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保險欺詐風險培訓考試試題
㈠ 「殺妻騙保案」試題讓考生印象深刻,該案件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細節
隨著社會的進步,很多人的人性已經是扭曲的了,殺妻騙保案件也是時有發生,但是這類案件的一些關鍵點也是值得考慮的,也是因為這些細節上的問題,所以逐漸完善了對於保險受益人的相關規定,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某些人在一夜之間致富,還清巨額資金的方式已經從“努力”變成了“殺妻”。
每次看到類似的消息,我都會感到沮喪在購買多種高保險保險之前,還有針對巨額債務危機等,承保和賠償部門也將進行相應的調查。要在保險業取得成功並非易事,通常只要被保險人還活著,就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則涉及指定受益人和合法受益人的問題,指定受益人寫上合同名稱,並指定你自己,父母,子女和合夥人的范圍,你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人,法定受益人意味著你沒有指定誰,然後將按照繼承法的順序支付賠償金。
㈡ 如何防範保險欺詐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劉濤) 註: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㈢ 舉例說明如何防範保險欺詐行為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 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㈣ 如何防範欺詐騙保行為
誠實守信原則,既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道德准則。在一切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個參與者必須符合誠實信用這一道德准則,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目的是在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中,或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並以此維護市場的穩定、可持續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險行業出發,對違背保險市場秩序的騙保行為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同時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並對此類行為的定性、處罰,及行業內如何降低與防範騙保行為的意見進行分類與匯總,以維護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的保險秩序。
㈤ 如何防範保險理賠中的惡意欺詐800字論文答辯
1、對銷售團隊做好品質培訓工作,嚴格按照保單投保工作流程進行投保; 2、嚴格把控高額保單的核保工作,對大額保單在承保前系統的了解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家庭情況、職業風險類別、經濟收入以及投保目的,必要時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核實身體狀況; 3、做好保險風險知識宣傳工作,收集保險欺詐案例,宣導保險欺詐性質與金融詐騙案件性質的相同性; 4、在實際理賠工作中對理賠案件,尤其是短期內出險的理賠案件進行查勘; 5、與同業公司聯合共享理賠客戶信息,對短期內在其他同業同時投保多份保險的客戶嚴格把關審核; 6、積極響應國家的打擊「三假」專項活動,對其中的假理賠案件予以記錄上報。 (純手工碼字,絕非抄襲)
㈥ 壽險理賠的壽險欺詐的防範
(1)加強立法和加大司法處理力度,從制度上進行防範。國家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細化保險欺詐的相關規定,加大處罰打擊力度, 從而起到威懾作用。
(2)建立嚴格的承保預防體系,加大風險管控力度。提高核保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水平,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核保體系並責任到人,從程序上堵塞漏洞。
(3)建立行業保險信息交換系統,加強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形成暢通的資源共享渠道。保險人在核保時就可通過信息共享、理賠時互通有無來擠壓保險欺詐的空間。
(4)加強理賠體系的建設,規范理賠與調查程序,健全審核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從而防止內外勾結、惡意騙保。
(5)加強與其他行業和司法部門的聯系與合作。通過加強與醫院、交通部門等行業和與公安、交警、法院等國家機關的聯系與合作,多方獲取相關信息,藉助他方的技術力量來達到防止保險欺詐的目的。
(6)加強法制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整體道德水平。從根本上和源頭上杜絕保險欺詐產生的土壤。