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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發布時間: 2021-08-11 15:45:35

Ⅰ 什麼叫保險有那些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Ⅱ 什麼是保險

您好!

保險主要是有兩種形式,一種單位與農村的社保,二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正常來說,建議您先給自己完善社保,然後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商業保險作為補充。

至於商業保險,建議您可以按照以下的程序進行選擇判斷:

1、分析自己的保險需求,依據自己的年齡、職業、經濟能力、當前保障狀況等情況,分析自己的平時會遇到哪些風險,是否已經有保障,然後針對性的進行選擇。平常人遇到的風險大致來自:意外——健康——養老等。

2、分析清楚了自己的保障需求,然後選擇合適的保險類型。遵循先保障的原則:社保——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壽險——養老險——理財險等。

3、了解清楚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主要關注保險產品是否合適自己,保險公司的網點、服務、品牌等因素。

另外,建議您可以看下:買保險怎麼買?http://wenku..com/view/62a047633b3567ec112d8a2f.html

Ⅲ 保險是什麼意思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保險的作用是: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Ⅳ 中國有哪幾樣保險種類

從最大的方向上來分,保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保障健康,一種保障財產。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四大險種了,所謂的四大險種都有哪些呢?《奶爸課堂第一節:保險常見的四大險種》

一、保險的種類

1. 壽險
人總是難以脫離生死的,而人壽保險,就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

2. 重疾險
重疾險主要用來保障約定的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等,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理賠金。

3. 醫療險
商業醫療險可以用來當作社保的補充、能夠提供更好的醫療資源、能報銷更多的醫療費用、有貼心的增值服務。

4. 意外險
意外無處不在,若發生意外身故或傷殘,對家庭的經濟和各方面的打擊還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若發生意外,會造成多重的損失。

奶爸總結
保險的險種有很多,而且每個險種又分很多款產品,有些產品又分幾個版本,所以,保險知識是很復雜的。
在購買前一定要結合自己的需求,選擇性價比高的,花最少的錢配置最合理的保險,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Ⅳ 什麼叫保險

