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其他關聯制度的區別
㈠ 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異同點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採取強制手段對全體公司或勞動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傷殘、失業和死亡等社會特定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尖或中斷勞動收入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制度。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二、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共同點
1、同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
人身特有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人身保險存在與發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風險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則導致了人身風險保障的需求。對此,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並無區別。
2、同以社會再生產人的要素為對象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人的身體或壽命,哄不過社會保險的標的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以保險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制定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需要准確合理地釐定保險費率,因而編制和使用生命表對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很重要。
4、同以建立保險基金(或叫「保險准備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為了使被保險人在遭受人身風險事故後能獲得及時可靠的經濟保障,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要將收取的保險費建立專門的保險基金,並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資原則進行運用,以確保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
三、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經營主體不同
人身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對此各國保險法都有相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而社會保險可以由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辦理,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代管,社會保險帶有行政特色。在我國,經辦社會保險的機構是由勞動與社會保險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2、行為依據不同
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的,保險雙方當事人享受的權利和覆行的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的法規並強制實施。
3、實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少數險種外,大多數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實施的規定。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且對無故拒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徵收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4、適用的原則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關系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投保是否交納保險費以及交納的數額,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原則。而社會保險因其與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相聯系,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投保人的資費水平與保障水平的聯系並不緊密,為了體現政府的職責,不管投保人資費多少,給付標准原則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險費,但同樣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這一目標可以滿足人們一生中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即生存、發展與享受都可以通過購買人身保險得到保障。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標是通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6、保費負擔不同
交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而保險費中不僅僅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費用,還包括了保險人的營業與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因而人身保險的收費標准一般比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至於各方的負擔比例,則因項目不同、經濟承擔能力不同而各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保險代理制度和保險代理人制度有區別或者不同么
保險代理制度指的是保險人委託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制度。
而保險代理人制度我的理解是應該有兩層含義吧,因為《保險法》中對於代理人的定義可以指機構也可以是個人,所以理論上說狹義的保險人代理制度是由代理人代辦保險業務,廣義地講應該是既指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又指通過代理人的代理制度。至於平時的使用,應該是狹義的較多吧。
㈢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㈣ 什麼是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何
原保險:客戶到保險公司買的保險,不管是哪類,都叫原保險。
再保險:保險公司為分散客戶原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可能的經營風險,而給這個原保險買的保險,叫再保險。所以再保險也叫保險的保險,相對於原保險的區別是,再保險只能由保險公司來買,分擔的是保險公司的風險。
共同保險:他是指保險公司對於風險單位比較大的保險標的,為分散自己的承保風險,聯合2家以上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同時進行承保的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是分散風險的方式不同,在保險是縱向的風險分散,而共同保險是橫向的分散。
㈤ 比較兩個"三項"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各自體系的聯系和區別
第一 這個沒法比較
第二 因為連個不同的系統 制度 沒有可比性
第三 你可以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四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㈥ 科技保險的與其它保險的區別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後盾。
(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
(3)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范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范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科技保險是由科技部與保監會共同認定的一系列涉及科技活動的保險業務,是一種准公共產品,它能使高投入、高風險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相關活動出現損失後獲得補償。讓更多的資金、更多的人才在發展我國科技事業中充分發揮作用。
㈦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社保是必須的,商保是輔助。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性質不同: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具有經營性,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
2、建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自願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3、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商業保險由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4、對象不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其范圍由法律規定,受資格條件的限制;商業保險的對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願投保並願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
5、保障范圍不同:社會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只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問題。
6、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
7、待遇計發不同:社會保險的待遇給付原則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險待遇一般採取按月支付形式,並隨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每年調整;商業保險則按「多頭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確定理賠標准。
8、時間性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穩定的、連續性的制度;商業保險是一次性、短期的企業行為。
9、法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商業保險則由經濟法、商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