和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屬於賣方責任而引起買方索賠的主要有: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和合同不符;賣方未按期交貨;賣方其他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的行為。屬於買方責任而引起賣方索賠的有:買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時辦理運輸手續;來及時開立信用證;買方其他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的行為。
索賠和理賠中,索賠依據和索賠時間是兩個最基本的條件。
索賠的法律依據是合同和適用的法律、慣例。索賠的事實依據是違約事實的書面文件,指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旁證。
索賠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約定。超過約定的索賠期限,受損害的一方即喪失索賠權。如果在合同中來約定索賠期限,則依照法律規定索賠期限。法定索賠期限較長《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為自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之內。營業地處於公約締約國的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無約定索賠期限時,將以公約規定的兩年為索賠期限。

㈡ 保險索賠和保險理賠

保險索賠與保險理賠的區別:
1:索賠是理賠的一個步驟,索賠就是你提交手續申請賠款
2:理賠就要從一開始算起了
3:這個問題一般發生在生死兩全保險上。(活到約定的歲數後,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險金額或每年給付生存年金)這叫生存險。
4:或者發生保險合同上約定的風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理賠給你的保險金額。:這兩者其實一樣,沒什麼區別,只是文字上好聽些。再直接點說,給付就是你活著,賠付就是你要麼死了,要麼殘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保險中索賠和理賠的區別是什麼

索賠是受損害的人向施害方要求賠償,不一定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是想責任方索賠
理賠時檔符合保險責任時,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做出約定的賠償,不一定可以找到施害方的實體,比方說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

㈣ 索賠和理賠的區別,如何區別兩者的概念

索賠是由保民發起的,因遭受了損失而要求保險人履行責任,給付保險金的行為,而理賠是保險公司在得知被保險人的情況後,做出的確定或者拒絕給予保險金的決定。兩者的主體對象不同。索賠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但有時間限制,建議第一時間索賠。

㈤ 保險理賠和索賠一樣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理賠與保險索賠是相對應的,是指當被保人發生了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也就是說,投保保險之後,被保人發生了保險事故,被保人提出索賠申請之後,保險公司相應對索賠申請做出的響應的賠償行為,這就被稱之為"理賠"。

索賠是被保人或受益人的主動行為,是理賠的前提條件,而理賠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行為的響應,也是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

㈥ 以下哪些不屬於保險索賠與工程索賠的區別

意外險的責任免除每家保險公司是大致相同,略有差異,下面給你看一個大致的免責范圍,具體還是需要看所買意外險的具體條款。
責任免除條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
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七、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
車等高風險運動;
八、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
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並發症;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葯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葯不在此
限);
十、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十一、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十二、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三、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希望能幫到你!

㈦ 工程建設中,保險索賠和工程索賠的區別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 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工程建設中,保險索賠,是根據與次工程建設所上的相關保險,按照保險條款及保障責任,進行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一般有工程一切險,工程人員團意、工程責任險等等。保險不同,責任也不同。

㈧ 保險與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或保險期滿或保險合同約定事項出現時,按保險單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在國際貿易中,如由賣方辦理投保,賣方在交貨後即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或其收貨代理人,當貨物抵達目的港(地),發現殘損時,買方或其收貨代理人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應就地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賠償。

㈨ 保險索賠與保險理賠的關系和區別再保險與重復保險的區別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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