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保險高管考試
『壹』 保險高管考試多少分合格
保險高管考試60-100分是屬於合格,1-59分是沒合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題型題量為:單選題90道,每題1分;判斷題1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題型題量為:單選題10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貳』 保險高管考試多少分及格
60分。很多地方已經實行電子化考試,全都是客觀題。復習材料見我的空間
『叄』 保險高管考試考什麼內容
基本上考試基礎的離開不了,就是保險基礎知識,你可以看《保險學》。這個一般書店都有。還有必看的就是《保險法》。萬變不離其宗。
『肆』 本人1月28日要參加保險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現急求考試題庫!萬分感謝
弱弱地說一句,人家只是在找練習題庫啊……
『伍』 保險公司四級機構負責人任職需要高管考試嗎
需要。四級機構負責人屬於高管。
『陸』 保險高管資格證怎麼考,考些什麼內容
董監高考試取消,精算師考試恢復,保險業資格考試巨變-工保網
3、創新人才監管,堅持人員持證
在董監高考試取消、精算師考試恢復的同時,監管部門亦沒有放鬆強調「人員持證」。如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強調:保險從業人員需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前者通過提高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減輕人才負擔;後者通過強化從業人員持證營銷,提高人員管理規范化水平。兩相結合能夠優化政府和市場對於人才資源的配置,激發和釋放人才活力。
未來在「人員持證」前提下,保險業亦可不斷優化人才評價制度,向人社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提出的「建立由國家職業技能標准、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構成的職業標准體系」目標努力。
董監高考試取消了,「董監高」的任職資格並沒有放鬆;精算師考試恢復了,精算師的資格審核亦不會減弱。對於保險從業人員而言,則應抓住政策機遇,用好職業資格、任職資格等「敲門磚」,推動職業發展再上新台階。
『柒』 保險高管資格證怎麼考取
報考條件:凡年滿18周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有行事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考。
從2013年7月1日起,凡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資格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煙台保險高管考試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資格證的重要性: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與完善保險市場主體體系的需要。其次,是規范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保險從業資格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中國的保險業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發展的"快車道",並成為國民經濟生活中一個新的增長點。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相比,保險從業人員的建立與培養則顯得明顯滯後。
這種滯後將會阻礙或限制保險業的發展。為了順應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與國際接軌,並規范保險交易行為,培養保險從業人員已是迫在眉睫。此時舉行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其意義已遠遠超過考試本身。
『捌』 保險高管考試在哪報名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一、綜合部分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五)保險基礎知識(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十五)行政許可實施法(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法(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二、專業題部分(一)產險部分: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壽險部分: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2、經紀(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3、公估(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