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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贈與基金捐贈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11 01:35:31

A. 非公益性捐贈與公益性捐贈的區別

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為非公益性捐贈:

稅法上規定,通過符合條件的機構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向非盈利機構、社團等特定對象包括

1、向紅十字會的捐款。

2、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

3、對特定教育事業的捐贈,如對國家出資興建的中小學的捐贈。

4、對某些特定文化事業的捐贈,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

5、向某些團體的捐款,如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自強救國基金會、團結自強協會、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

6、對於風災、火災等的捐贈等等的捐贈。

拓展資料:

公益性捐贈是指公益、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參考資料:網路 公益性捐贈

B. 募捐會與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
以慈善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
募捐會,以慈善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建立的

C. 向紅十字會捐贈和向基金會捐贈在稅務上有何不同

向紅十字會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基金會捐贈不一定就屬於《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公益性捐贈,只有當基金會獲得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為公益事業的捐贈單位後,向該基金會的捐贈方可獲得稅前扣除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 什麼是基金捐款和現金捐款有什麼區別

基金捐款就是以項目基金的方式募集資金,現金捐款就是一次性的募集。

E. 捐款和捐贈有什麼不同

捐款和捐贈主要的區別在於:
捐贈包括貨幣捐贈與非貨幣捐贈,捐款就是貨幣。在稅法上對捐贈與捐款適用的有關規定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 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 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F. 企業贊助款和捐贈款有什麼區別

贊助與捐贈是不同的,贊助一般都是商業性質的並且有一定的附加條件,而捐贈一般都是公益性質並且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

G. 中國企業與國外企業的慈善捐贈活動有什麼不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中國企業實力的壯大,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也開始進行慈善捐贈活動,通過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 1、捐贈模式不同 當前國內企業主要以他利型為主導模式,而國外企業主要以互利型捐贈為主導模式,。 他利型企業捐贈模式的基本規則是將公司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相對立,相分離,以企業與政府、非營利組織三大部門各執經濟、政治、社會職能,各自獨立為社會准則。 這種捐贈模式將慈善捐贈視為企業家個人的慈善行為而與企業的目標無干,企業只有經濟目標、經濟功能、經濟責任,如要實行捐贈,最好方式是將捐贈的資金、組織、項目都與企業本身完全分離。 因此,公司領導人「幾乎不在解決社會問題的事務中提出自己的專門建議,他們樂於站在幕後資助私人基金會」,多「採取現金捐贈給非營利部門,而不是捐贈產品、商業建議和公司志願者,以免非盈利機構和公司走得太近」,在決定捐贈項目時,有意「選擇那些和自己的業務最小相連的領域」以防被人以利己的口實詆毀,某種程度上,這其實是工業化早期社會的仇富心態的產物。 互利型的捐贈模式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企業慈善範式。 互利捐贈本身的特性導致這類捐贈具有一種內在的機制。互利型捐贈是: ①互利理念是他利和自利的有機整合,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② 互利型捐贈是公司與社會博弈的結果; ③ 互利式捐贈處於外部場與內部場的協同作用之下; ④互利式捐贈將公司地位置於與所有相關利益人建立的網路之內。 互利型的公司捐贈模式體現了公司好公民的慈善文化,它鼓勵公司進行慈善投資,慈善投資的含義不是狹義的經濟概念,而是不排除經濟含義的社會投資。 公司通過資助那些引起政府和非營利機構關注的長期項目,如教育改革、艾滋病防治等,在社會問題的解決中發揮領導者的作用,它導致「公司首次用慈善事業來支援公司真正的目標運用,除了現金,公司還向非營利部門提供管理建議、技術和通訊支持、以及志願者僱工團隊。」 2、捐贈結構不同: 國內企業實用性強,國外企業策略性強。 一般來說,企業的主營業務,企業所在的社區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都會影響企業選擇捐贈方向,企業捐贈結構反映了企業進行捐贈的策略。 《中國企業家》近期對部分國內企業和跨國公司進行的一次調查結果表明:對於跨國公司來說,有87.5%的企業選擇「教育科研」為主要的捐贈方向,75%的企業選擇「賑災」方向,50%的企業選擇「扶貧」方向。 而對於國內企業來說,各有84%的企業選擇「扶貧」和「賑災」作為捐贈的主要方向,80%的企業選擇「教育科研」方向,52%的企業選擇「體育文化」方向。 可見,跨國公司更傾向於「教育科研」方向的捐贈,國內企業更傾向於「扶貧」、「賑災」方向的捐贈。顯然,跨國公司利用了教育捐贈互動性強的特點,擴大了捐贈的影響面,體現了企業在慈善捐贈過程中的策略意識。 3、捐贈效果不同: 國內企業管理不足、評價稍低,國外企業重視管理和評估。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的一項包括15家跨國公司和15家國內企業的「捐贈研究資料」的結果顯示:國外企業重視捐贈項目的管理與效果評估,其中與政府合作管理的比例達到76%,與社區合作管理和自行管理的比例分別為5%和2%,三者合計達到83%;另外,國外企業86%以上的捐贈資源得到了效果評估。 但國內企業接受評估的捐贈只有11%。由於對捐贈效果的評價低於跨國公司,國內企業的繼續捐贈意願也比跨國公司低。 總體而言,國外企業的捐贈決策主要是由內部驅動,主要指向相關利益人,因此十分重視項目管理和項目評估,屬於互利型捐贈模式;國內企業的捐贈決策主要由外部因素驅動,捐贈指向策略性不強,因此不重視項目管理和項目評估,屬於他利型捐贈模式。

H. 捐助和捐贈有什麼區別

捐助
用財物幫助;資助
一般指主動的以物質方式幫助經濟上有困難的人。
捐贈 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

I. 基金和基金會有什麼差別

基金和基金會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的不同

基金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分類不同

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以及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基金會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



三、特徵與功能不同

基金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

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J. 社會捐贈和社會贊助有什麼區別在法律上如何區分

捐贈與贊助的區別
捐贈與贊助的區別許多人弄不清捐贈和贊助的區別,常將二者混為一談。
為了區分,有人特意將它們分別表述為「公益捐贈」和「商業贊助」。

關於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則更加明確表述為「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拿這些規定與人們熟悉的贊助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一目瞭然。
1. 捐贈是自願的、無償的。企業對外捐贈後,不得要求受贈方在融資、市場准入、行政許可、佔有其他資源等方面創造便利條件,從而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贊助則以彰顯自身、揚名立萬為條件,以達到企業或者品牌營銷的目的。
2. 捐贈的類型和對象往往由國家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並有相關政策加以調整。公益性捐贈面向的是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體育事業和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商業活動;而對贊助,似乎沒有什麼剛性約束。
3. . 國家為了鼓勵公民、法人捐贈公益事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時對捐贈部分予以稅前扣除;而企業為宣傳形象、推介產品發生的贊助性支出,則按照廣告費用進行管理。
4. 捐贈可以直接實現,但更多的是交付依法設立從事公益事業的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
往往不針對特定對象;而贊助出於商業利益的考慮,必須與受助對象牢牢綁定。
5. 捐贈者不拘巨細,在國外,公益事業的捐贈者大多是普通個人;而拉贊助則主要面向企業,尤其是瞄準聲威赫赫的大企業。
6. 募集公益捐贈的非營利組織時時接受善舉;贊助也有長年的,不過更多的是一把一利索。
7. 國人對贊助已經習以為常,對捐贈卻不大了解。正是這最後一點差別,致使公益捐贈的遲遲火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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