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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止和保險終止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8-10 18:15:54

『壹』 保險終止和退保的區別

契撤(就是退費)和退保是兩回事情(包括猶豫期退保)。契撤指保單合同雖然已經交費上傳但是客戶又決定不買保險了。這時候就會選擇撤件就是契撤。不需要合同直接撤銷退費既可以。退保分猶豫期(收到合同簽署回執後10天之內)退保和退保兩種。猶豫期退保對客戶沒有影響,也就是沒有經濟損失)過了猶豫期退保,只是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所以契撤和退保的區別是一個在還沒有合同(必須兩天之內)的情況下撤銷保險單。過了契撤時間要等合同到後簽好回執後辦理猶豫期退保10天之內)或者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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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請問: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有區別嗎

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

1、一個保險合同中,有可能有多個保險責任,比如中國人壽康寧終身保險,在這個保險合同中就有:身故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高殘保險責任。

2、有的保險責任終止,並不代表保險合同終止,比如,康寧終身中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保險合同中對於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的保險責任就會終止。

3、有的保險責任終止後,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還以康寧終身為例,如果 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沒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高殘保險金後,身故保險責任或高殘保險責任就終止了,同時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

4、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肯定就終止了;反過來保險責任終止了,保險合同不一定終止。

(2)保險中止和保險終止的區別擴展閱讀

保險責任終止一般由以下幾種情況引起:

1、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保險責任終止;

2、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已經履行全部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義務;

3、協議終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責任隨之終止;

4、違約終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終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也即終止;

5、投保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人發現後,此種合同應視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叄』 保險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保險合同如何解除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於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欺詐和脅迫、無權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以及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

2、基於保險法上的原因,如:

(1)超額保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3)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因無效保險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依照民法上對無效合同處理的原則,或者予以返還,或者予以收繳。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繫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險理賠結束了,這些都保險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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