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理財攻略 » 理財公司老闆自首與跑路的區別

理財公司老闆自首與跑路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11 18:29:56

『壹』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所觸犯的法律有哪些

老闆跑路不違法,但是理財公司在日常業務中很多都是在打擦邊球,可能會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甚至是涉嫌詐騙等。
無非就是沒有跑路投資人沒有意識到裡面的違法行為,但是一旦跑路就去公安報案,公安一查就查到問題了。

『貳』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外匯之星的文章《理財公司(外匯平台、P2P等)倒閉了,被查封,業務員需要承擔責任嗎》:正常程序下的公司破產,員工是不會有責任的,如果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就可能會有責任。企業破產,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叄』 集資詐騙跑路還是自首比較好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來看,集資詐騙肯定是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所以跑路是不可取的,國家公安機關會進行全國性的逮捕。若是遷移到國外也一樣會逮捕回來中國。反而自首是一個比較好的行為,有悔改之意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是可以減輕判刑的。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
(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判斷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

『肆』 P2P老闆為什麼寧可自首坐牢,也不願意還錢

還款和做不做牢沒有關系。犯罪坐牢的同時該還錢還得還錢。

『伍』 理財公司的老闆自首非法集資,業務員有事么

很容易有事,特別是業績優秀的業務人員,很多方面可以追究到業務人員責任,比如虛假宣傳誘導客戶、展業不合規、高業務提成所得等等

『陸』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經偵要我們工人退工資,這合法嗎

經偵是執法人員,他們提出的東西一般來說是正確的,合法的。否則如果被投訴,他們也是會丟掉飯碗的。理財公司老闆跑路,那他下面的員工就是幫凶,不合法的收入當然要退,理財公司老闆也會被抓。

『柒』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投資的錢還可以追回來嗎

這個估計很難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為之所以老闆要跑路,就是因為資不抵債了啊。

『捌』 普及下大部分理財公司跑路的原因,讓大家認清如何甄別

跑路大多是卷錢或者負債累累跑路,不會因為破產跑路。因為既然破產,那麼走正常破產程序即可,無需跑路。

當下的大部分理財公司都打著金融科技的旗號,事實上毫無科技,只是將地下高利貸搬到網上

與錢掛鉤的事,不能聽它瞎吹牛,主要看實力和信譽。

1.初創公司辦的理財平台,堅決不投,不管是什麼背景。很多小公司喜歡往國資、上市公司頭上靠,其實人家跟它毫無干係。

2.沒有實業或固定金融支撐的公司堅決不投。因為一個公司既然搞理財,那麼它聚起來的錢就必須找到利息更高的地方去釋放,否則就像錢寶一樣,先來的用戶擼後來用戶的羊毛,擼完就跑,跑不了的就等死。

3.網上有負面信息的公司不投,這個不用多講,前車之鑒。

4.app等產品下面好評如潮的堅決不投。因為一個理財公司的用戶,肯定有虧有賺,不可能好評如潮,明顯是刷量。說明這家公司做事不踏實,浮躁和造假,遲早玩完。

『玖』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9)理財公司老闆自首與跑路的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熱點內容
利率越低債券價格高 發布:2021-09-10 11:04:26 瀏覽:403
基金交易原則 發布:2021-09-10 11:03:50 瀏覽:464
車險如何網上買保險 發布:2021-09-10 11:03:14 瀏覽:970
英國郵局申根保險價格 發布:2021-09-10 11:03:13 瀏覽:16
果洛網上炒股 發布:2021-09-10 11:01:59 瀏覽:9
股市中的換手率內盤也算在內嗎 發布:2021-09-10 11:01:56 瀏覽:80
60歲老年人保險價格是多少 發布:2021-09-10 10:58:41 瀏覽:606
匯博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發布:2021-09-10 10:57:17 瀏覽:66
河南期貨從業資格成績查詢入口 發布:2021-09-10 10:57:14 瀏覽:422
乙烯期貨價格 發布:2021-09-10 10:55:20 瀏覽: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