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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車禍保險有區別嗎

發布時間: 2021-08-11 21:17:34

Ⅰ 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

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不要混淆,兩者是不同的。你公司已經給你報工傷了,工傷賠償這塊就不用說了。對於司機你可以起訴他她讓她賠償你的損失,你可以去鑒定傷殘等級,讓她給你賠償金,還有醫療費,護理費等一系列費用。具體可以請一個律師幫你。

Ⅱ 請問發生交通事故後,工傷保險和車子保險能一起報嗎

不一定。
1、《工傷保險條例》規范了關於工傷方面的總則,但有些具體情況卻留給了各省、市依據自身情況在不違背《條例》原則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施行《細則》。
2、各省制定的《細則》中,對同一問題的施行方案各不相同。就交通事故中的涉及到的「雙賠》問題(即交通事故車隊賠償的同時,也享有工傷保險基金的賠償),在各省工傷《細則》不盡相同的基礎上,各省法院對雙賠問題的判決也差異極大。因為在法律界對此問題的爭議也一直未停息,各執一辭。
3、分下類:
第一部分:當地工傷部門執行雙賠原則,只要繳納了工傷保險,就享有工傷賠償的權利,不管第三方是否存在;
第二部分:實行補差原則。第三方所賠償按國家標准相比低的,予以補足差額。多了則不管。第三部分:訴之法庭。法院判決,也分雙賠與補差兩種方案。
這個問題很啰嗦,自己去當地工傷管理部門和法院多作些咨詢。

Ⅲ 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麼區別

一、保險性質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系

2、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

2、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三、實施目的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

2、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四、保費繳納方式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

2、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五、保障范圍不同

1、人身意外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

2、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六、保險基金來源不同

1、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七、法律關系不同

1、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范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

2、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Ⅳ 工傷與意外保險的區別

一、區別如下: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系;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范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二、向人保局申請仲裁,在工作的時候因工作內容受傷的,必然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因此,完全符合工傷的設定,可以申請仲裁。

(4)工傷保險和車禍保險有區別嗎擴展閱讀:

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

1、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者要提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者提出工傷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於工傷後,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

最終認定為工傷了,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麼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Ⅳ 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什麼區別

綜上所述,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實施保險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人身意外傷害險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為經營目標。

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實施范圍不同。

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等價交換關系。

保險基金來源不同。

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不同。

工傷保險金額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保障程度不同。

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

法律關系不同。

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范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總之,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5)工傷保險和車禍保險有區別嗎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認定辦法

Ⅵ 交通事故車險賠償和工傷賠償有沖突嗎

本單位車輛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只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方交通肇事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
四、關於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於去年6月下發《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於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准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准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Ⅶ 關於交通事故和工傷保險

醫葯費部分無法獲得雙份,因為無論是交通事故或者工傷均需要發票的原件,其他的賠償,可以獲得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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