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個稅試點
㈠ 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什麼意思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㈡ 險試點每年可少繳2400元個稅,健康險怎麼抵扣個稅
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4個直轄市和河北省石家莊等27個城市,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正式啟動。
伴隨而來的,則是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開閘」4個月後,7家保險公司獲得了首批資質。種種跡象都顯示,稅優健康保險已從政策制定階段邁向產品投放階段,而相關產品或在二月之後面市。
這也意味著,在不久之後,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將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㈢ 結合所學知識,談談你對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理解
我是從事團體保險的,關於這位朋友所提到的「如何理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匯總的個人賬戶」,如果你所指的是「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的話,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規定,「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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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城市邯鄲
人民網北京5月12日電(張文婷)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進入實質性階段。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三部委發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
通知明確,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並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哪些人適用於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對此,通知指出,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未來什麼樣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享受稅收優惠
通知表示,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將在哪些地方開設試點
通知提出,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擬在各地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各省級財政、稅務和保監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分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於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審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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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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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商業健康險個稅優惠試點城市有哪些
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2)鄉、鎮以上(含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㈦ 商業保險扣個稅試點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對個人所得稅計算和申報有影響
1、如果是單位統一購買,根據《通知》規定,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因此,如果是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的話,只要不超限額,其實對員工工資表上的個稅金額是沒有的。但是要影響的個稅申報,增加員工的稅前扣除金額。如果不更改工資表和個稅申報表的話,對當月工薪所得的個稅申報金額是沒有影響的,
2、如果是員工個人購買,員工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保險,也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員工個人購買扣除,雖然與單位沒有直接的經濟往來,同樣要減少代扣代繳的個稅,會影響工資表上個稅計算以及後續申報。
最好是在員工的工資表上就進行體現,因為工資表是財務憑證處理的原始憑據,是准確記錄「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的依據。
相關文件: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規定:
「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綜合上述:對試點地區符合規定的健康商業保險在不超過2400/年及200/月的限額標准內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出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的購買的商業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非試點地區購買的商業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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