保險與風險的概念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預料的事故和自然災害,小到失竊、車禍,大到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都具有不確定性,我們稱之為風險。失竊、地震等造成損失的事件稱為風險事件。而那些隱藏於風險事件背後的,可能造成損失的因素,稱為風險因素。風險因素可以是有形的,如路滑造成車禍;也可以是無形的,如疏於管理造成失竊。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 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什麼是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並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什麼是基本醫療?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使城鎮所有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基本醫療」可定義為: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採用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的醫療服務。「基本醫療」是個相對范疇,具有階段性、地域性與滾動性,其費用支出水平必須與醫療保險籌資水平相平衡。界定基本醫療可從基本診療技術、基本葯物、基本設施、基本支付費用四個方面進行。 個人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國家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高個人繳費比例。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繳,但是城鎮個體勞動者的保險費要由本人繳納。 什麼是大病統籌? 大病統籌是我國醫療保險的一種模式,由於條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級統籌,各地對此項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統籌,上海的住院醫療保險統籌;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統籌」的原則,即規定一個起付線,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完全根據當地的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比例支付。 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 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車貸險概念及保障范圍 什麼是車貸險?
不少人希望通過貸款的方式買車,提前過一把有車族的癮,銀行也為此打開了方便之門。但由於車輛是移動資產,風險很大,銀行除了對貸款人進行信用考察之外,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不予貸款。而車輛貸款保險是目前主要的擔保方式之一。在車貸險中,被保險人是銀行,保險公司承保貸款人不還款責任。
保險公司對於下面兩種情況賠付:
當投保車主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經鑒定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投保人自保險期間開始180日後(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導致身故或者鑒定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由保險公司完全承擔貸款本息余額的還款責任。
車貸險還承擔"無理由"不還款的情況,當投保車主連續三個還款期未履行還貸責任,銀行通過拍賣車輛實現抵(質)押權後,所獲資金不足以清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差額部分。不過,銀行也要承擔10%的損失。
.如何購買車貸險 不少人都購買過房貸險,投保手續簡單,基本上按照貸款數額計算保費。雖然車貸險同屬於保證保險,但投保有不少特別的"講究"。 ……[詳細]
提前還款如何退保 如同房貸一樣,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貸款買車的人會提前還貸,那麼,提前還貸怎麼計算保費呢?這是很多人所關心的。根據規定,投保人提前還清購車貸款的可申請退保,投保人憑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提供的還清貸款及利息的書面證明和對退保無異議的書面證明、退保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保險公司根據實際貸款期退還剩餘保險費。實際貸款期按季度計,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計,保險期間也按季度計,這樣,應退保費=[1-(實際貸款期/保險期間)]×實繳保險費。
房貸險概念及局限性 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簡稱"房貸險",房貸險包括了房屋險和還貸保證保險,是既保房屋又保人的。房屋險保的是房產的安全,如遭受火災、爆炸、暴風等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貸保證保險則是在借款人因意外傷害而喪失還款能力時,由保險公司向銀行還款的保證保險。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產商將商品房銷售給需要貸款的業主,業主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業主將所購的房屋進行抵押,並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房貸保險。銀行憑著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貸保險等給予貸款。 什麼是夫妻房貸險? 夫妻房貸險,保險對象由一人增加到了兩人,即無論投保人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遭受保險事故,夫妻雙方的還貸責任都將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它是繼強制房貸險取消之後,升級後的一種新的險種。在貸款期間,萬一借款人因意外導致死亡或傷殘,保險公司即代為償還相應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既不向借款人或其家人追索代償款,也不收回購置房產。因此投保人獲得保障的幾率大大增加。另外,保險期限可以自主選擇。 原強制房貸險局限性: 看似保障齊全的房貸險之所以受到借款人的質疑,除了其強制性外,還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其一,房貸險由貸款人購買,第一受益方卻是銀行,實際上是銀行避風險客戶掏腰包。其二,房貸險保費的計算包含了房屋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兩部分,而對絕大部分借款人來說,房屋出現風險的幾率很小,僅需要還貸保證保險即可。 強制房貸險取消: 人民銀行於1998年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確立了房貸險強制保險的地位,8年來,商業銀行一直將此險種列為按揭業務的必要條件。但從06年起,由於房貸險業務不斷松動等諸多原因,商業銀行開始陸續取消房貸險的強製做法。06年6月底,保監會下發通知,對房貸險的貸款金額、保險期以及繳費方式等進行了嚴格規定,力促房貸險的升級換代。 家財險種類與可保范圍家庭財產保險有哪些種類? 一種是普通型,一般以一年為期限,一份每年交一定數額的保費(一般為數百元),出險後經過保險公司核實後可獲賠;另一種是投資理財型,以兩年或三年為期限,一份投資幾千元至萬元不等,若未出險,到期返還一定數額的利息。若出險,則可獲賠。 家庭財產保險有哪些附加險? 除主險保單條款外,家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種更是豐富多彩。如居民信用卡盜竊、門窗鎖被惡意破壞、傭人責任、外出旅行衣物行李、額外租房費用、租金收入損失、玻璃單獨破碎、清理殘骸費用、搬家損失、自行車責任、乘坐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等都在附加保險條款之列。 家財險可保什麼? 家財險主險的保障范圍函蓋房屋、房屋附屬物(包括私人車庫、天台等)、房屋裝修及服裝、傢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保險責任,即因下列原因招致家庭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相應損失和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支付的施救費用:一、火災、爆炸;二、雷擊、冰雹、等自然災害;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有些還擴展至民眾騷亂、暴動和他人惡意破壞。 分紅險與萬能險的區別 收益不同。分紅險的紅利來源於保險公司的分配,紅利並不固定,保險公司如果沒有年度盈餘,那麼投保人也就沒有紅利可分。萬能險的收益是來源於個人帳戶的投資收益。資金投放渠道不同。分紅險收取的保費由保險公司統一運用,投資比較穩健,最終能返還本金和紅利。相比之下,萬能險更重投資,大多數的資金都是放在投資帳戶中的,可以投資於股票基金等,保障方面的比重相對較少,但是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資金的調整。保費支付的方式不同。分紅險的支付金額是每年相同,例如投保人總保額是10萬元,一共分10年付清,每年支付1萬元。萬能險的支付金額每年可以不一樣,它的保費包括投資和保障兩個部分,具體的資金分配方式可以由投保人自己決定,同時每年還可以按投保人自己的意願調整這兩部分的比例。另外投資帳戶並非一定要每年都進行支付,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支付。
財產保險的分類以保險標的為標准劃分,財產保險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財產損失保險是指以各種有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的保險標的須是以物質形式存在、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財產。財產損失是指某一財產的毀損、滅失所導致的財產價值的減少或喪失,包括直接物質損失以及因採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支出。財產損失保險主要包括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種保險以第三者請求被保險人賠償為保險事故,以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應賠償的損失價值為實際損失。責任保險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類型。 信用保險是以信用交易中債務人的信用作為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向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按保險標的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用保險分為商業信用保險、銀行信用保險和國家信用保險。按保險標的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將信用保險分為進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屬於一種擔保業務,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當被保證人違約或不忠誠而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從保證人處獲得補償。保證保險通常有指名保證和總括保證兩種承保方式。指名保證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總括保證則以集團內全體人員為被保證人。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同屬一個范疇,是不同的當事人從不同角度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請求。 以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的意願為標准劃分,可以將財產保險分為自願財產保險和強制財產保險。 自願財產保險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對於自願財產保險來說,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行為。自願原則是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依據自願原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完全是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雙方協商約定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保險合同內容。大部分財產保險都屬於自願財產保險。 強制財產保險,又稱法定財產保險,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強制保險通常是指對危險范圍較廣、影響公眾利益較大、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保險標的,以頒布法律、法規形式實施的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法定僱主責任保險等。凡屬於法定范圍內的人或機構,都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向有權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項。在國際上實施強制保險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規定在特定范圍內建立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的保險關系;二是規定一定范圍內的人或者財產都必須參加保險,作為從事法律所許可的某項業務活動的前提條件。 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保險合同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調整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而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屬當事人范疇。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五)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保險合同的特點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Ⅵ 什麼叫保險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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