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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健康告知拒賠案例最新

發布時間: 2021-08-10 22:56:20

A. 2月份我給孩子買的保險,上個月孩子又住院了,現在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當時孩子住過院拒賠,該怎麼弄

保哥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在填寫健康告知時要注意的內容和小技巧都在這里了,需要的自取:

有住院史要告知保險公司的,責任在於不專業的代理人,買保險還是找專業人士,或者自己買保險前去了解健康告知需要的事項。真的有太多朋友因為健康告知沒有做好而被保險公司拒賠了,為了避免還有人被坑,我特地整理了一份健康告知填寫指南,建議收藏。

健康告知是在購買保險前必須填寫的一份健康問卷。只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沒有填寫是無法購買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如果你沒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的話,在情況不嚴重時,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充核保,保障還是可以繼續生效的。

不過隱瞞情況嚴重的話,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並終止合同的。

當你在購買保險填寫健康告知時,可以按照這「三答」來填寫: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體有些小毛病的,你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在去購買保險:9大類39種身體異常情況,疾病投保全攻略!

目前健康告知審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假設你沒能通過智能核保,可以直接換個產品或者嘗試人工核保因為人工核保的評估跟精準,對復雜問題的結論也更為詳細如果人工審核也沒通過,就只好選擇那些對健康要求沒那麼嚴格的產品,這是一些對健康情況的把控沒那麼嚴的保險產品,需要可以收藏:

小貼士

1、最好在投保前不去醫院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要是曾誤診過,要記得告訴保險公司。不然會影響你保險的保障權利的。

B. 保單生效2年後發生理賠保險公司能以隱瞞既往病史拒賠

陳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險保障為主的康樂險,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如實告知,不能得到賠償。陳女士感到非常憤懣,連續10年繳費,最終卻換來不能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已經多次接到類似的帶病投保的投訴和咨詢,那麼,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為何不能得到理賠嗎?按照《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在投保時都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採取列舉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於保險公司對風險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在10年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這個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陳女士表示,當初投保時,代理人並沒有讓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上,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促成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實填寫。但由於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意味著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只能是啞巴吃黃連。在這里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不能輕易相信營銷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要最終落在合同條款「白紙黑字」。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繳費已經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於過失未告知,因此,保險公司即便不予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一是保險公司有過錯,仍然要賠付,比如陳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沒有告知是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沒有被要求如實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對承保或者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一般的皮膚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對於何種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掌握決定權,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這顯然有失公平。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保險公司應該多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不要等到理賠時再去查對既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金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拒賠了怎麼辦

保險公司不能以你未如實告知而拒賠。因為你們當初辦理保險時,並沒有癌症的症狀,不能因為到醫院檢查這方面的問題,而保險公司單方面確認就是癌症。這是他們不講理的做法。你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你們是先得癌症,後投保是事實依據。不行就到法院告他們或者找媒體曝光。但前提一定要知道自己在投保前確實沒有癌症的情況。

D. 隱瞞病史投保,保險公司拒賠20萬,為何法院卻支持「理賠」

有重大疾病史也能買保險,這也是頭一回聽說,按理說,患有重大疾病史,保險公司從一開始就不會承保,這樣都承保,那保險公司可真就成了慈善機構。那麼題主這個情況到底是怎麼回事,他是怎樣一步步「騙」過保險公司的呢?

個人總結:在這次案例中,大家主要注意兩個地方,一個就是「社保卡不要隨便外界,這在買保險時是一個大忌」,另外一個就是像這種案例理賠成功的概率並不是很大,大多數保險公司都不會承接這種保險,所以我建議,如果大家家族中有患三高案例,最好要提前買保險,這樣也是多給自己一份保障。

E. 23歲年輕男子患晚期肺癌,3家保險公司拒賠120萬,為何有煙癮不賠呢

一提到「中國保險」,我相信大多數人都十分排斥,尤其是那些買了保險卻沒有得到理賠的人,他們甚至打算終身再也不接觸保險。記得曾經有網友在網上問過這樣一個問題:你相信保險嗎?

結果這個問題剛出來不久,不少人就紛紛怒言:寧願相信世上有鬼,也不相信保險會賠。那麼事實真如他們所說的一樣嗎?保險真的很難理賠嗎?

接下來我就通過一場真實案例,來和大家聊聊,保險理賠是不是真的很難?

一、真實案例

2018年9月份,23歲的洋洋在家人的陪伴下,成功考上了浙江省某所著名大學。2019年5月份,洋洋在學校組織的一次義務體檢時,突然被檢查出了輕微的呼吸道疾病,雖然情況不是很嚴重,但是醫生建議,最好還是去大醫院檢查一下,而且要盡快戒掉抽煙這個陋習。

從近幾年的發病數據來看,年輕人患病的概率相比以前要高出很多,尤其是90後人群,身體素質普遍較差,稍不注意,就容易患上大病。可一旦患了某種病之後,再想投保就比較困難。

所以我建議,大家如果有意向投保重疾險,一定要趁早,越年輕越好,這樣不僅保費便宜,而且投保要求也比較低。

F.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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