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和代償有什麼區別
⑴ 給付和補償保險的區別
按照給付方式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給付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顧名思義,給付型保險就是指發生風險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而補償型保險則是依據保障范圍內實際產生的費用按比例進行報銷。醫療保險多為補償型保險,倘若購買了醫療險,通常需要自己先支付醫療費,再進行報銷。給付型保險的代表當屬重大疾病保險,如果購買了重疾險,確診罹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提前獲得保險金用於治療。大多數人身保險都屬於給付型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為人的生命或健康,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價值來衡量。而補償型的保險就恰好相反,實報實銷,不會超過實際費用支出。
這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給付型保險的保額是多少就賠付多少,而且可以重復購買。補償型保險不能重復報銷,所以多買也沒有太大的作用。基於給付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的區別,以及不同險種的保障范圍,我們還是要根據自身的需求來購買相應的保險,以達到更好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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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工傷賠償與補償有什麼區別
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補償
補償的基本意思有彌補缺陷,抵消損失。也有科技方面的補償,當管道輸送介質或管道所處環境有溫度變化時,管道由溫度引起的熱脹冷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採取一定的方式補償該尺寸變化,將會在管壁內產生很高的應力,通過管道傳至固定管架或設備,當溫差過某一范圍時,溫差應力大於管子可承受的應力范圍,這時就必須考慮補償問題。
⑶ 保險條款中民事賠償和經濟賠償有什麼區別
民事賠償強調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
而經濟賠償強調的是違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可見兩個概念有相當的交叉,但是區別還是有的。而體現在保險中的話,民事賠償也許就火災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經濟賠償就比如不能按時完工產生的違約責任進行賠償。因此這兩家保險公司實際上承保的是不同險種,一個是火災保險,而另一個是保證保險,也可能是責任保險。
⑷ 給付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怎麼選有哪些區別
按照給付方式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給付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顧名思義,給付型保險就是指發生風險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而補償型保險則是依據保障范圍內實際產生的費用按比例進行報銷。醫療保險多為補償型保險,倘若購買了醫療險,通常需要自己先支付醫療費,再進行報銷。給付型保險的代表當屬重大疾病保險,如果購買了重疾險,確診罹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提前獲得保險金用於治療。大多數人身保險都屬於給付型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為人的生命或健康,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價值來衡量。而補償型的保險就恰好相反,實報實銷,不會超過實際費用支出。
這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給付型保險的保額是多少就賠付多少,而且可以重復購買。補償型保險不能重復報銷,所以多買也沒有太大的作用。基於給付型保險和補償型保險的區別,以及不同險種的保障范圍,我們還是要根據自身的需求來購買相應的保險,以達到更好的保障效果。
⑸ 保險的賠償金額與保險利益有什麼關系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具體說來,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即保證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時得到及時賠付,但不允許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
⑹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
人壽保險叫補償,精神損害是賠償。
怎麼區分呢?比方說,我打了你一下,把你打傷了,你要治傷要花錢,這錢就得我出,因為我對你犯了錯誤,所以我要為我的錯誤付出代價,這就叫賠償。
而如果你上了保險,保險公司對你的就叫補償。因為保險公司在你被打這件事上沒有什麼錯誤嘛。
⑺ 補償性保險和給付性保險有什麼區別
補償性保險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范圍內列明的事故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即報銷型的保險,如社保中的醫保。
與此相對,給付性保險不以損失補償為目的,而是在符合理賠條件的情況下以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大多數長期人身保險屬於給付性保險。
⑻ 保險補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適用關系的模式比較
現代各國在處理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關系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一)取代模式
它是指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責任,即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後,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而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換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由工傷保險取而代之。但侵權責任的排除並非是絕對的,它僅適用於特定人(僱主或受雇於同一僱主之人)、特定事故類型(意外 事故、職業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損害(通常限於人身損害)及特定意外事故發生原因(通常限於輕過失)。 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德國、法國、瑞士、挪威等國,如德國《國家保險條例》第636條規定:「因勞動災害而受損害者,僅得請領傷害保險給付,不得向僱主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模式可以減少訴訟,避免勞資爭議,省去了冗長的訴訟環節,能有效節約社會資源,但取代模式仍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為它剝奪了工傷職工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也不利於對工傷事故的預防和制裁。
(二)選擇模式
它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只能在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之間選擇其一,即要麼選擇侵權損害賠償,要麼選擇工傷保險給付。這種模式名義上給了工傷職工自主選擇的權利,但由於兩種請求權各有缺點,工傷職工的利益實際也很難得到保證。工傷保險賠償雖然較為直接、便捷,可以快速幫助工傷職工獲得及時的補償,但補償數額往往較低,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2年工傷職工工資,工傷死亡最高只能獲得5年工資的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雖然較多,最高可按20年計算賠償金,但其訴訟過程漫長,不利於工傷職工獲得及時的救助,且侵權人是否有全額賠償的能力以及賠償款能否執行到位都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三)補充模式
它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職工可同時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一般而言,工傷職工先請求工傷保險給付,然後再對其實際損失與工傷保險給付的差額部分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目前,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歐等國。我國不少學者也贊成補充模式,認為它避免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利益,減輕了僱主的工傷負擔,節約了有限的社會資源,又能保證工傷職工獲得較充分的賠償,維護了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 在一些學者起草的法律文稿中,對這一事項採取的也是補充模式,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996條規定:「勞動者執行職務過程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先請求工傷保險補償,再就工傷保險補償與實際財產損失之間的差額以及精神損害不足的部分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模式雖具有使損害社會化的優點,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既然工傷保險是為了彌補侵權賠償制度的諸多缺陷和風險而創設的,在依工傷保險不能獲得完全賠償時再請求侵權賠償,侵權賠償制度的那些缺陷仍然存在,工傷職工仍然面臨舉證不能和執行不能的風險。鑒於求償的難度,這種補充的救濟方式仍然形同虛設。 因此,這種模式並不見得比選擇模式合理、科學。
(四)兼得模式
它是指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允許工傷職工同時請求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從而獲得「雙份利益」(double recovery)。採用此種模式的國家很少,最具典型意義的是英國。該模式與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體現在對工傷職工的保護極為有利,職工因工傷事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尤其是在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准都偏低的情況下,採用這種模式無疑是對工傷職工最全面的保障。但這種模式經常被人詬病的地方在於它加重了僱主的負擔,僱主不僅要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還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創設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相背。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在兼得模式下,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總和可能會超過其所受的實際損害,這違背了「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公認的准則, 有可能誘發工傷事故增加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